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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难点与智慧监管体系探讨

2021-11-12  本文已影响 232人 

  [摘要]在云计算与区块链等技术赋能下,传统金融监管模式难以为继,创新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建立智慧监管体系势在必行。由此基于协同监管理念提出智慧监管生态体系与微观运作机制,从监管方法、监管制度和监管技术提出解决之策。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智慧监管;金融生态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与金融产业融合不断加深,金融科技模式应运而生。在经济新常态及疫情冲击背景下,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为金融产业创新和经济的再次腾飞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动能。金融科技的发展与广泛应用推动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移动化、线上化与智能化发展,并以此为基础衍生出了许多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与经营方法。但在互联网信息技术赋能下,金融科技又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且新型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更大,对金融科技监管提出了更多要求[1]。伴随着金融科技创新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金融产业日益呈现出金融产品交易种类和结构复杂化特征,与之相关的金融监管信息非对称性问题日益凸显[2]。例如,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金融机构在技术创新掩盖下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监管机构无法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实际经营状况[3]。因此,金融科技产业创新的发展迫切需要监管科技(RegulationTchnoloegy)的发展与支持。

  二、我国金融科技监管问题与难点

  (一)监管方式与政策法规较为落后缺乏前瞻性,风险管控难度较大

  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的背后依托的是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其商业模式复杂多边,不同金融科技模式之间的关联性较强,彼此之间存在海量的信息流,客观上对监管机构形成了监管壁垒[4]。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的金融业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监管机构表现出了监管空白问题。例如,在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会基于存款派生链条来界定监管对象。但金融科技利用技术也可进行信用创新,且可存在于存款派生链条之外,而逃避监管[5]。此外,法律法规的不成熟也为金融科技监管造成了现实阻碍。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早已不再局限于境内之外,国外支付业务规模也在显著增长。而在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下,跨境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无法完全套用境内第三方支付规则,目前仍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6]。

  (二)金融科技监管缺乏量化模型,严重依赖于解释文本

  在传统金融监管框架下,金融监管部门对风险模型要求简便,以便于理解与验证。但随着金融科技产业的技术创新,使得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技术大量应用在金融产品中,致使金融科技产品具有复杂内部关联性,而不在简单的因果关系,许多金融风险被掩盖在技术和算法之下,具有较大潜在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科技监管[7]。同时,金融科技企业相比传统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在技术已经具有显著优势,甄别信贷风险的能力更高,事实上已经承担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定价、授信评估及贷后管理等一系列核心职能,监管部门只能根据金融科技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数据进行传统模式风险评估,严重依赖于解释文本。但金融科技产业与金融市场的稳定不能依赖企业内部的自我合规管理,而缺乏外部监管。因此,急需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手段与工具。

  (三)社会化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尚未建立,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问题

  金融科技监管需要依托于信息数据和大数据技术,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数据已经成为各企业机构的核心资产,其保密性极强,政企间和企业间的数据难以共享,在缺乏社会统一的安全数据存储和共享平台的前提下,金融科技产业已经形成信息数据孤岛。金融科技监管的信息数据孤岛将导致金融科技监管的延迟性与监管的系统性,具体将导致监管部门无法统一金融科技监管维度,无法对金融科技企业开展高效的金融数据信息分析,并转化为监管政策与执行措施,进而减弱了金融科技监管的系统性,致使金融科技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科技创新,无法及时消除潜在金融风险。

  三、智慧监管生态体系与构建阻碍

  (一)智慧监管生态体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深入发展,金融科技依托平台模式逐渐形成了具有分工与合作结构特征的生态体系[8]。加速金融科技监管部门的数字化转型,联通其它监管部门的监管生态体系,创建围绕金融科技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智慧型监管生态体系势在必行,具体智慧监管生态体系如图1所示,智慧监管生态体系包含监管主体和技术安全保障两部分,其作用是利用协同监管实现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业务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和行为甄别,达到预防和治理金融科技风险目标。具体而言:图1智慧监管生态体系第一,在监管主体方面,包括两大类别主体,一是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二是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平台。其中,政府监管部门主体又包含了银保监会、税务、工商及法院和公安等,各部门之间通过协同机制达到对整个金融科技产业的监管。而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平台则是被监管对象,该体系表明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性质相同,其监管内容和方向应当保持一致,以防止金融科技企业打着金融科技创新旗号从事非法金融行为,弥补金融科技监管空白[9]。第二,在监管科技方面,主要包括可控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管理[10]。其中,信息技术主要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及物联网等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技术赋能和创新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科技能力,以适应金融科技创新发展需求。而网络安全管理主要涉及网络数据信息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当尽快建立金融科技数据信息标准,统一数据架构、存储形式与相关标准,以便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搜集和管理,切实保证金融科技企业的金融数据资产安全,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效率[11]。

  (二)金融科技智慧监管体系构建阻碍

  1.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科技发展技术和理念存在差异,监管部门难以根据不同业务模式制定统一监管标准,突出表现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发展困境。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在开展金融科技业务创新时,更注重长期的风险防控,对金融风险控制更为谨慎[12]。但在金融科技产品开发与事后监管等环节存在许多技术性问题,致使因技术创新所导致的金融风险较高。而对于金融科技企业而言,在开展金融科技业务创新时,更注重技术创新和消费者服务质量,忽视了金融风险。2.金融科技法律问题突出,监管法律滞后覆盖性不足[13]。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后,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科技得到长足发展机遇。但在发展过程中,金融科技风险逐渐凸显,并在2015年正式步入“监管元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密集出台。但相关法律普遍属于填补原有法律缺失、法律不完备及现行监管规则下的法律冲突等类型,缺乏前瞻性与针对性。具体而言:相关监管法律对金融科技创新违规行为界定过于宽泛,执法规则不明确,导致监管人员无法可依,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指导性,且法律具有明显滞后性,监管工具缺乏创新,存在严重的监管空白与套利问题。3.金融科技业态复杂,监管难以协调,协同监管效果无法确定。相比于传统金融模式,金融科技业态模式更为复杂,彼此之间联系愈发紧密,但不同业态模式之间又存在显著差异性特征。对此,无法直接利用传统科层式由上至下的监管模式,而需要不同监管部门协同监管,以解决金融科技产业的“跨领域”、“跨时区”和“跨区域”等特征[14]。金融科技产业的跨领域模式特征,导致其金融产品具有游离特征,极易游离于现行监管指标体系之外。因此,需要不同监管部门保持信息沟通,以便制定更为精准和完善的监管体系指标。

  四、构建高质量智慧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创建金融科技产业园,采取试验监管方式检验监管体系运行效果

  随着我国金融科技产业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了金融科技试验监管区域,即“监管沙盒”。但目前,仅有北京、上海、重庆、深圳、杭州、苏州、成都、广州及雄安新区9个地区开展了“监管沙盒”试点工作,与我国金融科技发展需求相比远远不足。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协作,以达到金融科技产业合规发展目标。具体而言:第一,在政府层面方面,需要立足于本地经济发展特征,明确金融科技产业园定位,避免盲目跟风发展,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创建具有差异化和个性化的金融科技产业园[15];第二,在企业层面方面,加强内部合规建设,处理好创新与监管关系,坚守法律红线与底线,积极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二)建立并完善金融科技智慧监管制度,保证金融科技监管有法可依

  第一,建立金融科技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审计、征信以及会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重点对金融科技的资金使用状况透明度加强监管,减少监管部门和大众消费者与金融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16];第二,利用好信息技术创新,建立大数据征信体系,挖掘数据潜在价值,保证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但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数据搜集、管理以及分析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支撑,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在适度范围内采集数据以及合理使用数据,防止信息数据滥用;第三,整合社会闲散监管资源,创建社会评价体系,发挥金融消费者在监管环节的作用,弥补智慧监管体系不足,不断完善金融科技智慧监管体系。例如,创建公共平台,并提供消费者互动评价以及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服务。利用人工智能自动搜集金融消费者反馈关键词,并建立相关解决模型,以此对金融科技企业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

  (三)提升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增加监管科技应用场景

  监管科技不仅仅是一种监管工具,它更是监管理念和监管范式的升级。在金融科技快速创新的背景下,监管科技将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实现金融产业创新发展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对此,提升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尤其是增强监管科技手段,拓展监管科技应用场景势在必行。第一,将监管科技应用在金融科技交易环节,实现交易前、中、后全方面监管。例如,在交易前,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法律规范嵌入系统并建立数据库,保证交易合规性。在交易中,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数据实现自动搜集,对客户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降低人力成;第二,将监管科技利用在合规数据报送环节,减少人工干预,保证数据实时交互和数据真实性。同时,利用加密技术保证合规数据在传播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数据不可被窃取、篡改以及破坏,增强数据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刘少波,张友泽,梁晋恒.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21(03).

  [2]李华民,邓云峰,吴非.金融监管如何影响企业技术创新[J].财经科学,2021(02).

  [3]许可.从监管科技迈向治理科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范式[J].探索与争鸣,2018(10).

  [4]申嫦娥,魏荣桓.基于国际经验的金融科技监管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05).

  [5]郑茜文,巩越.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与策略选择———基于英国实践的考察与启示

  作者:魏煜轩 张勇民 单位:英国约克大学 河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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