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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五大亮点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3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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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机制构建

引言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中国食品行业的大地震,直接催生了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新法的无缝监管、统一食品国标、重典处罚等五大制度创新构筑了食品安全新防线。曾几何时,公众普遍期待,政府监管能够有效保证食品的安全。然而,新法颁布两年多来,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预期的有效解决。先是奶产品市场出现“皮革奶论文联盟”;继而肉制品行业又出现“健美猪”。可见,事情远远没有如此简单。  目前,食品安全最大的问题是利益分割机制扭曲,造成市场行为失范,进而导致市场绩效低下。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它需要构建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机制,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宏观层面的立法,也需要产业层面的有效监管,更需要市场组织微观层面的有效治理机制。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博弈的纳什均衡构成这一机制的有效制度保证,才能使得制度人人遵守而不流于形式。以牛奶产品为例,其质量安全问题的症结在于信息的非对称性,这导致博弈中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发各种各样的质量安全问题。然而,面对千千万万分散的奶农,政府的有效监管势必成本高昂效率有限,从而导致法律惩罚威慑的可置信性大打折扣,所以,必须同时在产业与微观层面构建有效的博弈机制来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促使博弈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这首先意味着博弈各方合理的利益分割机制,其次才是合作的行为规范,进而形成有序的竞争与交易的市场绩效。  要构建完善的牛奶产品质量安全机制,使博弈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首先需要了解真实的博弈过程,才能有效优化博弈的信息结构,降低信息的非对称性所带来的机会主义后果,解决牛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所以,本文将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从博弈过程人手,探索如何改善博弈的信息结构,完善博弈机制,促使博弈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  一、博弈过程的理论分析,以牛奶生产为例  (一)微观层面的博弈  微观层面主要考察个体奶农与个体奶企的行为。在鲜奶市场,奶农与奶企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利润最大化的新古典选择,而是相互博弈的均衡结果。  鲜牛奶具有独特的性质。处在泌乳期的奶牛每天都会定量分泌牛奶,如果不及时挤出,奶牛会得乳房炎从而影响泌乳数量和质量。挤出的鲜牛奶必须在两小时内冷却到摄氏4°,否则鲜奶会腐败变质。正是鲜牛奶产品这样的特性,导致奶农对奶企的高度依赖:每天都有鲜奶生产出来,而且生产出来就必须马上卖给奶企,否则就会造成损失,于是在奶农与奶企的交易中,奶农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助长了奶企的不合作行为;但同时,在博弈中,奶农又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奶农很容易选择不合作策略。  由于奶农的分散性和养殖规模较小(早期每户只养1-2头奶牛,每天产奶30-50公斤),奶农一般每天挤三次奶卖给奶企,对奶农和奶企而言,每次的交易都要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奶贩的出现节约了奶农和奶企双方的交易成本,交易效率得到提高。此时,鲜奶市场呈现奶农一奶贩一奶企的结构形态,博弈分为三个层次:  1 奶农-奶农: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走不出囚徒困境  奶农-奶农的博弈中,合作行为就是不添加任何有害物质,不合作行为就是添加比如三聚氰胺。养殖奶牛的农户基本集中居住在一个自然村里,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之间非常熟悉,在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的策略博弈中,基本满足完全信息的要求,即谁家给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瞒不过别人。如果奶农都选择合作策略,不添加三聚氰胺,则鲜奶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奶农可以得到长期的优质优价的高收益;但当别人不合作即添加三聚氰胺而自己不加,则会蒙受损失;所以奶农的最优策略就是添加三聚氰胺。于是,一个奶农添加以后,很快在奶农中形成示范效应,扩散开来。但当所有奶农都添加三聚氰胺的时候,牛奶质量低下,导致低质低价,博弈陷入囚徒困境。  在奶农一奶农的无限重复博弈中,奶农之间并不会相互施加惩罚,第二方惩罚机制不可置信;来自奶贩和奶企的第三方惩罚承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其实施成本必然高昂从而使得第三方惩罚机制也不可置信;示范效应下第一方惩罚机制更是缺乏效力。所以,囚徒困境长期无法突破,奶农往鲜奶中掺水掺假的行为屡禁不止,并且随着牛奶检测技术的提高,所添加的物质也不断变化,从乳清粉、脂肪粉到现在的三聚氰胺。  2 奶农-奶贩: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在奶农与奶贩的博弈中,奶农掌握完全的信息,而奶贩并不掌握相关的信息,所以在奶农与奶贩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市场治理模式下,存在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1)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信息优势一方借另一方观测监督的困难而采取的不利于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又称为隐藏行动,涉及的是事后的、行动的非对称信息。  在奶农与奶贩的博弈中,奶农掌握完全的有关自己行动的信息,比如是否添加了某种物质如三聚氰胺在鲜奶中,而奶贩对此信息一无所知,或者即使知道此信息,但要分辨是否添加成本颇高,即观测监督十分困难。这样一来,奶农往鲜奶中掺水掺假的道德风险行为变得有恃无恐,并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2)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信息优势一方利用事前信息的非对称性所进行的不利于另一方的决策选择,又称隐藏信息,涉及的是事前的、知识的非对称信息。  在鲜奶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表现的十分突出。由于奶农掌握完全的有关鲜奶质量的真实信息,奶贩对此质量信息并不掌握,但奶贩知道奶农一定存在掺水掺假行为,由于无法准确分辨鲜奶质量之高低,奶贩只愿意根据鲜奶的平均质量支付收购价格。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即并未掺水掺假的奶农就会吃亏,高质量鲜奶就会退出市场,只有低质量的鲜奶愿意交易。结果是,鲜奶市场上出售的鲜奶质量下降即掺水掺假越来越严重,而奶贩愿意支付的收购价格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鲜奶退出交易,如此等等。  就掺水掺假现象而言,在当时的检测技术下,由于高质量鲜奶与低质量鲜奶无法分辨(分辨成本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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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生产高质量鲜奶的奶农无法传递自己鲜奶的高质量信号以区别低质量者,信号传递机制无法有效运行,而奶贩也无法进行信息甄别,导致鲜奶市场长期的逆向选择现象,鲜奶质量低下,收购价格低下。  3 奶贩-奶企: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论文联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在奶贩与奶企的博弈中,存在着与奶农一奶贩博弈类似的情形。奶贩对自己所售鲜奶的质量以及自己的行为拥有完全信息(假定奶贩从奶农手中收购的全是高质量的鲜奶),即是否存在掺水掺假行为以及质量高低自己完全知晓,而奶企对此并不知情。同样的,在奶贩与奶企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这导致市场治理模式下,存在如前所述的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方面,奶贩往鲜奶中掺水掺假的道德风险行为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奶企愿意支付的鲜奶收购价格也长期低下。奶贩的信号传递机制无法有效运行,而奶企也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甄别,导致奶源市场长期的逆向选择现象,鲜奶质量没有保证,收购价格徘徊低迷。  综上所述,鲜奶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奶农与奶企利益分配机制扭曲,造成市场行为失范,进而导致市场绩效低下。究其原因,却是产业层面的博弈出了问题。下文将分析,由于牛奶产品市场的博弈特征,使得奶农的生产成本不能有效传导给奶企,进而传导给消费者,奶农合理的利益分割机制无法保障,才不得不出此下策:掺水掺假。  (二)产业层面的博弈  在产业层面,有三个利益相关者:所有奶企、所有消费者和政府。在这里,政府不是博弈的主体,而是凌驾于博弈双方一奶企、消费者之上的中立第三方,它实施可置信的惩罚承诺,以保证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合作的纳什均衡,即均衡支付保证合作收益的分割规则;均衡策略保证相应的合作行为规则;这意味着制度的出现并稳定下来,于是,有序的竞争与交易的市场绩效得以实现。然而,现实的博弈却并没有出现合作均衡的稳定制度。  1 竞争博弈:奶企-奶企  (1)在牛奶产品市场,奶企之间就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的博弈与奶农-奶农之间的博弈非常类似。如果奶企都选择合作策略,不添加三聚氰胺,则牛奶产品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奶企可以得到长期的优质优价的高收益;但当别的企业不合作即添加三聚氰胺而自己不加,则会蒙受损失;所以奶企的最优策略就是添加三聚氰胺。但当所有奶企都添加三聚氰胺的时候,牛奶产品质量低下,导致低质低价,甚至市场萎缩,博弈陷入囚徒困境。  (2)奶企-奶企之间的价格竞争博弈中,如果所有奶企都选择涨价的策略行为,则所有企业都能获得高的收益支付;但别人涨价自己不涨,可以把别人的市场份额抢过来,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支付;大家都这么做的结果,就是都不敢涨价。尤其表现在降价竞争博弈时,别人不降而自己降价,可以抢夺别人的市场份额而获得更高的收益,所以,牛奶产品市场价格大战频频发生。  由此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奶企-奶企之间的竞争博弈很难摆脱囚徒困境。即使奶企是无辜的,自己没有向牛奶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但价格竞争博弈的结果,使得成本因素成为关键,这直接导致奶企在鲜奶收购中压级压价,破坏了牛奶产业价值链,奶农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不能有效传导到产业终端,价格传导机制即奶农一奶企利益分割机制扭曲,客观上逼迫奶农往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以降低自己的成本。于是,反映在奶农一奶企博弈中,就是长期的囚徒困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并存,奶农与奶企两败俱伤。  2 交易博弈:奶企-消费者  前已述及,奶企破坏了牛奶产业价值链,使得奶农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不能有效传导到产业终端,客观上逼迫奶农往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对此,奶企可能也会抱怨:谁敢涨价啊?价格传导机制即奶农-奶企利益分割机制扭曲,终极的原因是奶企-消费者的交易博弈中出了问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都严重存在。  在奶企-消费者的交易博弈中,奶企掌握完全的产品质量信息,而消费者对于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并不掌握,所以在奶企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市场交易博弈过程中,存在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表现为:一方面,奶企掌握完全的有关自己行动的信息,比如是否添加了某种物质如三聚氰胺在产品中,而消费者对此信息一无所知,或者即使知道此信息,但要分辨是否添加成本颇高,即观测监督十分困难。这样一来,奶企就会掺水掺假,出现道德风险行为;即使有些奶企没有添加此类物质,但也缺乏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把自己与添加者区别开来。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信息并不掌握,但知道一定存在掺水掺假行为,由于不能准确分辨,消费者无法进行信息甄别,只愿意根据产品的平均质量支付较低的交易价格,甚至完全退出交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久而久之,市场萎缩甚至崩溃——这正是目前牛奶产品市场的真实写照!  二、对策研究和机制设计  机制设计的目的是要走出困境,达成博弈的合作均衡——即构建合作制度。其中的关键在于信息,它是惩罚机制的基础;况且,事后的惩罚建立在确定发现不合作信息以后,它虽然可以威慑不合作行为,但改变不了不合作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因而有一定的实施成本。所以,更重要的是要事前防范,从改进博弈的信息结构人手,使博弈达成合作均衡。本部分的分析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  (一)奶农合作组织:走出奶农一奶农博弈的囚徒困境  为了使前述的奶农一奶农博弈走出囚徒困境,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需要建立奶农合作组织¨奶农专业合作社作为制度的载体,在组织制度框架内实行选择性激励,以使博弈达成集体理性下的合作的纳什均衡。  合作社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一个村子的奶农共同发起注册成立合作社,民主管理,统一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社作为凌驾于博弈参与者之上的组织,利用奶农博弈的信息优势,由合作社来实施选择性激励:对合作者给予奖励,对不合作者给予惩罚,以达成博弈的合作均衡。选择性激励的关键是关于合作与不合作的信息能否低成本获得。  合作社统一与奶企进行交易,节省了奶贩环节的交易成本;而且由于合作社对鲜奶提供完全的品质保证,奶企对合作社的鲜奶给予优质优价,这可以保证合作的奶农即不添加者从合作社可以获得较高的合作收益b,从而使r+b>t,s+b>p,这样的话,奶农出于最大化选择的结果,就会出现(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  为了确保鲜奶质量以保证合作收益的稳定获取,合作社还必须对不合作者施加有效的惩罚。惩罚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之上的。由于共同生活在一个村子里,且都养殖奶牛,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之间非常熟转贴于论文联盟

悉,谁家给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论文联盟胺瞒不过别人。这样以来,由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出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考虑,奶农之间会互相监督,低成本地及时准确地发现添加三聚氰胺的不合作行为,并由博弈的第三方机制——合作社及时施加有效的惩罚,进而达成博弈的合作均衡。而且在合作社内部,可以逐步培养合作的意识,建立第一方惩罚机制,由于关联博弈的广泛存在,不合作者的不合作行为在合作社内部将受到巨大的压力,从而提高惩罚额度,迫使合作。  为了使惩罚威慑足够有效,合作社对严重的不合作者必要时可以加以驱逐——开除出合作社。为了提高惩罚额度,降低其保留支付,奶企应明确规定,只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不收单个奶农交来的鲜奶。这样的惩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作者的不合作行为,确保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合作的纳什均衡。这一合作均衡体现了合作社制度的特征:均衡支付确定了奶农之间合作收益的分割规则;均衡策略确定了奶农相应的行为规则:合作。同时,在合作社与奶企之间,也可以达成合作均衡:合作收益的分割规则与合作的行为规则。  当然,由于建立奶农专业合作社可能需要一定的组织成本和运行成本,尤其需要带头人来进行制度创新,所以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形成一定的覆盖面和规模。  (二)机械化奶站:化解奶农一奶贩博弈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机械化奶站是一种新型的奶贩。集中机械化挤奶的方式,鲜奶直接通过管道打入冷藏罐,杜绝了奶农掺水掺假的机会,改善了奶贩与奶农博弈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遏制了奶农在挤奶环节的机会主义行为,奶农的道德风险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同时,机械化挤奶站是一种信息甄别机制,自然分隔开了优质管道奶与低质的手工奶。奶农自愿选择到机械化奶站集中挤奶,是奶农的信号传递机制,相当于发出了自己鲜奶是高质量的信号。对于从机械化奶站收购的管道奶,奶企实行优质优价。于是,在信号传递与信息甄别机制下,奶农-奶贩博弈基本可以走出逆向选择的市场困境。  但是,单纯的机械化挤奶站模式下,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地域专用性),一般只能服务于本自然村,奶源数量无法得到保证,投资收益自然受到影响。为了保证奶站奶源数量,依托于机械化奶站,养殖小区模式发展起来了。而且,机械化奶站只是遏制了奶农在挤奶环节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在饲养环节,比如饲料质量、比如防病防疫,仍可能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比如滥用激素、滥用抗生素,进而导致鲜奶质量的低下。养殖小区的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品种改良、统一饲料供应、统一机械化挤奶,极大地降低了奶农行为的不确定性,优化了奶农一奶贩博弈的信息结构,节约了小区机械化奶站为了保证所收的牛奶的质量所必须花费的交易成本,因而具有治理的优势,提高了交易效率及治理绩效。  机械化奶站模式虽然改善了奶农一奶贩博弈的信息结构,基本解决了博弈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机械化奶站毕竟需要巨大的投资,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双边治理与一体化治理:杜绝奶贩一奶企博弈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机械化奶站虽然化解了奶农一奶贩博弈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但是在奶贩一奶企博弈中,奶企仍然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博弈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仍然严重。应对之策,是奶企自己投资建立机械化奶站、养牛场,进行双边治理甚至一体化治理,杜绝奶贩的机会主义行为。  所谓双边治理就是奶企与其他经济主体合资建设机械化奶站,一体化治理就是奶企进行纵向一体化经营,将产业链向原料鲜奶生产延伸,自己投资兴建机械化奶站甚至养牛场。  双边治理与一体化治理模式虽然有效,但无疑投资巨大,只有大型奶企才能负担得起。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对于大量的中小奶企,它可能不如奶农专业合作社来得成本低廉,所以,二者更可能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  (四)第三方惩罚机制:非政府中介组织与政府监管  在产业层次,不论是奶企之间的竞争博弈,还是奶企一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博弈,要达成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合作均衡,需要有效的惩罚机制。前已述及,惩罚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惩罚额度、信息问题。  博弈中,由于奶企的利润最大化追求,第一方惩罚机制几乎不可置信;由于消费者势单力薄,要发现奶企掺水掺假的不合作信息已经很难,更不要说自己去实施惩罚,所以第二方惩罚机制由于信息问题导致实施成本太高也缺乏可置信性。  那么行业协会作为凌驾于博弈双方之上的第三方是否可以有效实施第三方惩罚机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行业协会不是利益中立者,尽管在奶企之间的博弈中有可能有所作为,但在奶企——消费者的交易博弈中,它肯定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使得博弈走不出囚徒困境。所以,在产业层次,必须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惩罚机制的存在,来保证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合作均衡。  第三方惩罚机制一般可以由非政府中介组织来实施,由于惩罚机制完善性和规模经济性两方面的原因,由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的政府监管不必可少。当然,有效的第三方惩罚机制是建立在准确及时的信息发现基础上的,所以,有效的信息制度——信号传递机制与信息甄别机制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五)《食品安全法》下的政府监管以及进一步的机制改进  法律是最可置信的惩罚承诺!所以,政府第三方惩罚机制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形成最可置信的惩罚承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博弈达成合作均衡,形成稳定的制度。《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转贴于论文联盟

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法律责任(惩罚额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那为什么还是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呢?究其原因,要从前述的博弈模型中去探讨。  1 惩罚额度太低。应对之策:集体诉讼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九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对不合作者10倍货值的赔偿金,其它条款也规定了对各种不合作行为5到10倍货值的惩罚额度,但对于其巨额的不合作收益而言,可能仍然只是九牛之一毛,根本不足以威慑不合作行为。所以,应对之策应加大惩罚额度,方法是建立食品安全集体诉讼制度,使假冒伪劣者的不合作行为一经法律查处,其余未参加诉讼的消费者自动获得同样的赔偿,赔得假冒伪劣者倾家荡产,使他们再也不敢、再也无力造假贩假,杜绝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  2 信息制度有效性不足。应对之策:信息举报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权威发布制度  (1)信息举报制度  有效的信息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食品产业链涉及各个环节,食品企业数量众多,尤其是小型企业甚至手工作坊手法隐蔽,从信息获取渠道和获取成本来看,政府可能不具有完全的优势,这就需要设立正式的信息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以高额奖励,以建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全方位的信息监控网络,为政府部门的第三方惩罚机制提供准确的信息来源,从而保证惩罚的有效及时,构成对食品安全违法的最可置信的惩罚威慑,合作的集体理性的博弈均衡才有望达到。  (2)食品安全信息权威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规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但是,对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并未规定统一发布,而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自行公布,这是新法最大的不足!  前已述及,有效的信息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正是由于缺乏权威、客观、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各种虚假广告才大行其道误导消费者,才使得食品市场长期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得不到改善,导致长期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引发频繁的食品安全质量事件!由此可见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日常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一个部门定期在当地影响最大的媒体公开进行统一的信息公布,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权威、客观、准确、及时,才能引导消费者购买安全食品,以实施对采取合作策略的生产经营者的奖励;引导消费者对不安全食品联合抵制购买,以实施对不合作厂商的惩罚——不购买是对不合作者最大的最有效的惩罚!只有建立了这样的信号传递机制与信息甄别机制,选择性激励机制才能建立起来,合作的集体理性的博弈均衡才有望达到,食品质量安全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3 监管不力。应对之策:对“监管者”的惩罚与激励  前已述及,惩罚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惩罚额度、信息问题。监管不力甚至包庇违法者甚至勾结极大地降低了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从而使得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要提高监管者的监管效率,一是加大对“监管者”监管不力的惩罚额度,二是改进目前的罚款提成激励机制,从财政资金上提高对监管者的激励水平。  三、简单的结论文联盟语  在食品产业链上,每一环节的上下游之间都会形成博弈关系。只有在每一个博弈结构中都达成集体理性的合作均衡,才可以真正构建起食品安全机制。  综上所述,食品质量安全机制的构建是市场、社会与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微观层面,需要改进博弈的信息结构,借助于市场的力量,成立奶农专业合作社、进行双边治理或一体化治理;在产业层面,需要借助于非政府中介组织或政府实施第三方惩罚机制;在法律框架下,提高惩罚额度(集体诉讼制度)、完善信息制度(信息举报和权威发布)、提高对“监管者”的惩罚与激励等必须进行机制的进一步改进。这样一来,才能促使博弈达成合作均衡。市场、社会和政府的作用相互补充,缺一不可。转贴于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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