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中,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法与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于推动该模式得以顺利实施,以及不断提升模式教学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此,文章从分析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入手,对该模式的考评方法与保障措施进行了全面分析,为推动该教学模式的广泛应用奠定必要的理论研究基础。
[关键词]“一带一路”;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考评方法;保障措施
[基金项目]2018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重点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法》应用型人才的模块化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2018JGZ113)
[作者简介]杨海涛(1979—),男,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從事法学教育研究;李远龙(1966—),男(土家族),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20)32-0133-03[收稿日期]2020-03-04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急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应用型人才。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考评方法与保障措施,对于创新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培育高素质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模式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是一种以国际法律知识、能力和素养为模块教学单元,以实践性教学为主要方式,以培养学生法治素养与法律实务能力为核心教育目标的应用型教学模式。从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来看,其自创设之初深受杜威实用主义教育理念的影响。该理念认为,教育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基础,只有使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教育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理念指导下,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注重采用实践教学手段,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该模式在引入我国之后,受到了先进的马克思主义实践教育观的理论指导。马克思在对传统的实用主义、工具主义教育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后指出,教育不能仅与社会物质生产实践相结合,将教育仅仅视为人类获取物质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人的精神生活、个性特长与道德信仰都会受到漠视乃至践踏。教育还应当与社会精神生产实践相结合,注重用人类先进的文化成果培育人的道德修养,陶冶人的情操,利用教育的力量推动人类文明的全面进步。[1](P153)在这一教育理念指导下,我国的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能够避免陷入功利主义教育的泥沼,注重同社会物质生产实践与精神生产实践全面结合,在此基础上科学设定人才培养目标与教学模块,对学生的国际法律知识、实务能力与法治素养进行全方位的培养,以此培养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急需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
二、模式的考评方法
为了科学考评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下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学生的学习水平,促进教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督促学生扎实掌握必备的国际法律知识与实务能力,并形成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模式考评方法:
第一,全面考评法与重点考评法综合运用。全面考评法是根据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目标与要求,对师生在教学中的表现及其结果做出全方位的考评。具体来说,评价的考查基准点包括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学参与程度、学习效果如何;教师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态度与教学基本功如何。全面评价法因其评价范围广泛、视角多元,通常需要较长的教学评价周期,并需要借助建立相关教学评价的操作平台、数据库与档案等技术手段予以长期实施。
重点考评法是根据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中各教学模块的特点,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考查基点进行阶段性的考评,以此发现和改进相关教学模块中存在的不足。例如在“法治素养模块”中可重点测评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的愿望和能力、交流与合作、个性与情感以及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及时分析、说明与建议,形成激励性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促进学生及时纠正其行为表现、情绪体验、过程参与、知识获得以及交流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教师的相关教学则重点测评其教学环节(尤其是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与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帮助指导教师及时发现和弥补其在模块化教学实践性与创新性方面的不足[2],从而更好地推动实现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目标。笔者认为,将上述两种考评方法综合运用,既可以发挥全面考评法的系统性优势与重点考评法的针对性优势,又可以避免二者在效率性与客观性方面的各自不足,从而取长补短,更好地发挥其考评功能。
第二,定性考评法与定量考评法综合运用。定性考评法是对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中被考评者的表现做出价值判断。定量考评法是借助数学方法对模式中被考评者的表现做出定量性的考核与判断。将这两种考评方法综合运用,既有助于发挥定性考评法的人本优势与定量考评法的精准优势,又有助于克服二者在客观性与人性化方面的各自不足。例如,在对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进行评价时,既可以采取定性评价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生是否积极主动,能否独立思考或和其他同学开展良好的探究合作等)、学生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否切实担当了课堂策划者、实践者等主体性的角色,是否能与教师开展良好的互动与合作等)、学生的学习效果(学生是否能够获从国际法模块化教学中获取了应有的知识、技能、实践能力、法律思维、法治意识与创新意识等)、教师的教学目标(是否符合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育目标,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国际法律实践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及国际法律职业素养等)、教学内容(是否向学生传递新技能、新成就、新思维,教学重难点是否突出,是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否与国际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实践紧密联系等)、教学方法(是否具有灵活性、多样性与实践性,是否能够切实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能力与应用能力等)、教学素养与教学基本功(教师是否能充分认可和尊重学生,是否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与良好的教风,在教学中是否具有创新性与启发性等)各方面提出明确的定性评价标准,同时通过设定合理的定量测评公式与分值,对前述定性评价标准予以科学、客观的量化测评,从而对国际法模块化教学中的“教”与“学”做出科学、客观、翔实与合理的评测,进而不断发现和克服相关教学不足,促进教学相长。
第三,形成性考评法与总结性考评法综合运用。形成性考评法注重对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过程进行考核与评价。总结性考评法注重对模式教学结果进行考核与评价。为了对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效果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我们应当将形成性考评法与总结性考评法综合运用,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知识技能、法治观念、职业道德进行综合考查,及时掌握教师的教学动态与学生的学习动态,及时发现师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改进建议。此外,还要努力改变仅以学生书面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成果的传统考评方法,改为以学生全面发展的状况来评价教师的教学成果,以此不断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效果,从而更好地推动实现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目标。
三、模式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得以有效实施,笔者建议从创新教学管理制度、师资培育、教材编撰、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该模式的实施。
(一)创新教学管理制度
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是一项系统性的教学工程,它为法学教育带来了从教学理念到教学方式的全面创新,这也对教学管理制度提出了创新要求。为了保障该模式得以有效实施,笔者建议从下述几方面对相关教学管理制度予以改革创新。
第一,科学转变教学管理制度的指导理念,由“重管理”转为“重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崭新理念,充分尊重和保护师生权利[3],支持包括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在内的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激发和鼓励师生参与教改工作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认真听取和接受师生关于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努力让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切实成为服务师生、服务教改的重要保障。第二,积极配合教学改革创新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例如关于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实践教学问题,应当针对校内实训、校外实习与见习等实践教学活动制定明确合理的管理细则,在切实保障师生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给予和保护师生的实践教学权利,激发实践教学的优势,促进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实务能力与法治素养得到充分培养。第三,改革和创新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科学转变评价标准,由以往注重“知识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转变为注重“能力素养评价”与“学习过程评价”,重点考查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教学活动是否符合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职业道德与实践能力。同时创新和优化教学质量考评方式,摈弃传统“一张考卷定成绩”的单一考评方式,改为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形成性考评与总结性考评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对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教学质量做出更为科学、全面与客观的评价。
(二)师资培育
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水平的师资保障。尤其是模式的实践性教学特点决定了该模式急需“双师型”教师,即兼通国际法理论知识与实务能力的优秀师资。但这类师资目前还较为短缺,亟待大力培育。我国以往的师资培育手段主要是岗前培训、国内外访学、中短期进修班、在职攻读学位等。这些培育手段对于提高教师理论知识水平的作用显著,但对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不足。对此,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新法律“双师型”师资的培育方式。
第一,采取“走出去”的培育模式,有计划地组织和安排国际法教师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所及外资企业中的法务部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以此提升教师的国际法律实践能力及相关教学水平。第二,采取“引进来”的培育模式,通过柔性人才引进的方式,积极引进国际法律实务部門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这些兼职教师可以为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带来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创新意识,同时促进校内专职教师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在教学改革创新中向“双师型”教师转变。第三,实施“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组织教师与国际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课题合作,有效提升教师的实践创新能力与法律服务能力,同时促进模块化教学与国际法律职业实务有效衔接,有效实现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社会服务功能。第四,创设奖励机制,鼓励教师争做“双师型”教师[4]。学校可通过为“双师型”教师提供专项岗位津贴、评奖晋升优先、科研资助优先等待遇,激发教师争做“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不断优化学校的师资结构,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勇于创新、德才兼备的“双师型”队伍,为有效实施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提供优质的师资保障。
(三)教材编撰
在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中,教材既是指引教师有效开展模块化教学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学生据以获取知识、培养能力与提升素养的重要载体,因而应当重视相关教材的编撰工作。目前我国的国际法教材多以国际法学知识体系为导向,不能适应以法治素养与实务能力为导向的模块化教学要求,因此编撰与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相配套的新型教材迫在眉睫。对此,笔者建议组织优秀的国际法学教育专家与实务专家合作编写这类教材。教材的编撰要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人才需求出发,遵循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律,突出体现模块化教学的基本理念与教学特色,合理借鉴国内外同类教材的编撰经验。教材内容上要注重以法治素养和能力培养为本位,将国际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有机结合。教材体系上要合理创新,建议采用模块化教学体系编撰教材,设置“专业知识”“实务能力”与“法治素养”教学模块,并注意各模块之间既要保持相对独立,又要相互融合、有机统一,以此形成能够切实满足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新型教材,为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提供高质量的教材保障。
(四)实训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是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必不可少的重要教学环节,亦是该模式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离不开高水平的实训基地保障。为此,除了加强对校内模拟法庭、法务实训室等实践教学场地的建设之外,还需要在各类法律实务部门中大力建设校外实训基地,给予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充分接受国际法律实务培训的机会。对此,笔者建议学校应当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所及外资企业的法务部门等单位开展合作,协力共建“实践教学与社会服务一体化”的校外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施工作,合作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在此过程中,国际法律实务部门可以为学生提供见习与实习岗位,并安排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员等担任指导教师,悉心指导学生培养相应的法律职业道德,熟悉国际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流程与方法,逐步掌握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工作能力。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安排“双师型”教师协助指导实践教学活动,并为国际法律实务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这既有助于实现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人才培养目标,又能满足国际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需求,由此达到教学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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