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暴恐活动犯罪分子是各族人民的敌人,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有效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核心,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宗教和谐的保障,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加强民族团结的基础,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保障民生的需要。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论文关键词 暴恐活动 恐怖主义犯罪预防 严厉打击
新疆的暴恐活动抹黑新疆人在全国的形象,甚至影响中国的国际地位,给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工作带来了严重危害。究其原因,方方面面,但现在看来最重要的方面是我们特别是某些干部群众对暴恐活动认识模糊、打击力度不够等,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其实,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既有坚实的法理根据,更有充分的现实依据。我们既要明确严厉打击暴恐活动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又要强调对暴恐活动的打击必须依法进行,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必须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坚定立场。下面分七个方面予以阐释。
一、暴恐活动犯罪分子是各族人民的敌人
德国刑法学家雅各布斯提出了“敌人刑法”的概念,认为恐怖分子是“根本性地偏离的犯罪者,对于具有人格之人所应为之行为不给予保证,因此,他不能被当作一个市民予以对待,他是个必须用战争征讨的敌人”。“在市民刑法之中,刑罚众所周知的功能是在进行否定;于敌人刑法,则是危险的排除。” 这个论断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其实,暴恐活动犯罪分子滥杀无辜,手段残忍,丧心病狂、灭绝人性,肆意破坏社会秩序,其罪行令人发指,是各族人民的敌人,是中华民族的敌人,是世界人民的敌人。对于敌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将反恐定位为一场战争,强调武力反恐的作用;俄罗斯实行坚定的反恐举措,通过反恐战争清除车臣恐怖分子的巢穴,打击了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以色列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实行总体战,集国家各个层次的力量打击恐怖主义势力……实际上,作为人类敌人的暴恐分子行为的实质是无限极端的政治暴力,所以与暴恐活动作斗争没有妥协退让的余地:恐怖气焰越嚣张,越需要对暴恐分子及其组织予以及时的严厉打击;犹豫、退让,只能进一步主张恐怖气焰,遗害无穷。
二、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有效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核心
预防恐怖主义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标本兼治是我们预防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在内的各类犯罪的理想和目标。标本兼治必须有突破口,有支撑点,有一个主线。这个主线或者说预防恐怖主义犯罪这个“木桶”的“短板”就是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因为我们研究发现,暴恐犯罪的发生不是简单的经济、文化的、宗教的、民族的或者社会的问题,而是国际国内复杂因素促成的。例如,不能简单地认为暴恐犯罪的贫穷或富裕的结果,不能简单地认为暴恐犯罪是信教或不信教的结果,不能简单地认为暴恐犯罪是此文化或彼文化冲或其冲突的结果,等等。只有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将暴恐犯罪活动的原因公之于众,使人们看清楚暴恐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才能使经济的、文化的、宗教的、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措施见效。如果没有对暴恐活动的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气焰就会越来越嚣张,其他形式的反恐措施都不会起作用。所以说对暴恐活动的严厉打击是有效预防恐怖主义犯罪体系的“短板”。此其一。其二,我们研究发现,新疆的暴恐犯罪分子大多是“法盲”。这些法盲的形成,原因很多,其中我们对暴恐活动打击力度不够是重要的因素。只有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才能促使潜在的犯罪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养成法治意识,从而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国家法律在新疆的权威,促进新疆的法治社会建设,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其三,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也是有效发挥刑罚作用进而有效预防犯罪的前提。众所周知,刑罚有威慑功能、鉴别功能、区别功能、教育功能、安抚功能等。只有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才能发挥刑罚的这些作用与功能,才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安抚受害群众,才能明确违法犯罪与合法活动的界限。总之,严厉打击暴恐犯罪是有效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主线、“短板”与核心。
三、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宗教和谐的保障
宗教和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宗教内部的和谐,包括不同宗教之间和同一宗教不同派别之间的和谐,二是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包括宗教团体与政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 研究发现,绝大多数暴恐分子是“教盲”,对宗教知之甚少,却凭借特定的身份优势肆意曲解、歪曲特定宗教。极少数暴恐分子对宗教略知一二,但为窃取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而走向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问题,而是纯粹的政治问题。宗教极端主义主张的不是什么宗教,而是宗教幌子下的政治。以伊斯兰极端主义为例,宗教极端主义强烈要求建立伊斯兰教法统治的政教合一政权,凡不符合其要求的一切形式的政权必须推翻,并主张进行‘圣战’,采取包括暴力恐怖活动在内的一切手段去实现这一政治目标。” 当下中国乃至世界的暴恐活动往往打着特定的“宗教”的旗号,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将恐怖主义犯罪与被利用的宗教联系起来,给特定宗教抹黑,严重影响特定宗教的发展,更破坏特定宗教与其他宗教和谐相处的关系,破坏特定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和谐关系。只有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才能促使人们认真学习科学知识,分清现实和幻想的关系,才能有效祛除各种形式的极端思想,才能保障宗教和谐政策的实现。
四、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加强民族团结的基础
暴恐活动危害各族人民共同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妄图破坏民族团结。暴恐活动表现形态各异,当其实际攻击的对象是汉族群众、回族群众或其他民族群众时,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实施暴恐活动是“为了特定民族利益”的假象,容易使不明真相的特定民族的群众以及受害群众所属的族群产生错觉,破坏民族团结的基石。当其攻击的对象包含各族无辜群众时,又会促成群众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政府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当暴恐活动针对政府机关时,又可能使得国际上其他不明真相的国家误认为是人权问题,甚至有意或者无意地用双重标准来干涉中国的反恐斗争。而民族团结的顺利进行需要各族群众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和社会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设计,甚至需要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将暴恐犯罪活动的丑恶行径公诸于众,可以使得各族群众看清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也可以消除国际社会的误解,从根本上保护各族人民的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进而夯实民族团结的基础。
五、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保障民生的需要
暴恐犯罪分子往往漠视广大无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认为除了自己之外“整个世界都是有罪的”。只有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才能使暴恐分子改变错误的心理,才能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新疆各族群众的民生是党和政府最为关心的大事,而暴恐活动从各个方面阻碍民生的改善。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可以使得人们看清犯罪分子的反宗教的本质,保障各族信教群众的宗教利益。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可以确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可以保障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保障社会各阶层群众的生产生活。也只有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才能确立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才能坚定对党和政府的信心,才能促进各族群众的国家认同、文化认同和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
六、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例如英国、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反恐措施中重视反恐法律建设、反恐力量建设并积极寻求国际反恐合作。我国正在进行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民是”我们一贯的宗旨,所以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必须强调依法进行。必须强调法律法规在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中的作用。与打击暴恐活动相关的法律必须建立健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从宪法规定的切实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程序正义,确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中的作用。必须强调行政管理法规,特别是人口与户籍管理法规在严密打击暴恐活动法网中的功能。必须加强宗教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什么是极端宗教及其表现,什么是合法宗教活动;什么是现实,什么是幻想;什么是民族习惯,什么是极端宗教的表现。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确立和完善长效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此外,还必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于暴恐分子不管其出身、性别、文化程度、社会地位高地、贫富程度差别等等,一律严格依法处理。
七、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对于一切刑事犯罪的一贯政策,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也不例外。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暴恐活动,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被胁迫参加暴恐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暴恐分子,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或重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或重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暴恐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震慑暴恐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暴恐活动犯罪、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
综上所述,暴恐活动犯罪分子是各族人民的敌人,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有效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核心,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宗教和谐的保障,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加强民族团结的基础,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是保障民生的需要。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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