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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录囚制度的积极作用(试论汉代监狱设置与管理研究)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1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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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汉代监狱是我国监狱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监狱制度内容完善且丰富,对后世监狱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汉代监狱的设置以及对囚犯的管理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论文关键词 汉代监狱 监狱设置 监狱管理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秦汉时期得到充分的发展,汉代更是监狱制度逐步走向完备的时期。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维护统治者的地位,汉代监狱在设置和管理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一、汉代监狱的设置

  (一)监狱规模大小规范
  随着专制集权的不断深化,汉代监狱的规模得到迅速发展。汉代的监狱从规模上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大圄”,能同时囚禁千人以上的监狱,主要包括由都司空、左右司空、水司空以及上林诏狱构成的西汉司空诏狱和东汉都城规模最大的洛阳狱。根据《后汉书》的记载:“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可见当时的洛阳狱容量庞大。二是“中圄”,能同时容纳数百名犯人,主要是郡国的监狱或者其他中都官狱;三是设立在地方的可容纳百余名犯人的“小圄”。在县以下设立的监狱,实质上并不具备监狱的特点,其性质类似于看守所,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监狱。据《尉缭子·将理》记载:“今夫系者,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可见汉代监狱规模的系统性和冗杂性。
  (二)监狱多设置在官府之内
  由于专制体制从秦朝开始建立,各种制度相对还不够完备,从而导致一部分职能机构的权利比较混乱,因此,汉代的监狱无论是中央监狱还是地方监狱,都是由各级的行政长官兼管监狱事务。同时,由于官府大都筑有高大的院墙,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看守,所以,汉代的监狱大都是设置在官府之中。如汉代的最高审判机关廷尉狱,就设立在廷尉府内。这在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中有载:“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又如西汉的中都官狱设立在中央各个官府内部,“其可考见者,如宗正所属有都司空狱、内官狱,少府所属有导官狱、若卢狱、考工狱、居室狱、掖庭狱、暴室狱,中尉所属有都船狱,鸿胪所属有别火狱、郡邸狱。当时皆谓之诏狱,各置令丞等官。其罪人就系者,则谓之中都官囚徒。”以及设立在地方行政官府之内的地方监狱等。同时,设有监狱的各府长官拥有极为重大的权利,负责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的处理。
  (三)监狱内外种植棘树
  汉代监狱设置的明显之处在于监狱内外都种满了棘树。“圉人魏尚,高帝时为太史。有罪系诏狱。有万头雀集狱棘树上,拊翼而鸣”。汉代监狱种植棘树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棘树生长枝繁叶茂,容易引来鸟雀筑巢繁衍,种植在监狱周围,可以很好的使监狱内部与外部隔绝,从而达到隔离的效果,以防内外沟通;二是棘树树干上长有许多刺,这就使得监狱之外无人敢攀爬棘树,而监狱内的犯人也无法攀爬出狱,不仅防止了内外沟通,也防止了犯人越狱;三是棘树在当时是司法机构的象征。在汉代,关于公卿大臣的诉讼,也常常称之为“棘木之听”。在《汉书》中有载:“今一旦无辜制于仇人之手,伤于抵欺之文,上不得以功除罪,下不得蒙棘木之听,独掩怨仇之偏奏,被共工之大恶,无所陈怨诉罪。”所以汉代的官府里大都种植此种树木。
  (四)监狱外建有圜墙
  “圜墙,狱也,《周礼》谓之圜土”。为了有效的防止监狱内外沟通,也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囚禁的犯人,汉代监狱的外围都会筑起圆形的围墙来使内外隔绝。此外,汉代建筑的圜墙是圆形的,这是承袭了周朝的监狱建筑风格。这不仅可以使监狱与皇家的官府以及普通百姓的住所相区别,使之像使囚犯着囚服一样明显,更体现了统治者的仁爱之心,“圜土者,狱城也。狱必圜者,规主仁。”
  (五)管理者的设置
  除了在硬件设施上的设置,汉代监狱还对监狱管理者的设置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了行政长官,他们上奉皇命,不仅负责各自辖区的各种事务,还掌管着监狱各项事宜。行政长官的权利较大,不仅有权决定逮捕或释放辖内的犯人,还有权批准听妻入狱,“陈临字子然,为苍梧太守。人遗腹子报父怨,捕得系狱,伤其无子,令其妻入狱,遂产得男”。甚至可以临时释放囚犯,“县人防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广哭泣不食。(钟离意)意怜伤之,乃听广归家,使得殡殓。…广敛母讫,果还入狱”。
  在各级监狱中设置有狱吏。“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当次之时,见狱吏则头枪地,视徒吏则心剔息”。汉代的狱吏包括两种含义,一类是参与司法审判等工作的所有官吏均称为狱吏;另一类则专门指的是狱史。狱吏的职责比较广泛,负责逮捕嫌疑人,对犯人进行定罪量刑,此外,狱吏还有审讯和管理犯人的职责。
  狱吏之下设有狱卒,从字面即可得知是汉代监狱中官位最低的人员,类似于现代的警卫服务人员,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看守犯人等后勤工作。包括给犯人做饭,传递外面送来的食物以及在审讯中对犯人进行拷打。“家人馈饷,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廪,狱卒作食”。
  二、汉代监狱的管理
  (一)系囚制度
  在汉代,被捕入狱称之为“系狱”。“彭越、张敖南乡称孤,系狱具罪。”按照汉代的规定,对罪犯实行的各种形式的人身束缚会因年龄,身份等的差异而不同。在不同的阶段,会使用不同的拘系手段和刑具。
  与现代我国法律规定相类似,对于嫌犯,不仅官吏有逮捕的权利,普通百姓只要有证据,亦可进行抓捕。而在这一阶段,为了防止犯人逃脱,会使用绳索加以束缚,此称之为“缚系”。对于已经被捕入狱而未决的犯人,监狱会使用器械加以拘束,此称之为“械系”。械,就是木制的桎梏。以上二者都是对于未决犯而言,对于已决犯,则要适用钳钛系。钳,即用于项上的刑具;钛,即脚镣。此时的刑具不再是木制的而是为了防止罪犯逃跑而使用的铁制刑具“钳钛”。

  (二)劳动制度
  对于关押的囚犯,不仅要对他们使用刑具,而且还要强迫他们进行劳动。汉代根据囚犯所犯罪行,设置了不同类型的劳役刑,而且男女的劳役刑也不同。“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罪犯的劳动不仅有生产性的劳动,如建筑陵墓、宫殿等;还有非生产性的劳动,如没为官奴等。囚犯劳动时必须由官吏在场监督进行,并对囚犯进行分组,根据他们的劳动进行考课。
  (三)颂系制度
  为了防止罪犯逃亡,囚犯一般都戴狱具、穿囚衣。但是根据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在监狱拘系方面规定,长者、年幼的儿童、身有残疾之人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所谓“颂系”。汉代有关颂系的立法始于景帝,“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另,“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勿得系。”此外,贵族阶层虽然犯罪,因为身份与地位不同于百姓,所以在监狱中享有特殊待遇,即可以免于刑具的束缚。都体现出汉代颂系制度的施行。
  (四)录囚及赦宥制度
  汉代为了标榜“仁政”理念,体现统治者的宽仁,施行录囚制度和赦宥制度。录囚即指皇帝或者由皇帝委派的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狱进行巡视,审查和监督狱情。赦宥即每逢重大节日或者灾害,根据不同罪行的轻重,进行减轻甚至免除罪行的宽赦制度。
  汉代的录囚制度自汉景帝时期开始。皇帝对有重要意义的案件重新审理,使得冤家错案得以及时更正。或者对部分案件进行宽赦,以此来宣传“仁政”。录囚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皇帝或者太后录囚。“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称讼,躬决疑事”。一种是由地方官进行的录囚。“及武为刺史,刑部录囚徒,有所举以属郡。”
  赦宥有主要有两种:大赦和特赦。大赦范围最为宽泛,除了少数的罪行,几乎所有的罪行都在大赦的范围之内,“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特赦则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特定的罪行进行赦免的制度。如“先零种羌叛,断陇道,大为寇掠,遣车骑将军邓骘、征西校尉任尚讨之。丁卯,赦除诸羌相连结谋叛逆者罪。”
  (五)听妻入狱制度
  汉代采纳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统治思想,根据儒家的道德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囚犯犯死罪却没有后代,那么就会被视为不孝。因此,汉代监狱制度规定,允许没有子嗣的死囚之妻入狱,直到其妻怀孕,方可对其执行死刑。《后汉书》中有类似记载,安丘男子因其母受辱而将对方杀死,按律应判死刑,执法县令知其无子,遂“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这也体现出汉代统治者的仁爱之心。
  (六)呼囚制度
  呼囚,即夜晚定时对犯人进行点名,以检查巡视监狱内犯人的情况,防止有逃跑等现象的发生。“章小女年可十二,夜起号哭曰:‘平生狱上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者必君。’明日问之,章果死”。但是汉代监狱的呼囚制度并不严谨,呼囚并非当面进行,只要届时有人应答即可。“建安五年,益部乱,道聚众起兵,事败,夫妻执系,当死。媛姜夜中告道曰:‘法有常刑…妾自留狱,代君塞咎。’…媛姜代道持夜,应对不失。度道已远,乃以实告吏,应时见杀。”可见呼囚只需口头上的报到,无需当面检查,所以媛姜才得以帮夫蒙混过关。
  三、总结

  汉代的监狱设置复杂而又系统,在内部的设置以及监狱的管理制度方面尤为细致。汉代监狱制度的设置,不仅体现出当时社会主流思想理念的影响力,也体现出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汉代监狱制度在承袭前代的经验的同时,不断进行发展,为后世的监狱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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