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事故及暴力犯罪时间段产生,让风险刑法问题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理论;含义;走向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1-0252-01
1.前言
近年来,社会变革日新月异,风险社会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它不是指社会常常处于变革之中,而是强调社会的变动性和飞速的发展。因此,风险社会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也从原来的风险概念,转变为安全问题。
2.风险社会理论的相关含义
从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来看,安全问题是二者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在对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对风险社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在学术界领域,风险社会是一种相对模糊的学术概念。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然灾害及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在工业文明影响下的现在社会,工业文明给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现代社会社会风险的实质。德国社会理论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所援引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的概念,让这一概念成为了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形成原因,但是由于书中对社会结构、性别身份、婚姻亲子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过多的论述,这就让一些学者对贝克书中所提到的系统性问题产生了怀疑,从贝克所谓的系统性来看,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在工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衍生的一些需要利用政治手段解决的长期性问题和系统性问题,也可以被看做是风险社会中的社会风险的表现。但是在社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风险形成原因的全球化,也可以被看做是风险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暴力犯罪事件等因素都可以被看作是风险社会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
3.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性嬗变
法益论的流变是刑法体系调整后出现的新理论,它的出现和变革为刑事犯罪带来了新的影响,立法问题也出现了新的模式。
3.1因果责任到原因责任的转变
因果责任是刑事犯罪中的一项内容,但是不能成为犯罪成立的必然条件,原因责任逐渐成为研究的重点。在一些犯罪行为中,刑事责任的确定不能只考虑最终的结果,还要参考危险犯的兴起。与此同时,在某些犯罪行为之中,立法是维持在侵害结果之上的一项内容,如果能够降低其间的关联性,那么制约性作用也会增强。传统刑法理论是借助于区分行为犯罪而出现的一种模式,现代的刑事立法正在改变这一观念。在侵害犯罪之中,除了直接引發的危害,还要制造各种各样的条件保证犯罪事实的成立。
3.2关联现象的梳理与解读
要明确因果关系逐步淡出刑法理论的原因,根据法益论的变化情况对新的发展动向进行考察。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明确侵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地位的下降缘由,明确它与刑事立法行为本位的转变有联系,然后探讨超个人利益大量引入的原因,对涉及个体法益的场合从联系上分析清楚。最后,将刑法对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因素探讨进去,确定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的情况。
4.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的预防走向
对风险社会的理论进行完整的概括和定义,是探讨其与刑法体系关系,做好预防的基础,明确二者的关系,对法律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的联系。伴随改革浪潮的兴起和现代化建设的完成,很多人会期待一个全新的社会发展样式的出现,呈现一种完全不同于早期社会的社会。然而由于社会的变化,许多社会行为也出现了更改,风险社会就是在这样的变化下得以出现的。二者之间既存在关联,也具有较大的矛盾,这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性的内在悖论,是理性与感性的讨论,也是对社会的重新定义和判断。
第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概念。风险社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风险”。不过这里出现的风险概念与我们以往的理解存在差异。以往我国刑法学界对风险社会的理论理解过于单一,存在望文生义的问题,扭曲了风险社会的含义。其实,工业社会风险是在工业化阶段就出现的一种概念,它是由于人类的知识与技术改造引起的现象。传统社会的风险大多集中在自然危害之中,与灾害相关联,而现代社会的风险则较为多样化,与文化、政治、经济都有关系,既是社会问题,又是心理问题。此外,人们在社会生活、道德、环境上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某种不安全因素,使得刑法理论的提出成为可能。
5.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下的刑法理论
5.1风险社会理念对刑法体系转变的影响
由风险的定义可知,风险社会是基于时代发展下诞生的产物,其风险具有多样性、全面性的特征,并与人们的生活具有密切关联性。而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稳定性、安全性以及人们生活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风险社会变化的环境中,刑法体系也将随着风险社会的变化而变动,不再局限于对风险社会概念单一性的理解,而是趋向于对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上,从而促使刑法理论的诞生。
5.2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下的刑法“法益论”
“法益”是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其主要内容是,对刑法目的以及犯罪行为“利于导向”的探求与诠释。因此,在依据法益本质性质的基础上,探求风险社会下刑法内涵,有助于改善风险社会下产生的种种变动,促进刑法法规的建设。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对于法益论的阐述出现了不同的诠释与定义,在刑法中法益概念变得模糊而抽象化的同时,其内容也得到了一定的扩张,法益论的作用以及具有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然而通过研究发现,传统的法益论其内容与功能虽得到了提升,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功能的有效实施。所以,基于风险社会变动的日益加剧,法益论发生了变革,实现了精神层面与功能的抽象化、拓展性发展,从而实现刑法理论的调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益论陷入惩罚内容单一、缺乏明确的框架以及与刑法体系关联性单薄形象的产生。
5.3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变迁
基于社会的变动,刑法为实现有效的防治,刑法体系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从而形成了法益论的流变,进而改变了刑法体系下刑事责任的基本模式,而由于刑事责任模式与立法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对立法理论的变化分析,有助于探求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的发展。
首先,因果责任到原因责任的变迁:随着社会的变动以及风险社会的日渐加剧,刑事犯罪中的因果责任已不能成为确立犯罪成立的关键因素,而明确犯罪行为的法益导向,即原因责任已成为现代刑事立法执行的关键。其次,明确刑法理论中的关联性:明确关联性主要在于对法益论演变下刑事立法变化的分析,从而根据刑事立法的转变包括“刑事立法从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的转变”、“大量超个人法益的引入”以及“法益保护提前化的转变”,探究因果关系及受害结果地位降低的缘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的发展情况。
5.4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下刑法教义理论的重构
基于风险社会的发展与变动,刑法理论的重心已从风险概念改变为安全问题的预防与解决,而这种改变在基于法益论、刑事责任结构模式的转变外,其刑法教义体系的各组成部分也发生了重构,实现了刑法理论的全面性调整。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风险社会出现的大背景下,古典的刑法理论已经几乎被全盘革新,刑法作为与人有关的重要法律内容,强调的是理论的革新变化。刑法理论和内容必须根据风险社会的特征加以更改,使其内容变得更为灵活,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作者:徐程瑶
参考文献
[1] 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风险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三大理论误区[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8.
[2] 丁玉翠.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研究范式及其反思[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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