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法教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法制教育的重要保证。由于现实和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教学模式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本文对完善刑法教学模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刑法教学 法律人才 司法实践
国家法制的健全,除了有一套详尽规范的法律体系外,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也是一个其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对人才的培养主要体现在法学教育上,这在盛行民主法治的时代下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大对刑法教学研究的投入力度并把它作为高校法学教育学习过程中的必修专业课程之一,是适应时代潮流的,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刑法教学的困境
(一)成绩与弊端并存是现阶段我国刑法教学的显著特色
刑法学教育在我国历史悠久,但是真正现代意义的刑法学教育是对西方教育的移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加快了发展步伐,法学教育积极回应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2但是,受传统的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理论教学在刑法教学中几乎占据了全部的教学时间,实践教学不受重视,“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司空见惯,教师一般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述,而不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训练,教师的单向讲授与学生的被动接受形成了一种恶性的教条式教学方法,使刑法教育同社会需求相脱节,使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脱轨。
可以说,近些年来我国的刑法教学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刑法学教学面临的问题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大致分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目标定位不清,法律院校的设立过多过滥,导致教学质量下降,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降低。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由于扩招所造成的毕业生过剩问题已经充分显露出来,从目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来看,从事司法工作或者相关行业的只是少数,因此刑法教学比较现实的定位应该是培养具有实践性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2.教学形式过于单一,教学内容不能与时俱进。传统刑法教学方法以填鸭式为主,教师是教学过程中唯一主体,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教学相对分离,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理论和实践相脱节。传统的刑法教学侧重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传授,缺乏实践教学的环节,背离了社会对刑法学人才的需求方向。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离严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缺乏制度联系可能是两者脱离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仅仅依靠市场是不足以处理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的,市场需要的法治秩序的不完善导致市场控制失灵很严重,目前只有司法考试制度在两者之间具有沟通的作用。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授课的抽象性、概括性太强,导致对法律现象的微观问题分析不深,流于法学的表面层次,没有挖掘出法学的精神,使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这种模式的培养下,导致毕业生在从事司法职业时难以胜任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
二﹑实践式刑法教学模式的建构探索
(一)以实践为基础是刑法教学的主要方式。
任何国家的法学教育都必须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我国历史上很重视法学教育,但是现代意义的法学教育大多是对西方的移植,缺乏自身的特点和灵活性,刑法作为一门实践性、社会性的学科,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3因此既需要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又需要实践能力得到培养,要以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为中心,下面介绍几种刑法教学的模式:
1.讲授式教学。讲授式教学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是我国教学上的传统教学方法,它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讲解,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的过程,这种方式很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别是对于刑法这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来说,仅通过理论教学不能使学生很好的理解其要理,而以案例教学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对其进行批判。虽然讲授式教学存在不灵活之处,但并不能全盘否认其功效。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有相似之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抽象,而且学生缺乏理论功底容易导致对法律的认识流于表面,不能深刻的理解,导致根基不稳固。因此对于理论教学的灌输在我国是有必要的,它依然是学生掌握其他实践知识的前提。
2.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是英美法系国家所倡导的教学方式,属于实践教学的一种方式,它强调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教师通过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对其进行分析,促进其主动性的发挥,是在强调教育职业化的人文背景下产生的,为各国法学教育界普遍认同并广泛适用的教学方法。4它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教学的方式,从传统的单向教授,升华为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司法经验双重互动的实践教学模式,注重师生之间双向互动及动态反馈。在对于案例的采纳过程中,教师应注意不得与教学方案相背离,需与学生的理论水平相当,其案例的内容应符合真实、新颖性特点。该教学模式具有操作灵活的优势,适应了应用训练人才培养的社会需要,不少高校已开始尝试这个新的教学模式。
3.诊所式教学。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它是为了弥补案例式教学不足产生的,是对医疗诊所式教育模式的移植,其目的主要是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促使学生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并运用法律,以适应法律实践变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即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是一种法律知识与专业技巧的紧密结合。5它致力于启发和锻炼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不仅有利于加强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也促使其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使得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全面提高,是一种理想的教学方式。但是诊所式教学由于其成本高,在我国不太适用。
(二)刑法教学模式的建构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完善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必须大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学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高校的教学模式上,为了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传统的刑法教学方法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必须加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构建新的刑法教学模式:
1.明确刑法教学目标。传统的刑法学教育过程中,对于学生的培养强调对其法律意识的提高,而对培养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重视程度不够,使得其进入社会后仍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必须提高法律素质,才能更好的应对变化的环境。因此要加大刑法学的学分比重,引起学生对该学科的重视,拓宽专业学习的内容,充实学生的法律知识。
2.由传统的讲授到师生互动学习。我国刑法学教学方法长期是以讲授为主,教师按照所规定的教学方案进行讲解,毫无创新,枯燥无味,长久以往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的发挥,学生法律知识和素质普遍低下。因此,讲授式教学必须与学生间的互动联系起来。在进行教学过程中,老师处于主导地位,通过不断的鼓励、引导、启发学生,使学生融入到自己的教学过程中来,既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同时又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使学生的法律应变能力得到提高。
3.加强综合型人才的培养。传统的法学教育领域主要是针对某一专门的法律进行学习,其掌握的知识是非常局限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格局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为了应付各种复杂的情形,专门的法律人才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全面推进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要求刑法学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除学习本专业的课程外,还可以通过辅修、旁听、自学等方式充实自己,以培养全方位的法律人才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重心。
4.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投入。由于我国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过于强调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忽略了对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没有实践的法学教育是没有生命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密不可分,缺一不可,传统的刑法教学把两者相割裂,是不符合时代变化发展需求的。因此在新的刑法教学模式下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衔接,既包括讲授式教学与案例式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又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两个方面。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与司法个案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所学知识直接转化为处理具体问题的能量和能力。6老师也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或诊所式教育等方式,使学生参与到司法实践的过程,更易熟悉司法程序的运作,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及解决法律问题的实务操作能力,以培养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刑法学应用型人才。
三﹑结语
法律人才素质的提高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化的重要保证,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作为刑法教学工作的重心。因此必须加大对刑法教学改革的力度,打破传统的教学体例,注重对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如讲授式与案例式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让我们欣慰的是少数学校已经在相关领域做出了探索。它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是一种创新性的尝试,虽然存在不足,但它符合时代的需求,具有生命力,是提高学生法律综合素质的可行途径。然而任何教学方法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要结合具体的教学情形对多种教学方法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创新,最终实现由知识型法学教育向素质型法学教育的转变,7培养更多符合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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