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基本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自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进行、公民民事权利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将近30年的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国社会又出现了新问题、新困难,在这种形势下,本文探究了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背景和影响,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论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背景 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服务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与2013年的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次修改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将近100处,也新增了诚实信用、公益诉讼、行为保全等内容,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 1.在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变革形势下,社会经济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很多社会主体的经济、民事纠纷案件都送入法院,民事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案件的种类也逐渐增多,法院审判的压力越来越大。从案件的数量上看,从1991年到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平均每年增长4.68%。2011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就多达194万多件,比2010年增长了8.61%;据数字统计,民事案件占据了人民法院全部诉讼案件的87%以上。从案件类型看,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经济赔偿等民事案件以外,出现了新的保险、金融、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方面的商事案件。此外,对外商业、海上商业贸易案件等新型案件也不断增加。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新型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的难度很大。民事审判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的面也比较广,在处理过程中实现利益平衡和最终结案的工作难度很大。目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办理结案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案件多工作人员少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2.民事诉讼法律也在不断完善。相应的民事诉讼规范流程的缺失,影响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2011年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律框架已经形成,民事法律内容也基本完备,民事权利的内容也充实了很多,权利使用的需求也更加广泛。特别是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了一些需要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解决的新型经济纠纷,而且民事诉讼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海洋环保法》第90条也规定了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污染环境的人或社会组织提出经济损害赔偿的申请。《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进行协议把该工程项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该工程项目按照法定程序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得到补偿。民事法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些特殊诉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迫切需要进行立法补充完善。 3.设计纠纷解决的制度逐步完善、齐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制度建设需要突破创新。和30年以前相比,民事诉讼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而其他的社会纠纷解决制度的作用都没有很好的发挥。因此近几年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中急需推动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制度,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等诉讼法律外的纠纷解决形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诉讼和非诉讼相连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诉讼和非诉讼解决制度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诉讼和仲裁、诉讼调解的相互连接、配合、监督等方面都需要规范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4.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民事诉讼程序不完整,制度的作用也没有很好的发挥,诉讼活动也不规范,诉讼程序被滥用等问题的出现都需要修改和完善现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律。有的是最近几年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例如诉讼失信问题、滥用诉讼权利问题、虚假诉讼问题等等。原有的民事诉讼法本身就存在着很多缺陷,如在督促程序法中没有正规的流程规定,管辖的区域也划分不清楚。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需要在进一步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产生的影响 1.增加多项审判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民事审判制度。对整个民事审判制度作了详细的重大完善。首先增加了先行调解制度,诉讼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适宜调解的,应该先进行调解。但是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可以除外。明确规定了在立案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于适合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提前进行调解,既包括立案前的调解,也包括在立案后开庭前的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以前委托法院以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同意和其他个人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开庭,直接对案件进行多方调查、调解。
2.增加了商业交易金额较小的诉讼审理程序,金额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其所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能上诉。对原有的二审终审制度进行了突破,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从而提高诉讼效率。新《民事诉讼法》第196和197条规定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的财产,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为担保物权人保护了其法定权益。新《民事诉讼法》第198条、202条明确了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条件,缩短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申请再审的期间由原来的两年变成了6个月,有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09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或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再向检察院进行抗诉申请,把申请法院再审作为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方式在程序上也更为科学、合理。 3.强化了当事人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了申诉权力保证。申诉权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实现和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在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强化了当事人再审权力的保证以后,这次新的民事诉讼法把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内容进行补充,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首先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范围。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利。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财产经济利益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点、签订地点、原告及被告的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都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民事案件范围扩大到合同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联系点也在原有的范围内扩大到其他法院的管辖区域。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污染环境、损害了大多数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对于保证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若第三人撤销申诉,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损害其合法民事权利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者提供了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对于加强对第三人权益的保障,有效地遏制恶意诉讼具有了重要意义。 4.明确了上诉案件的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条件,保障了当事人的二次辩护权利。新《民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合议庭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完善了保证制度。增加了诉讼或仲裁前证据保全、仲裁前保全和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保障了当事人在突发意外紧急情况下保存证据、保全财产和避免受到其他方面的损害的制度。也有利于快速生成裁判和仲裁的判决的执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把申请再审管辖法院往上提高了一级作为解决申诉难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大多数生效裁判通过中级法院作出,很多当事人无论案件是否有错、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在申请再审不需要太大经济费用、公正程度又高的情况下,都会选择向高级或者以上的法院进行再次审理,况且申请有可能还会获得其他经济利益。随着新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到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其必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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