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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管业务风险防范研究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396人 

  大资管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托管业务作为滞留存款的重要载体,近几年来银行机构争相营销,规模增长迅速,而在托管业务风险管控上,因普遍将其视为低风险表外业务,合规意识不强、风控措施不力,面临多种风险,亟待引起关注。托管业务乱象及风险表现统计乱,业务风险底数不清。一是超范围统计。部分银行在托管业务统计中,除了涵盖企业年金托管、理财资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管理托管、私募基金托管、发债资金监管等正规金融业务外,还突破监管规则,将非持牌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金融交易所的发债企业运用监管、中长期贷款偿债资金监管等非正规金融业务纳入统计范围。二是重复统计。

  银行托管业务涉及安全保管资产、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监管及信息披露等职责,实践中,部分银行将托管业务全流程统计,部分银行按照账户职能分散统计,部分银行将不符合托管业务统计范围、单纯履行募集职能的账户纳入统计。三是腾挪统计。个别银行从绩效考核调节的角度,将托管业务作为资源分配,腾挪到实际未发生托管业务的其他分行统计。托管业务统计多报、重报、错报,既有规避监管之嫌,也导致银行对本行托管业务量、托管资产投资领域以及潜在的风险无法真实掌握。运营乱,道德及操作风险隐患大。受资金业务专营的监管约束,各银行总行一般指定部门单独集中经营托管资金,而托管业务合同签订、开户、划款、对账、托管账户的信息披露等职能则分散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等不同层级,加上当前托管业务监管规则不完善、银行内部权限划分不规范,基层银行普遍存在重市场规则轻监管规则现象,运营各环节乱象频出。在开户环节,部分银行在托管业务开户时,为加强托管账户资金管控,预留银行工作人员及银行部门印鉴,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预留存款人印鉴”规定,且一旦后续出现风险,还将承担连带责任。在划款环节,部分银行专营机构利用内部业务系统,甚至通过传真件或电子邮箱向基层行发送电子指令划款,而基层行普遍将上述划款指令直接视为对外转账凭证,不比对托管账户客户预留印鉴,直接办理划款,混淆管理人与托管人职责,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且分支机构很难从审批流程中发现电子指令是集体决策还是个人指定,一旦上级行托管部人员存在道德风险,就将带来巨大损失。

  在对账环节,部分基层行以划款指令来自管理人、上级行已出具监管报告等多种理由不对账,部分银行以同业部托管报告替代运营管理部的银企对账。管理乱,第三方风险传染概率大。一是对管理人指令审核松。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公司法》“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向托管银行下达管理指令,让从事产业投资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托管银行一方面认为此类投资风险小,另一方面也出于业务拓展需要,不仅未拒绝此类指令,甚至配合操作。但一旦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投资人会认为托管行未能履行好投资监督职能,从而将私募基金投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二是第三方账户监管缺位。如某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债,“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说明书”中记载的募集资金账户为在某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但“发行公告”中却为券商账户,此举为券商超募、资金池运作提供了便利,也可能导致业务风险传染至托管行。三是违规办理兜底业务。部分银行利用“托管+投资”“托管+表外业务”“托管+同业代持+表内贷款回购”等业务兜底风险。

  此行为等同于为投资人做了无风险担保,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政策建议弥补监管制度短板,规范托管业务边界。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适用于银行机构的资产托管业务监管法规,明确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职责和边界,明确托管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机制,明确要求银行不得为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交易所募集资金账户、非持牌机构投资账户提供托管服务,从而形成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防火墙。弥补监管查处短板,规范银行运营行为。督促银行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办理托管业务,切实规范开户、划款、对账等环节经营行为,明确托管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在有效防范托管业务风险的同时,确保业务各环节合法合规,推动市场规则向监管规则靠拢。弥补银行管理短板,扎紧合规经营“篱笆墙”。督促银行从经营理念、业务流程、系统建设、人才培训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弥补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短板。

  作者:姜弘杰 陈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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