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配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关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于后来分配正义的争论有重大的影响。“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生活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
但是罗尔斯并不是直接抛出两个原则,罗尔斯先假设了无知之幕,即人们决定分配正义原则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证明必须首先保证每个人的平等自由,然后提出程序正义,最后去推出分配正义原则。罗尔斯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平等原则,如果让你切蛋糕,而去拿最后一块蛋糕,你怎么办?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的概念,即追求最大的最小值。分蛋糕只能平均分,因为不平均分,大块的只会被别人拿走。
如果社会的发展需要发生不平等,那么这一不平等一定要以有利最不利群体的情况发生,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那么会不会发生最不利群体得益1,而强势群体得益10,从而拉开差距呢?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机会平等可以克服这种情况。所有岗位像所有人开放,这样就能防止财富差距被拉大。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是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讨论的一个高潮。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非历史性,非现实性的。诺齐克认为:不管我们认为一个正义的原始的分配模式D1是什么, 但是只要允许人们自由交换, 那么从D1这个正义情境之下经由自愿产生的情境(分配模式)D2也应该是正义的。也就是说, 人们的自由总是有可能破坏我们所要求的分配模式D1。
据此,诺齐克用持有正义来代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持有正义分为三个方面:第一, “ 获取的正义原则” 。是指最初对无物主的获取。这是个人对财富和利益持有的最初“ 运动” 。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 合法”手段实现的, 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第二, “转让正义原则” 。是指利益从一个人的持有到另一个持有的转让。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 那么, 这种转让就是正义的。第三, “ 矫正正义原则” 。现实中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如盗窃等)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 则是非正义的, 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二、罗尔斯的预设前提
罗尔斯与诺齐克有着一个非常不同的理论假设大前提。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个联合冒险事业,人们都会选择联合。所以才需要无知之幕,两个原则。罗尔斯在谈到两个原则时写道“在此直觉的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 [2]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社会被解释为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adventure?)。其基本结构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它确定一种引导人们合力产生较大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分派给每一合理要求以应得的一份的活动方案。” [3]
既然人们原初状态只能选择在一个联合体中,所以,罗尔斯认为,自由和权利是社会的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在广泛的意义上说就是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显然,这些东西一般都符合对基本善的描述。鉴于它们是与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的,它们是社会的善:自由和权力是由主要制度的规范确定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是由它们调节的。”[4]
罗尔斯一开始就对就把分配框架锁定在社会之中。也就是说社会在一开始就存在于罗尔斯的理论之中。罗尔斯忽略了生产,只注意分配,而没有注意可分配的资源与分配体系的关联关系。罗尔斯只是假定分配的总产品是一个固定的数额。而不注意这总产品是从何而来,分配之后是否还能保持这个能分配的总额。
罗尔斯认为“我猜想存在着许多这种有效率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每一安排都标志着一种对社会合作利益的特殊划分。问题是要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找到一种正义观来选出一种有效率的同时也是正义的分配形式。” [5]罗尔斯并不是去追求最有效率的分配方式,而是在众多有效率逻辑学论文发表的分配方式中选择一种符合他正义原则的分配方式。“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况:在某些条件下,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土地所有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农奴制做出任何重要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农奴制就是有效率的。但在同样的条件下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自由劳动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一种自由劳动体系作出改变,在这种情况里自由劳动制也是有效率的。广而言之,凡是一个社会被相应地划分成一些阶层的时候,是有可能在一个时期里使有关的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加的。这些最大值至少给予这种划分以许多有效率的点,因为在这些代表中,没有一方能脱离此种划分而在不降低某一方(即跟最大值的确定有关系的一方)的期望的前提下提高另一方的期望。” [6]
值得指出的是,罗尔斯定于效率的定义甚至不排除特殊情况“例如,那种一个人得到全部产品的分配也是有效率的,因为没有别的可使某人得益而不使其他人受损的再分配办法。” [7]应该说,罗尔斯忽视了分配与生产激励的关系。从一个长期的角度来看,完善的激励体系可以提高总福利,使其的无差异曲线右移。如果只能有一个人获得总剩余产品,那么其他人就没有去劳动的动力了。
可以说,罗尔斯的基本预设前提是人们生活在一个联系紧密的社会联合体之中,且分配模式是相对固定的。
三、诺齐克的预设前提
诺齐克是罗尔斯最有影响力的理论挑战者,他们之所以理论极为不同,是因为他们的预设极为不同。诺奇克对于罗尔斯上来就默认了国家分配不满,但也不同意无政府者,认为国家并不必是再分配的。诺齐克假设了人们因为处理纠纷就形成保护性社团,保护性社团互相争斗慢慢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支配性保护性社团,由于对强力的垄断禁止了一些人私自使用强力,所以对于这些私人的补偿就是为这些人提供强力服务。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忽略了生产,只注意分配,而没有注意可分配的资源与分配体系的关联关系。
而诺齐克的理论假设是,人们原初不必自己生活在联合体中,人们可以自己生产养活自己,人们的联合体是人们通过自有意志通过契约联合起来的,人的原初状态是自己生存,人们的生产可以互相不干扰。“国家所拥有的权利是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就已经拥有的权利。”[8]。在原初状态原子个人就拥有了权利。所以诺齐克并不认为权利是社会的善,而是人类自身天然的善
诺齐克的这一假设我认为有一缺陷,假设A,B,C生活在森林中,并且不知道对方的存在,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是一个虚假的概念,权利应该是一个联合体中才应该存在,不管是紧密的还是松散的。在人与自然界的单纯对峙中,没有权利存在的必要。只有在ABC发生交往的情况下,权利才有存在的价值。但是正是假设的人们的原初状态不同,决定了诺齐克和罗尔斯的不同,究竟人们是不是一个群体,是自己选择联合,还是人从来就在联合体中?
罗尔斯在理论建构中认为“首先,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 [9]而诺齐克认为不来往的原子个人可以在自然界里生存,而其后的武力冲突才会使国家有出现的必要。诺齐克认为人们的交往建立在可以独立生存的个人的契约之上,每个人都应该按契约合法拿到自己的部分,认为任何分配都是不合法的,不应该交任何税。诺齐克提出了持有正义.我劳动我得到,我传给子孙.只要获得是合法的,交易是自愿合法的,而不合法的转移财物(如偷盗)被法律矫正,那么这就是正义。罗尔斯的分配是一个虚幻的假设,没有历史性.。
与罗尔斯相对,诺齐克的预设前提是人们最初是独立的原子个人,根本就不存在原初的社会联合体,而分配模式自然也是无合法性,虚幻的。
四、从马克思的角度批判看待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异同
诺齐克认为国家是一种武力支配,人们的聚集是因为武力,当利益冲突时需要仲裁。这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人们的武力交往的背后是经济因素,只有奴隶制成熟时才会使人去奴役别人以产生剩余产品。马克思认为不存在原初原子个人的存在,人们本来就是群体存在。而人们的迁徙或者群集往往是为了更好的生活,人们往往向有资源的地方进军。当有资源可以维持一个军队时,国家才可能存在。但是罗尔斯预设的社会联合体是形而上的,没有根基的。马克思认为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人们的联系才可能越来越密集。人们在原始社会的时候肯定不会像罗尔斯的社会联合体。
从分配模式来讲,因为罗尔斯的联合体是形而上的,即使罗尔斯的两个原则拥有极大的理论适用性也并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旧的分配模式必将被历史所淘汰。比如当地主拥有90的份额,而农民拥有10的份额,可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地主与农民这种身份可能将不再存在。新的生产模式的初期和新的分配模式并不一定符合罗尔斯定义的效率。虽然诺齐克指出分配模式化难以长久,但是他并没有指出内在根源,关于原初自然资源的占有就模糊不清,例如跑马圈地在旧社会拥有合法性,可是在新社会并不具有合法性。马克思则明确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10]
当我们了解了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理论的预设前提的不同,我们才能明白两者的主张的不同。当罗尔斯认为应该通过税收改变底层大众的境况时,诺齐克则认为税收是强加的义务,侵犯了人们的自由。罗尔斯追求一种程序正义,但致力消除不平等,而诺齐克则认为,只要考虑了消除不平等,就不会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2][3][4][5][6][7][9]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15,85,93,71,71,69,126.
[8]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4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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