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中国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增长率达到100%,而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近几年位列文科毕业生之末。法学毕业生就业面临严峻挑战,而相关单位却疾呼缺少法律人才,究其原因,现代法学教育模式不能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与社会接轨的法律人才,正如一句话所说:“中国缺少的不是人口,而是人才”培养人才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就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需要从三方面去改良。
首先,教育的改革必先从观念上入手,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法学界已经讨论多年,有的把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有的把法学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但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学制、学位、学历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实际上是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因此,施教者应深化现代教育理念,改革封闭的旧课程观,树立开放的新课程观,树立全面的人才观,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以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受教者应从本质上改变自己的观念,变被动为主动,树立自主发展观,终身学习观和正确的教师观,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
观念的改变导致行动改变,观念的改变固然要在前,对行动的改变起引导作用,但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观念改变得再先进,行动依旧停留在过去的水平,所谓先进的观念就会变成一纸空谈。
对于教育而言,主要有两个主体:施教者和受教者,只有这两个主体的观念改变,行动到位,才能真正的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而不是靠教育部下发改革方案,“从上到下”的改革,一边是“疾呼改革”一边是“无动于衷”,法学教育的改革从根本上还是需要法律人实际的参与并推动,改革应是“从下到上”的,改革措施需要清晰的目标和方法。
首先说施教者,关于法学的教育方法,我认为武汉大学黄进教授对国际私法教学提出的“三创教育”理念、5H人才培养观、3D课堂教学模式具有理念上的创新性以及可操作性。“三创教育模式”[1]是创造(creatation)教育、创新(innovation)教育、创业(enterprise)教育的有机结合;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 (如何为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对话)、debate(辩论)的方式进行教学。事实上,黄教授阐述的理念不仅适用于国际私法,也适用于全部的法学教育。其实,黄教授的教育理念是强调了教师的教学应是秉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树立“知识、能力、素养”为一体的心得人才质量观,除了教授学生具备职业的知识和能力外,还要具备较好的整体素质,包括高尚的思想道德、对社会的责任心、创新精神和能力、终身学习的意愿和能力。
再说受教者,首先,受教者应该明确自己的目标,江必新大法官认为:[2]“法律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三种层次是记得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例外,又掌握贯穿于全部法律中的法学理论和法的精神,并运用这种精神判断分析案件,促使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这才是最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我认为这是每个法律人的最高目标,也是每个法律人应当追求的境界。为学者最应脚踏实地,教育的改革离不开受教者的自我改进,受教者应从以下三方面来提升自我:
首先,充分利用教科书,强化自我塑造意识。教科书的利用要注重“三基四性”,[3]“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四性”即思想性、科学性、实践性、先进性,教科书的学习应注重预习,有的老师为了让讲授更符合教学规律,可能对上课内容在顺序上做一些调整,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预习的时候也应该把范围加宽,以保证老师讲的内容都在我们的预习范围之中,其次,预习时要找到三个“点”:第一,各章节的重点;第二,理论上的难点;第三,学术上的疑点,疑点难点重点标注,这样才能达到预习的效果。
其次,重视教师的指导作用。教育学上有句名言:“上学以神听,中学以心听,下学以耳听”听课时,主要用脑,而不是单用手,更应专注于老师的弦外之音,听课的诀窍就是争取老师指点迷津,要把老师讲的“金钥匙”拿过来。拿到“金钥匙”之后就能开启知识的宝库,才能够得到更多的东西。
最后,培养创造性思维。法律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由于时代的问题,法律总会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利用科学的思维模式和新的研究方法来批判与创造,从而,实质上推动法制建设的进步。
综上,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是施教者与受教者双方主体的共同责任,教育改革是施教者和受教者的共同责任,施教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固然重要,但更需要受教者积极主动的接受并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素质,只有双方协调推动,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才会有条不紊的推进,而这对于两个主体将是任重道远。
作者:李欣 丁晓瑞 来源:法制博览 2014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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