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概念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成熟,自然而然产生了经济法,作为保障社会良性进步和经济法有条不紊发展的必备的条件。因此,深入了解中国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1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是指社会主要个体,如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在内的单位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的民事权利,参与经济法律的执法、司法与法律的监督。民事诉讼和仲裁是最典型的的两种方式,另外,消费者集体的抵制行为也是较重要的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方式。
1.1经济法中的私人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假设前提,也指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是利己主义和理性特征的结合体。经济法中的私人为利益而来,他们通过不断地努力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最根本动力。在参与经济法实施之前,私人有充分的时间思考,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教训判断实施经济法与否,哪种方式更有利保护自身利益。但由于私人知识储备、环境影响、自身素质、和个人偏好的局限性,使得其判断哪种方式对自己有利存在一定盲点,有可能使得决策错误。因此,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中,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需要引导、监督、激励,使得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效果更好。
1.2私人实施经济法的必要性
尽管经济法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但这些利益最终的承受方,依然这些具有独立个体的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个体。政府实施经济法不仅是规范市场参与个体的行为规范,也是监督管理市场参与者。比如,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黑心生产者或销售商的诉讼,既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让生产者或销售者知道其行为违法且会遭到经济法的严惩,让其不敢再犯,甚至直接打击到这类行为销售者或生产者,使其退出市场竞争。政府是实施经济法的重要角色,因为任何市场主体只要参与市场经济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经济人”一些特性。但由于政府知识储备和利益出发点的制约,使得政府实施经济法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存在盲点,这一部分缺陷就需要私人实施来完善补充。私人实施经济法首先补充了政府实施的缺陷,更重要的是对政府实施经济法进行了监督,特别是具有专业能力的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建设性意见,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2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约束的是市场参与者的各种参与行为,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功效。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对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进行一个类型的整体的行为调整,这就需要调动社会个体参与经济法实施,以更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集团公益诉讼是非常容易见到的情况,比如某个企业严重污染到当地水资源、空气资源等,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对其依法进行了公诉。
2.1公益诉讼与单独诉讼的区别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大多表现于个体单独的诉讼,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大多表现在集体公益诉讼。提起单独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方的合法民事權益真实遭到了侵害,且被告方的损害行为是有针对性的指向,这样原告方才能发起诉讼。提起单独诉讼需要原告的个体民事权益即个体私人利益受到侵害,被告方的损害行为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这样原告才具备了发起单独诉讼的前提条件。与单独诉讼不同的是,社会公益诉讼指的是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以公众集体利益维护者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下,原告个体不一定受到被告行为的侵害。公益诉讼首先是为了挽救被侵害方利益受到的各种损失,比如赔偿其水资源污染费、赔偿其健康损失费等,更重要的是要让违法者知道,他们的行为实实在在侵害了公众利益,要求其下不为例,如果再犯将遇到更严重的惩罚。的确,公益诉讼也存在一个赔付金的问题,作为职业律师获得胜诉酬金的一部分,但胜诉酬金的金额上有严格的规范限制,我们不能忽视胜诉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有效维护。
2.2公益诉讼的理论缺陷
目前在学术上对于公益诉讼的发起人究竟是私人还是社会一直存在分歧。一部分观点认为:集体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大都采用民事诉讼法,而且其发起人大都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故经济法的实施主体应为私人。实际上这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是按照社会契约组织起来的,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为己任,其社会功能和社会定位就是参与法律实施以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公益诉讼应用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说明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即为私人。
3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和个人实施在市场经济调节关系中都是很难缺少的,他们的存在是相互联系且缺一不可的。私人实施可以表现出原告的主动性,且具有对被告的相对性,这种主动的诉讼行为可以激发市场参与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同时也能规范被告的违法行为,让其知难而退。社会实施的公益诉讼,对于一切社会公共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个体很难有积极性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只能依靠社会实施,通过法律手段真正维护好我们的公众利益,维护好我们市场经济秩序,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节市场关系,保障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的目标。
3.1完善经济法实施程序
法律是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主要手段,经济法是国家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国家富强民主的目标实现。一套完善严谨的实施程序是有效实施经济法的重要部分,使经济法的实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有效防止政府失灵和政府权力的滥用,实现规范、公平的市场化经济环境。
3.2经济法实施主体独立性
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应当具有财权、事权、人权等的独立性,不能被市场参与主体所迷惑或左右,甚至产生利益纠葛。有效的手段即为:由国家出资组建,同时吸纳社会资本和社会人才,其财务资金直接来源于财政拨款,使得其资金来源独立于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使得这些机构真正为公众利益服务,不被个人利益迷惑。另外国家应专门对其进行审计和教育,加强其自身的团队建设和监督。
4结束语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和私人实施相结合,能够充分保障社会各参与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切实使得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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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乃梁.《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之理论逻辑探析——基于经济法视角[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9(4):5-11.
来源:卷宗 2017年12期
作者:尹灵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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