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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界主张的死亡诊断依据(法医学死因分析案例)

2022-11-05  本文已影响 4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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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法医学领域,死因分析的主要作用在于研究导致死者死亡的各类因素与其责任关系,对事后责任划分以及金钱赔偿的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的意义也是如此。然而,随着法医学的不断发展,对于各类死因的参与度划分规范却存在着分歧。因此,笔者结合自身从事法医工作多年的经验,对法医学中的死亡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其参与度的划分规定展开了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法医学;死因分析;参与度划分


  世界卫生组织对于死亡原因的定义与检定,主要采用传统的理念。在该理念中,所有导致死亡的损伤都是死亡原因,其中也包括因疾病或病情加重导致的死亡,几乎涵盖了与死亡相关的所有因素。为了方便理解,可将其分为中介死因、辅助死因、根本死因以及直接死因。然而,多年法医病理学的实践研究发现,就以这四类原因对死亡原因进行划分,并不足将导致死亡的全部因素呈现出来。因此,笔者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资料与文献,对此前的四类死亡原因分类进行有效的补充。


  一、在法医学领域造成死亡的原因及分析


  1.死亡诱因。死亡诱因同其他导致死亡的因素有所不停,它并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它的存在也不会对人类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是死者在生前受到了强烈外界刺激或感情变化,从而引起的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例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的病人,遭到无端的谩骂,情绪激动导致的死亡;患有脑动脉肿瘤的患者在出行的途中,被行人无意撞倒,导致动脉瘤破裂,从而引发脑出血所导致的死亡。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死亡诱因的对人体造成的损伤程度并不大,应属轻微伤的范畴之内。而上文中提到的四大死因中,以辅助死因与中介死因对死者造成的损伤较小,但也在轻伤以上,而死者在生前感受到的痛苦却是持续性的,直至其死亡。从参与度的角度上来看,死亡诱因与辅助死因、中介死因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联合死因。死者生前体内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足以致命的疾病或损伤,最后无论哪一种导致其死亡,我们都管这种死因叫做联合死因。联合死因中的各种疾病或损伤在时间上来说属于巧合,各种伤病并不存在任何的内在联系,因此也曾被人称之为并列死因。例如:心脏刺创和脑干搓裂伤导致的死亡,是损伤与损伤联合的死因。脑干搓裂伤和胃溃疡破裂出血导致的死亡,是损伤与疾病联合的死因。


  3.协同死因。协同死因产生的原理与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较为类似,死者生前体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但每一种都不足以导致其死亡,而是通过各种疾病和损伤相互作用,促使病情或伤情无限加重,最终死亡。在协同死因中,无法区分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但是在死亡发生的过程中,这些疾病与损伤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判断协同死因的时候要注意其与联合死因的区别,协同死因的组合情况也可以分为损伤与损伤协同、损伤与疾病协同、疾病与疾病协同三个方面,但是协同死因中的损伤和疾病无法单独使人致命,而联合死因中的损伤和疾病无论哪一个都可以单独导致病人死亡,这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4.伴发情况。所谓的伴发情况,就是和死者的死因没有任何关系的损伤或疾病。例如:一位患有冠心病的残疾人与人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情绪十分激动,冠心病发作死亡。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情绪激动是导致死者死亡的死亡诱因,而身体残疾对其死亡并没有造成直接的影响,这种情况就叫做伴发情况。


  二、法医学中各类死因的参与度划分


  对于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不仅对导致死者死亡的各类死因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并且为日后的法律赔偿提供了评定依据。因此,在法医学的研究发展的过程中,关于死因参与度划分的讨论从来没有断绝过。现行的死因参与度划分是基于我国的医学理论,对导致死者死亡的因素进行合理的量化评估,从而实现对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具体如下:


  第一,根本死因。是指在导致死亡的最初、最原始的因素、也是造成死者死亡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按照现行机制来划分的话,其参与度应该在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一百之间。


  第二,直接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最终因素或行为,由于是最终行为,所以直接死因的产生必定会与其他因素进行合并,并将其参与度进行了分担,其参与度始终为零。因此,直接死因不会加入参与度的划分。


  第三,中介原因。中介原因主要在死亡事件中主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应该不会超过百分之四十以上,一旦存在着两种以上的中介原因,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的情况,对其参与度进行分担。


  第四,辅助死因。是指在死亡实践中并无相关因果关系,但却在死者死亡的过程中产生了间接作用的因素。根据有关规定,其参与度实不到百分之三十。


  第五,死亡诱因。死亡诱因在死亡事件中发挥的作用较小,在死亡事件中起到诱发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的划分大概在百分之十到二十之间。


  第六,联合死因。由于联合死因所涉及到的死亡因素每一种都可以导致死亡,主次关系也难以区分。因此,各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应为百分之百。


  第七,协同死因。由于协同死因中,各个死亡因素起到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进行平均划分。每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均为百分之百與死亡因素种类的比值。含有两种死亡因素,那么每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就是百分之五十。


  第八,伴发情况。由于伴发情况并不直接影响死亡事件的发生,与死亡事件之间没有必要的关联,也不存在着任何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参与度应该为零。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法医学中死亡原因的理论分析以及参与度划分规范的研究,使人们可以更好的理解各类因素之间的因果联系及其相互作用,明确其在伤亡发生机理中的量化作用及参与程度。同时,也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在检定伤亡因果关系以及参与程度划分中的指导性规则,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这种依据基本医学理论和法医学基本原理,确定不同类型原因在个体伤亡机理中作用程度的量化性标准,就是所谓的“量化性医学”,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前途不可限量。


  参考文献:


  [1]曾浩天,崔瑶,高云贵.法医学损伤与疾病关系浅析[J].中国保健营养,2015(25).


  [2]袁洲.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6).


  作者:刘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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