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进步的重要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维护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开的基本途径,也是人民群众发挥聪明才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贯彻司法民主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理,让人民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居于审判席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析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与法官平等地行使审判权。另外,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有效平衡法官的权力、监督法官的作为,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缺陷和亟待改善的问题
让人民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仍有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其个人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有所差异,导致其对事实认定既不准确,对证据分析也不到位,对法律适用更无所适从,结果是人民陪审员往往附和具备专业法律素质法官的审判意见或怀疑放弃自己的不同意见,或者是人民法院或专业法官不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导致案件出现错判误判,或者人民陪审员由于审理经验不足不能从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的结合中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因而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完全保障和发挥,部分地区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陪而不审的情况。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探究
(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改革需求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中往往不具备法律知识,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查阅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思维是困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正是解决这种困难的良方,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划分符合人民陪审员特点的审判职责,弱化人民陪审员的法律适用功能,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司法监督作用,使其在代表人民群众的同时更切实地参与司法审判。
(二)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实践意义
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让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事实审,同时不再参与法律审,对人民陪审员实际工作有着显著的实践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使命,更大地发挥陪审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使命,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专注事实审,将更大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司法困局。未来的人民陪审员将会独立地分析和研究案件事实,独立地参与合议庭表决,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司法困局。
三、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改革实践与设想
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健全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提出以下改革设想: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划分。事实上,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我國人民陪审员制度才有得以充分地重视和发展。同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仍未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仍未规定切实的实施细则。通过规范关于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划分标准,明确人民陪审员与专业法官的审理职责。
第二,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标准,吸引社会各界人才。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应当综合考虑到道德水平、知识水平、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和思维能力等等,吸引具备丰富知识技能或拥有特长能力的社会各界人才,使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有能力对复杂案件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实现人民陪审员与专业法官的优势互补。
第三,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数,尝试合议庭新模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模式有许多不同,但在吸收社会普通的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理念却是相同的。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数,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与表决权,真正实现平等审理、合力裁判的局面。
四、结语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符合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愿望,是应当坚持和发展的。我国在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应当尽快完成对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断健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终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作者:王明月
第2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全会中就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了不少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陪审权、扩大参审范围,提高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现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审理,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目的。最高院院长周强也曾多次强调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雖然陪审员制度十分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为了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监督司法,国家就有必要完善这一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通过一定程序随机选取符合条件的普通群众与法官一起参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并将人民陪审员依据是非观念得出的对案件的看法引入审判过程,以增强案件审理的说服力的一种司法制度。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司法,而且有利于监督司法,保证案件公正。我国最早的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可见于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草案首次引进近代的陪审制度,但在当时是无法实施的。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期,人民陪审制度在边区和解放区得到实行,对推动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至此,陪审制度在我国才真正得到发展。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新的发展是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的。这一决定颁布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从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了解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
首先,缺乏理论支持。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在宪法中,根本没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任何规定。虽然,《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规范,但如果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在宪法中得到规定,其作用将很难发挥。此外,在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也不统一。例如,这几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各不相同,且都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的权利义务做出详尽的规定。何种案件适用陪审制度也没有明确指出。这就容易使得法院拥有了不适用或者少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利,使得陪审制度流于形式。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法院也得到实践。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通过随机抽取进行的,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没得到严格的执行,法官在审判案时倾向于选择那些熟悉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司法监督作用得不到发挥。此外,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且没有得到专业系统的培训,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更多时候表现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最后,对于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以及经费补助等方面的问题,法院并没有给出充分的保障。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违背了创建者的初衷。由于陪审制度对于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对其认真研究对司法改革意义重大。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鉴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公正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就有必要对其完善。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的陪审制度的先进之处,立足我国实际国情,从两个层面进行完善。
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想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监督的积极作用,除了现有的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决定外,有必要在宪法上增加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提升其法律地位。这样就有利于公民的参与。此外,立法部门应当出台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且该法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统一规定。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的标准。同时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
其次,在实践方面。为了调动公民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可以做以下的调整,即只要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能够正常的表达自己的想法,没有犯罪前科,不是专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就能够成为人民陪审员。而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取上,应当建立统一的保密的人民陪审员资料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随机选取。此外,还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经济保障。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就有必要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保密,对于因参加案件审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在任期方面,可以借鉴德国参审制的规定,即可以规定在一年内可以参加若干案件的审理,这样可以防止“职业陪审员”的形成。最后,法院可以在案件开庭前,就案件事实内容应提前告知人民陪审员,使其对案件有所了解。这样,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就不会因为不熟悉案件情况而做出不合理的判断。法院也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以此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所以只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证公民参与审判的权利,才能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保证司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所以只有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才能使得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张媛媛
第3篇: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述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开展,陪审制改革如何推动,已然成为了一个司法改革的新动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与法治体系一样久远。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说过,“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现代法治社会崇尚司法独立和法律职业化,同时对于司法民主也有普遍的价值认同。世界各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非职业法官”,就是在司法民主理念基础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制度实践,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属于这一范畴。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用我国官方语言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视为“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运行几十年,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过程看来,该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反而与社会日渐疏离,究其原因是对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出现了偏差,但是不可否认其所具有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集中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未来走向。其中,改变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即陪审员仅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处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完全交给法官解决。这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的重大调整,也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将对我国法律观念、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陪审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新的陪审模式——“有限参审制”陪审。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借鉴了陪审团制的广泛性、随机性;二是合议庭组成仍采用参审制的“混合合议庭”模式,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法庭审理;三是人民陪审员仅参与事实认定的审理,而且要与法官一起对事实认定负责,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仅能发表意见,供法官参考。此种陪审职权设计,既不同于参审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量刑等全面审理,又不同于陪审团制的陪审团单独对事实认定负责。现行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但在实际的司法运行中,人民陪审员处于严重的虚置地位,长期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专业户”等现象。该制度显然偏离了原初的制度功能价值。那么问题的根源在于什么呢?
第一,我国从来就没有建立分权式的陪审制,即陪审员与审判员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审判权力的职权分工。所谓审判权力包括事实审的权力和法律审的权力。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陪审员往往会受到职业法官的压制、操控和排斥,难以享受到一位“准法官”的职业荣耀,更不用谈享受独立的审判权了。
第二,法律对“同权”的规定太宽泛,远远超越了陪审员自身能力所容许的范围,并不利于实现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目标。目前我国的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由一到两名陪审员与法官组成“混合法庭”,“同职同权”审理案件,特别是陪审员享有解决法律专业问题的职责,这完全超越了一般陪审员的能力,未免“强人所难”。而且陪审员的意志受制于职业法官的法律职业化意志,这使得陪审员难以发挥其作为社会伦理道德“发言人”的作用。
三、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如上已经提及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形式上拥有几乎同等的权力,实质上却徒有其表。这种尴尬的现状导致的问题就是人民陪审员只“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从人民陪审员异化为“人民陪衬员”不足为奇。要改变陪审员这种尴尬的地位必须要真正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而这次改革应当以陪审员有效行使职权为中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为陪审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要进行改革必须要明确以下几点:分离的原因、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各自职能以及分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只有明确和保障了陪审员的职权,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从应然推进到实然。
(一)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原因
1.从法官与陪审员自身存在的差别方面分析
法官与陪审员存在很多方面的差别:具备的法律知识不同、审判经验的程度深度广度不同、在诉讼中所处的角色地位不同、承担的司法职责也不尽相同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通常情况下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但是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而且不同的陪审员,其工作性质和社会生活经验不尽相同,可以把社区观念和生活常识带入司法决策过程中。因此,在事实认定方面能够使审判更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职业法官不会太关注陪审员是否理解案情,即便陪审员针对案件提出相关的建议,法官通常都不予采纳,在这一点上并没有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职能定位上,人民陪审员虽然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被认为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但实质上,“准法官”参与案件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停留在“重在参与”,实质性的“审”、“议”环节较难参与进去。在这种情势下,人民陪审员大多只是消极地参与庭审,评议案件往往受法官意志左右,独立地位没有得到保障。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这样的模式并不科学,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各自拥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应该从他们自身的特点出发对癥下药,让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将普通民众的智慧引入司法审判中,弥补职业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所长期存在的缺陷与思维定势,达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良好状态。
2.从我国当前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效果方面分析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于参审模式,在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事实审是指人民陪审员只注重事实认定,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这样做是因为案件的事实认定很多时候需要依据生活常识来判断,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与案件相关的各个行业,对案件的相关背景比较熟悉,对案件的审判工作有和好的补充功能。法律审是指人民陪审员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作出审理意见。一般来说,诉讼程序、证据能力、法律适用、法条解释、罪名选择和量刑确定等属于法律问题,应当由法官独立决定。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这种模式不符合司法运行规律。授予陪审员解决法律专业问题的职责,即赋予陪审员适用法律的权力,超出了陪审员的能力范围,名为“赋予权力”,实为“强人所难”。因此,必须对我国陪审员制度进行实质化的改造,改造的中心就是要明确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分工,保障人民陪审员有效行使权力,从而达到平衡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运行效果。
3.从我国陪审员制度实现的功能价值方面分析
陪审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作为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廉洁,而且可以提高司法权威,为法官提供一个消除社会舆论压力和外界不良干扰的保护性屏障。第二,陪审制度可以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和经验不足。第三,陪审制度可以补充法院的劳动力,减轻司法系统的工作压力。针对以上三种功能,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主要体现的是第三种功能,即补充法院的劳动力。它在实现前两种功能上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就当前的社会现状和司法环境而言,第一种属于应然的功能,也是终极目标,第二种是实然的功能,也是目前我国陪审员制度职权改革实现的初级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有助于推进我国陪审制度功能的转变,更加有利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理性良性互动。
(二)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离
在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中,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构造,我们在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责与权限的时候,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从目前改革方案來看,具体程序设计主要有三点:①人民陪审员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考虑到大量民商事案件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难以完全分开,相互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可以把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定交给审判长,由审判长确定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影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并没有否定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力。考虑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接近于参审制,不同于英美法国家陪审团制度,因此改革方案提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③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意见可以供合议庭二次合议时参考;如果合议庭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因事实认定环节陪审员多数意见否决了法官意见,法官只能按陪审员多数意见认定的事实来决定法律适用,但由此又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规定这项制度主要是在特殊情况下提供的一条救济途径,在适用时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事实认定上的重大分歧,二是必须是因事实认定明显违反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三是因事实问题的认定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才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项改革涉及的问题还很多,特别是如何界定案件的事实构成与法律适用的边界,还需要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职权改革路径
方案需要落实,否则纸面上的东西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接下来我们通过三步走的方式,努力实现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第一步,探索试验;第二步,修改法律,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发展规律和我国实情,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步,陪审入宪。三步走的方案必须具备科学合理的布局和先进的理念。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现代法律理念,即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主义、审判中心主义等。第二,改革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固定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将没有证据能力的各种证据材料排除在外,以免干扰人民陪审员判断案件事实的视线;第三,具体完善证据规则,强化庭审功能,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识别和判断。最后,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保障制度,排除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客观认定案件事实产生干预。
作者:钟聪艳
第4篇:刍议网络时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引言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它有效地吸收了更多普通民众参与到审判里面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行使以来起到了很好的的作用,成为审判活动的的重要制度。近10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在稳步推进。从适用陪审的案件数量和比例来看,公民的司法参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①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网络也融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会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加强对网络时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使其更好适应当下的网络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概述
(1)人民陪审员制度涵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理想选择。②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开始就有相关条例对其做出了具体规定,2015年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新的改革和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員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③人民陪审员是有着与法官相同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受到肯定和保护,也在我国的司法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网络时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网络已经成为世界的桥梁,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世界已经快速进入了网络和信息的时代,人们的工作、思想、学习都深深受到了网络的影响。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做出适当调整。面对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网络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庭审和评价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网络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与影响
(1)网络能拓宽和改进人民陪审员的遴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希望通过一定程序的遴选出能在民族、性别、职业、年龄等加以区分的群体,遴选出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科学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但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由于司法的专业性,加上遴选的规则和程序,目前的人民陪审员主要还是集中于知识分子、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他职业和非城镇户籍的人民陪审员明显偏少。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的来源特殊性,遴选采取指定和推荐的形式居多。
在现实环境中,人民陪审员出现了有意识、有想法的人想参与庭审,但是因不知如何成为人民陪审员或者不了解程序,不能达成所愿,法院方面又无法找到合适的人选成为人民陪审员,所以在选择的过程中无法做到广泛性。网络的公开和便捷,将对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给予更好的环境,人民陪审员的选择通过网络进行,打破地域、环境的限制,将会进一步拓展选择的范围和方式,将人民陪审员遴选网络化、开放化,是选择能够最优化。
(2)网络能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质量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核心作用体现来源于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人民陪审员是否能在庭审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尤为重要。在以往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探讨都会提及人民陪审员是否能有效参与庭审并发挥了作用,一些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效果也受到质疑。
网络的发展将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表现给予更好的帮助和引导,人民陪审员既可以通过网络更便捷、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也会因为网络的传播性更加注重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并注重自身的参与质量,人民陪审员真正实质性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能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3)网络能增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效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有效落实好,就要求司法部门和法院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日常陪审员的联络、培训等方面,还需要相关部门更加专业化。相关部门可以更好通过网络完成日常的即时联系,日常线上培训,使双方能够在更灵活时间,采取灵活的方式,提升好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最终发挥好他们应有的作用。
(4)网络能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评价
网络打破空间和地域,更加开放透明,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际参与庭审通过网络的传播,可以更好多元化的开展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质量和效果,避免传统的依靠法院单方面对其进行评价,无法完整呈现出实际参与效果。通过网络可以进一步引导做好评估工作,使其良性发展,取得更好的效果。
充分有效利用好网络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网络的发展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表现,要充分利用和引导好网络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通过网络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应该结合新形势及网络的热点,进一步发挥好网络的功能。
(1)充分利用好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庭审过程分为文字直播、图片直播、影响直播三种类型。网络直播除了在网络平台外,微博微信直播、APP软件直播已经成为主流的直播形式。法院和相关部门根据庭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选取网络直播的形式,回应社会对某些案件的关注,避免不实谣言的传播和兴起。
在网络直播庭审要注意有针对性选择网友对于案件的评论,法院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也要合理看清网络发言单一及局限性,不能完全以网络言论为导向,要保持中立,不受外界舆论的影响,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依法办案。
(2)进一步利用好网络提升改进人民陪审员的遴选质量
前述所分析人民陪审员选择要有广泛性、代表性、普遍性,网络可以在遴选人民陪审员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进一步提升遴选质量。如进一步开通和完善网络报名平台,明确相关标准,凭借网络做好前期筛选和认定工作,既可以增加办案效率,又可以通过增进报名人员对于流程的了解。通过网络还可以打破遴选的空间和地域,加强来源多元性。人民陪审员本身也需要相关的文化知识和对从事该项工作的积极性,网络遴选的时候可以通过心理测评、网络评估等方式,尽可能真正选择出愿意做也能做好陪审员的候选人。
通过网络的遴选还可以进一步避免陪审员选择的不透明,增强民众的信心,真正遴选出可以能帮助确定案情的人。网络遴选还可以做到随机抽选,网络确认的流程,实现人民陪审员遴选的初衷。
(3)进一步通过网络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为了避免与法官一样有职业思维,能够在庭审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遴选出参与庭审的均来自人民群众,避免陷入同一思维。人民陪审员也必须清楚庭审的基本程序,只有明晰了程序才可以真正发挥好作用。可以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做好网络培训,培训形式除了网络授课、网络视频,也可以给予人民陪审员一对一辅导沟通,通过网络使非专业的人民陪审员能够真正参与到培训中来,确保掌握基本的程序规定。保证质量的完成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
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治国目标,充分合理利用好网络的作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进一步发挥好网络时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助力。
作者简介:马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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