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在法律上已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但是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制问题涉及较少。探究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运行该项制度,实现刑罚执行方式跨越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 监禁矫正 工作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7月两部两高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北京等六个地区试点以来,可以说达到一定效果。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一些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中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制问题只是做了概括性表述但不够具体,而这一问题对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应对这一问题深入思考。
一、我国对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规定
2003年两部两高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2012年1月10日,两部两高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规定基本上沿用了《通知》中的说法,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依然是原则性的规定。笔者前文已提到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仅仅提出要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作出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存在立法缺失。
二、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机关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志愿者参与才能够顺利完成。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参与较多一些。以下笔者将着重说明司法所和派出所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所主要工作职能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等。普遍上司法所管辖范围较大,工作量重,而大部分司法所仅有工作人员2-3名甚至有些司法所只有1名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十分有限。这样的人员配备很难满足工作需要,会导致司法所的工作重心偏重于某一方面,其他的工作有心而无力完成。由于社区矫正主体和职责不明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清,社区矫正缺乏国家财政支持,也难以获得社会力量的援助,矫正工作难以开展。
与司法所相比,作为公安机关,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犯罪率的上升让公安机关压力陡增。除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外,公安机关还要负责其他13项工作。工作任务的繁重,直接造成公安机关一直没有设立专门负责管制、缓刑和假释的工作机制,也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执行工作中,管制等执行工作在公安机关一直处于“兼职”的地位。因此,实践中派出所的矫正职能流于形式。
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司法所和派出所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实际上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二者并没有很好地协调起来,总体上呈现出司法所起主要作用,而派出所起一个配合作用,甚至有些派出所基本上不发挥其作用。根据两部两高下发《通知》规定,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负责协调各部门以及其他人员,起主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而派出所包括一些其他部门实际上并没有积极地参与其中,致使社区矫正的大部分工作都集中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各部门的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更加地具体化,真正实现各部门以及其人员的相互协调、配合。
三、建立以司法所主导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优势
就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现实运行当中存在问题,建立以司法所主导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有其天然的优势,是一种比较现实、可操作的方式,以下笔者将着重介绍这一工作机制的优势。
(一)刑罚执行功能的延伸
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执行都要遵循统一的刑事法律制度开展,这种目标价值的一致性要求刑罚执行活动要由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国家职能机关在同一系统下负责执行,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监狱管理机关同属司法行政系统,能够做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顺利衔接,从而有利于整合相关资源和提高工作效率。
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基层司法所实施,有其天然的优势,是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功能的延伸,可以有效地教育、指导、帮教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比较好地实施该项工作。
(二)司法所其他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契合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承担着很多的基层工作。笔者在前文中已经阐述,司法所除了社区矫正工作外,还有其他职责比如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
司法所的其他职能与社区矫正一定程度上有着紧密联系。社区矫正虽然在我国的全国实施几年,但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工作,群众对于社区矫正制度认知程度低,还没有完全认可这样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
司法所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向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以及该制度的立法理念,使得社区群众了解该制度,正确看待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发挥社区群众的作用,能够更好地让社区群众真正地参与其中,配合其他机关实施该项工作,也使得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在实践中落实,而不是社区矫正无社区的尴尬情况出现。
(三)司法所人员综合素质的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需要法律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的情况看,司法所的人员配备与以前的情况相比,不管是从综合素质、年龄结构、人员结构、专业及学历结构都有了较大改善,在基层司法所中部分工作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就专业方面来看,法学专业人员比例有所增加。
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各方面情况的改善,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在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当中,相当一部分人员触犯法律是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工作人员如果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能够以专业的角度分析问题并教育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一定程度上提高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法律保障
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工作首先需要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规定滞后,没有及时地顺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规定实施社区矫正,而且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制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很难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尽快颁布《社区矫正法》,使得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具体系统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以司法所为主导的工作模式,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关键环节
正如笔者前文提到,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以司法所为主导的工作模式,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基层司法所设立时间较长,已经有一套完善的工作机构和体制。社区矫正工作以基层司法所为主导,能够使该项工作很快地投入实施,相对于重新成立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更加快捷并节省一部分财政支出,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以及引进社区矫正专业人员,并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专门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得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个人的法律素质,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其他机关的相互配合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协调配合,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以及社会工作者,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才能够完成该项工作,真正实现设立该制度的预期效果。因此,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以及前后都要各机关相互配合。
五、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设立,是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顺应了现代刑罚执行方式由“报复刑”向“教育刑”的转变。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刑罚执行重要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置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此才能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使社区矫正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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