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需要层次论是充分体现了马斯洛对和平的关切,也成为和平心理学的重要理论依据。其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人类过去和现在都生活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那么人类就可以保持善的本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符合伦理的、有道德的、正直的本性。”此观点驳斥了关于原罪、人类堕落以及性本恶等理论依据,同时也指出了人类的恶与人类所生活的环境条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环境条件的好坏的评判依据可以来自于该环境是否能够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且满足的程度。基本需要与犯罪产生与发展关系的研究,有利于解释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为治理预防杜绝此类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论文关键词 需要层次论 基本需要理论 犯罪
马斯洛在《动机与人格》一书中,将人的需要分为三大相互重叠的类别:意动需要、认知需要、审美需要。这其中,他特别重视意动需要的探索。他起初将意动需要分为五个不同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类的需要构成了一个层次体系,即任何一种需要的出现都是以较低层次的需要的满足为前提。人是一种不断需要的动物,出短暂的时间外,极少达到完全满足的状态,一个欲望满足后,往往会又迅速地被另一个欲望所占据。不断的需要,是贯穿人整个一生,甚至人类发展史的一个特点。随着马斯洛理论的不断完善,他在《Z理论》一文中,他将自我实现区分出两种不同类型:健康型自我实现、超越性自我实现。需要层次系统从此成为了X,Y,Z三层次。Z理论的提出,标志着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彻底完善。但是,为了方便研究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与犯罪的关系,五层次论更便利于我们进行分析、进行研究,因此我们将采用最初的五层次论。
从人的生活表现中可以看出,较低层次得到满足,它就不再具有支配的力量,此时,较高层次的需要取得原较低层次的支配权。(这里说的支配权,也就是具有决定人们选择、行动的力量,能够决定人的动机。)在这里,应该指出,并不是一个层次100%的满足才会显露出较高层次,层次需要的发展并不是封闭的,而是交迭式的。在理想条件下,如果社会中的每个人的基本需求都得到满足,并都在追求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那么犯罪的行为将不再发生。然而社会的情况并不如此,有些人连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都无法满足。社会中不同人的需要层次都停留在五个层次中的不同层次上,并且或者在这一层次上得不到满足,或者挫折。此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由于高层需要与底层需要存在着性质差异,犯罪的性质也有着不同的差异。
需要层次理论与犯罪的关系我认为应该由于是在某一层次需求上不满足、受挫折或者变态的去追求满足所引起犯罪。
一、生理的需要
生理的需要是人们最原始的、最基本的需要,如吃饭、穿衣、住宅、医疗等。若不满足,则有生命危险。这就是说,它是最强烈的、不可避免的、最底层的需要,也是推动人们行动最大的动力。当一个人为生理的需要所控制时,其他一切需要都被推到幕后。医患纠纷,拆迁问题,征地问题等具体问题。侵犯财产型犯罪的大多数都与此项需要不满足有关。
二、安全的需要
安全的需要比生理的需要高一级,当生理的需要得到一定的满足后,安全的需要便出现了。也仅仅是因为生理的需要得到一定满足后,有了安全意识的存在意义,来保证生理需求不再受到挫折。当安全的需要未能得到相应的满足时,他就会对个体起到支配作用,是该个体的行为全然指向安全需要。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可能仅仅为安全而活着,为了寻求安全,而自卫过度造成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三、爱与归属的需要
一个人已经满足了较低级的需要后,比如,已经具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他便开始需要爱人,孩子及朋友,以及在群体中所处的恰当的位置,渴望有个适合的归属。如果得不到满足,个体便会产生强烈的孤独感,疏离感,产生极其痛苦的体验。也就是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人,将会敌视社会,远离社会,对社会产生敌意和报复感。
四、尊重的需要
当爱与归属的需要得到一定的满足后,尊重的需要便显露了。尊重的需要可分为自尊,他尊和权利欲三类。尊重的需要满足将产生自信、有价值、有能力等感受。但是,当这一需要收到挫折时,就会产生自卑、弱小以及无能的感觉,并进而产生补偿或者神经症倾向。
五、自我实现的需要
当上述所有需要都获得满足之后,需要的层次就会进入到最高阶段。对于最高层次的需要的内涵,马斯洛认为,“它可以归入人对于自我发挥和完成的欲望,也就是一种使它的潜力得以实现的倾向。这种倾向可以说是一个人越来越成为独特的那种人,承认他所能够成为的一切”。在马斯洛的理论研究中,自我实现者完全是一个褒义词,在此,为了更好的进行研究,我将自我实现者的这一概念进行一个扩充,例如:像本·拉登这类人,再前四种基本需要都满足的情况下,所做的一切,虽然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但是确实又应该归为在满足自己自我实现的需要,不过是扭曲的满足。
为了方便研究,我们依据犯罪者的内在动机,结合需求层次理论对犯罪类型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以下五大类:生理饥渴型犯罪、自卫性型犯罪、报复型犯罪、神经症型犯罪、自我超越性犯罪。
(一)生理饥渴型犯罪
此类犯罪的犯罪者皆属于在生理需要层次上得不到满足或者受到挫折的人。如为生存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和触及生理需要的行为所引起的违法犯罪,如拆迁、征地、医疗问题等。由于生理的需要是人们最原始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需要,涉及人最根本的需要,由此类所引起的犯罪,从逻辑上来看,与社会的发展、分配有着必然的关系,此类犯罪的产生由物质环境的好坏所决定,因此对此类犯罪重点不是惩罚。又因为此触及人的生存问题,是在最基本的需要层次上的问题,心理治疗几乎没有任何效用。例如,心理治疗不能为人止饿解渴。因此,为了有效的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我们重点不应该放在惩罚和心理治疗等外围措施上,要减少此类犯罪而应该着力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平分配和公民权利保护上。
(二)自卫性型犯罪
这里所涉及的“自卫”,比刑法中的概念较宽泛,刑法中的“自卫”是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这里的“自卫”,是行为实施者在安全需要的层次得不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或者受到挫折而导致采取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当自己的劳动安全,生活的稳定,自由的权利已经生命的安全受到威胁。对于此类犯罪的产生,采取心理上的干预,较生理需要所引起的犯罪有所疗效。正所谓治标不治本,对于此类犯罪,最根本的解决应对方式不在于惩罚性措施和心理干预,而在于国家要让人民处于一种安全的状态之下,要满足人民劳动安全、生活稳定、自由的权利、生命财产的权利等安全需要。解决好人民的安全需要问题,由此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动机都会有效的减少甚至消失。
(三)报复型犯罪与神经症型犯罪
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之所以合起来来介绍,是由于这两种类型在对其进行分类上,很难在爱与归属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上进行明确的界定,在这两种需要上不满足或者收到挫折,都有可能引起这两类型的犯罪的发生。
一个人只有满足了爱与归属的需要,才拥有一个合格的可以融入社会的人格,人与人之间的交际、归属感,人与社会的归属感,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环境,是营造一个和谐社会所必须拥有的条件。如果一个人在爱与归属需要层次上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在被排挤到人与人的交际圈外,或者被社会孤立,有可能从此敌视社会,远离社会,对社会产生敌意和报复感,报复型犯罪发生概率将会大大增加。如果此类人长时间得不到他人的认同和被社会所接纳,神经症型犯罪将会产生。
尊重需要的满足将会在人身上表现为有自信、有价值、有能力等感受,如果每个人都能在尊总需要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那么将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极其重大的推动作用。反之,这一需要一旦受到挫折,就会产生自卑,弱小以及无能的感觉,并且有可能进一步产生补偿性倾向或者神经症症状。这样的人将会想安全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人一样,远离社会或者敌视社会,因此而产生的犯罪较轻的类型归于报复型犯罪,较重的类型归为神经症型犯罪。
对于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与前两种犯罪有着很大区别,应对这两种犯罪的重点应从改善环境条件转移到心理干预和价值体系的构建。也就是说,前两类犯罪类型应该从人的外部环境为重点来改善,这两类犯罪应该以人为中心来应对。相对了前两类犯罪,在这两种犯罪类型中采用心理干预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又由于这两类的需要层次上的不满足或者受挫折,会影响人的价值体系,当今社会的价值体系不断逐渐崩塌已经成为事实,物质条件较以往已经大幅度改善的今天,前两层需要已经不断在被满足所有人,但是价值体系的完整稳定性却与其成负相关关系,这或许是由于相对以往而言,爱与归属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这两层需要已经越来越主导人类的价值观。
我相信在不久的未来,犯罪数将会逐渐集中靠拢在这两类犯罪中上,因此完善稳固当今正在不断崩塌中的人类的价值体系,从心理方面解决此类犯罪问题才是最关键的地方。
(四)自我超越型犯罪
在马斯洛的研究中,自我实现本是褒义词。当以上四层需要都获得满足之后,动机的发展就会进入到最好形态——自我实现的需要。关于这一需要,马斯洛认为:“他可以归入人对自我发挥和完成的欲望,也就是一种使它的潜力得以实现的倾向。这种倾向可以说成是一个人越来越成为独特的那个人,成为他所能够成为的一切”。但是有些犯罪无法合适的归入前三种犯罪类型中,就算将神经症型的犯罪内容再次扩充,也无法涵盖所有的其它犯罪行为。
对于这种犯罪中的犯罪人,它就犯罪视为一种最高成就,将犯罪的过程视为自我实现的过程。换句话说,一个诗人必须写诗,一位音乐家离不开音乐,否则他将永远体会不到成功,而此类犯罪者,不犯罪就始终无法宁静。自我实现的需要在需要的层次系统中处于最高点,其产生于发展有赖于其他较低层次需要的满足。虽然说需求的层次越高,心理干预就越有效。在最次的需求层次上,心理干预几乎没有用,但是在扭曲的非常态的最高层次需要上,心理干预可以说是也几乎无效。对于此,我认为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加强打击力度,用严厉的外围措施打击、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六、总结
通过本文,我们将犯罪分为五类,但是可以看出,犯罪可以再概括的分为三大类:物质不满足引起的犯罪、精神不满足引起的犯罪、变态的自我实现引起的犯罪。物质不满足引起的犯罪,主要通过物质条件的改善来治理;精神不满足引起的犯罪,主要通过心理干预与价值体系的构建来治理;变态的自我实现引起的犯罪,我认为最佳途径只有通过严厉的打击来治理。该采取什么措施来治理,该用什么态度去面对值得我们去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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