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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人民调解专业,法律学院人民调解专业

2024-06-04  本文已影响 2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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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工作, 其对政法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政法院校对人民调解讲授内容偏少、形式单一,更没有开设人民调解专业,这不利于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也未体现出高校人才培养应服务社会的功能。政法院校开设人民调解专业十分必要,也很紧迫,应从实际办学条件出发,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整合教育资源,优化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体现实践性、基层性、综合性特征。   [论文关键词]政法院校;人民调解;专业设置   在推进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调解起到了化解矛盾、缓解纠纷、传承“和合文化”、实现群众自治、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重要作用。人民调解的飞速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对目前政法院校的专业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改变政法院校中对人民调解讲授内容偏少、形式单一,未设人民调解专业的现状,建议开设人民调解专业,以更好地回应社会的需求。   一、政法院校开设人民调解专业的必要性   首先,政法院校开设人民调解专业,是与我国高校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一致的,是高等教育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表现。我国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了:“把握教育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需求,优化结构布局,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人民调解专业的设置体现了政法院校专业设置应该面向社会需求、动态发展的特点,是高等教育回应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对人民调解专业人才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2月,“全国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81.1万个,人民调解员达到433.6万人,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厂矿的人民调解组织网……2011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矛盾纠纷排查322万余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93.5万件,预防纠纷238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6万件,防止群体性械斗3.6万件。”   其次,政法院校开设人民调解专业,有利于高等教育发挥人才培养和职业分工的功能,有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符合国情和社会实际的就业观,从而帮助学生实现从学校到社会的“软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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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转型带动了学科框架的转变,不同科学型下学科框架是不一样的。所以说,学科框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之中。”政法院校拓宽就业渠道,按学科分类、职业分工来引导更多的法学毕业生从事包括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利于解决目前法学通识人才培养中,人民调解专业人才供需失衡的问题,以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功能,达到准确定位政法院校的办学方向、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实现高等教育与社会需求良性互动的目的。   二、政法院校开设人民调解专业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加快了人民调解这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队伍建设,吸引了很多年轻大学生,甚至法学研究生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在这些人民调解员中,不少的人针对自己在工作实践中,因人民调解知识不足而出现的屡屡碰壁的现状,及时 “充电”,适时补充了自己大学期间人民调解知识的缺失,干出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也有不少人民调解员由于在法学本科学习中,正确的人民调解观没有形成,忽视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甚至违背了调解机关中立性质的原则,转而完全站在行政机关的立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诱导当事人,甚至使用强制或变相强制调解的言行。   还有另一种现象也值得我们高度关注,人民调解在政法院校师生中所受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甚至一度被忽视,这种观念上的认识不足,客观上表现为政法院校没有开设人民调解专业,也没有为开设人民调解专业进行相应的资金、物质、师资力量等投入。“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employability)上,普遍地被认为存在严重问题的是大学所传授的知识技能和劳动者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之间存在着断裂。”对于那些刚刚毕业、没有工作经验的法学毕业生而言,从事实践性较强、与普通老百姓打交道较多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上述问题就更加突出。政法院校毕业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又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态度和投入,最终影响高校的办学质量以及整个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三、政法院校开设人民调解专业的建议   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全国政法院校的办学条件普遍得到了改善,具备了开设人民调解专业所需的资金、物资、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在开设人民调解专业时,要使专业设置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人民调解专业设置要从政法院校实际出发,理顺高等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需求的和谐发展。   专业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专业设置的合理性,与专业自身及学校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现在比过去对高等教育寄于更大的期望:高等教育将更加是社会公平的工具;它将能进行普通教育、自由教育、很多领域的专业训练,以及在更多学科和次级专业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由于各地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同,社会职业的分工和需求也不一样,加之政法院校的资源、能力是有限的,在进行专业设置时,学校应该从自身的实际办学条件情况出发,在自己的能力和区域范围内,培植自己的特色专业、优势产业,以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在设置人民调解专业时,要理清高等学校扩大专业设置自主权与政府部门监管权的关系,从有效扩大政法院校更多自我发展空间入手,在教育行政机关、部门专业结构调控下,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能动性,找到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政法院校在政府专业宏观调控下,做出开设人民调解专业的积极回应,准确确定办学层次和类型,力争培养出高质量、有特色、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民调解专业人才,可以先在全国部分政法院校进行人民调解专业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令人欣喜的是,上海政法学院已经做出了开设人民调解专业的大胆尝试。“‘人民调解理论与实践暨专业建设学术研讨’日前在上海政法学院召开……上海政法学院院长金国华教授指出,创建人民调解专业是高等教育特别是政法类高等教育的新任务、新课题。”   第二,人民调解专业设置要紧紧围绕培养人民调解基层法律实用型人才的目标,具有预见性地整合现有教育资源,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体现出专业设置的实践性、基层性、综合性特征。   要注重实践性,不能将人民调解专业定位于纯理论课程。在教学内容和课程编排上,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变教师的单方教学为双方互动,变学生的被动学习为主动实践,“以兼容学习目标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实现社会目标的各种机会”,不断总结,重点设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系统性思路。利用典型性案例,提高学生在动手、动脑、动嘴以及耐心倾听等方面的人民调解方法和技巧;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人民调解专业设置有关的实时评价、考核体系的建设,注意培养具有人民调解实践工作经验的教师,必要时可请一些有代表性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参与到人民调解专业的教学环节,并可联系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人民调解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逐渐提高人民调解专业的办学质量和水平,实现教学相长、满足社会需求的目的。   要注重基层性,始终把握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的性质。人民调解员从事的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与矛盾纠纷中的普通百姓打交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定位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在组织人民调解专业教材编写、进行教学课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走群众路线,注意吸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意见和建议。   要注重综合性,不能将人民调解专业局限于法学领域。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其不确定性、滞后性、僵硬性等弊端。“法律的这些缺陷,部分来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我国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第3条,在表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基本原则时,没有采用“合法性原则”的表述,而规定为“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就要求政法院校开设人民调解专业时,除了要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外,还要加上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管理学等课程,以满足毕业生今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依法依理地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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