【论文关键词】贪污受贿 心理成因 心理状态 预防
【内容摘要】 贪污受贿犯罪现象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目前比较侧重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揭露,但对其犯罪心理研究不够。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是揭露、处理几个人是远远不够的,问题在于防范和对犯罪现象的有力遏制。因此,从心理上对贪污受贿犯罪现象加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对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贪污受贿犯罪的心理成因
1.客观环境因素。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环境是指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外在因素,其对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金、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享乐至上”“金钱万能”等消极的思想意识、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对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渗透和影响,这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极强的腐蚀力。这是其犯罪心理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2)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分配差距逐渐拉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在这种冲击下,国家工作人员心理上的自豪感、优越感发生动摇,渴望拥有同政治地位相适应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心理萌生。(3)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①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权力被挂上了商品的标签而成为某些人角逐和竟价的对象。另外,由于执法部门缺乏一定的制度,又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过大,而市场主体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对其行贿、进行权钱交易在所难免。
2.主观心理因素。社会情境因素受人的主观心理支配,并通过主观心理因素而起作用,经历了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致使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心理因素主要有:(1)抗腐能力弱导致享乐主义人生观,产生犯罪心理。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生观是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是个性心理的动力结构②。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放松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面对五光十色的物质世界,经不住诱惑,于是便萌发出“权钱交易”的犯罪心理,进而大肆贪污受贿,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深受主观投射作用的影响导致心理失衡,外化犯罪心理。投射作用是指一个人认知他人时把自己的特征归属到他人身上,认为他人与自己是相同的,特别是在他人的年龄、民族、国籍和社会地位等与自己相同时更是如此③。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对较低,与某些行业和一些个体经营业主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物质利益的反差,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心理不平衡”感,成为促使其贪污受贿犯罪心理进一步外化的诱因。(3)社会控制弱化和法律意识淡漠,增强犯罪心理。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二、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状态分析
1.贪婪图报,谋利求富。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往往由战战兢兢到心安理得,又由心安理得到肆无忌惮。犯罪所得的快乐情感体验使犯罪分子的贪欲逐渐膨胀,而又由于多次贪污受贿强化了其贪婪的心理定式④。
2.钻空投机,侥幸自恃。在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机制的不健全,社会的许多领域和环节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缝隙和漏洞,导致了所谓“灰色经济”行为的大量存在和流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为维护国家利益去填补这些漏洞,而是觉得此时正是自己发财的良机。还有不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性质,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却希望和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处于一种侥幸的心理状态。
3.攀比失衡,盲目从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自由竞争拉大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少数意志薄弱者在失衡心理的作用下,产生攀比心态。另外,从众心理也是在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状态。从众是一部分人对同类群体依赖性的一种心理反映,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别人的行为是无声的向导,无形的驱动力。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行为,就是受了从众心理的驱动。
4.劳苦补偿,预设退路。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为公费心费神、劳苦功高,但正常收入低,通过“额外灰色收入”予以补偿合情合理、自古使然。这种心理多见于年龄偏大、接近退休的干部,认为自己是“夕阳西下”了,苦了一辈子也就算了,怎么也应该在有职有权时为儿孙留点遗产,积累点“家业”,于是便铤而走险,多年建立起的思想防线在金钱的诱惑下崩溃了。“五十九岁”现象多是出于这种心理状态。
三、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的预防
1.坚决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力,遏制新的犯罪心理形成。依法打击已经出现的犯罪,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仅可以强制犯罪人反思,消除其违法犯罪心理,树立起遵纪守法的道德观念,而且还可以对已经产生犯罪心理还未付诸行动的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加强违法犯罪的对抗心理。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行为人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击犯罪本身就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
2.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贪污受贿犯罪必须从思想教育入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通过促发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觉性来预防问题的发生,但仅此还远远不够,还必须通过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让其既理解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又明白对违法者厉行法治、强行制裁、严厉惩处的结局,使之真正懂得法律的普遍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达到强化其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的目的。
3.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心理产生的直接动因是社会分配严重失衡的现象。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因此,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薪金待遇既可激励他们忠于职守,又使其廉洁奉公有了物质保障。此外,高薪政策中丰厚的养老金是以一生清廉为保证的,因此大多数国家公务员不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也大大遏制了其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的产生⑤。
4.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历史经验证明,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也是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的重要方面。这些做法能够消除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优势”心理,更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从中收受贿赂,谋取不义之财。
我国目前存在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及民主监督等许多监督途径,应该说监督体系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各种监督权力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使监督力度大打折扣⑥。
注释:
①⑥张 旭:“西部大开发中的职务犯罪预防”,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②吴志刚:“贪污受贿犯罪心理初探”,载《贵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③蔡 浩:“论腐败及其心理成因”,载《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④何俊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探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1期。
⑤刘晓东:“反腐败对策的心理学探讨”,见罗大华、何为民:《法制心理学研究与应用》第5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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