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融资作为一种金融行业兴起的崭新的融资模式,在我国发展的时间相对短暂,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中国化的发展现象,而该平台在发展中,缺乏监督管理措施的构建,导致P2P网络环境下的集资行为有待完善。文章将P2P网络集资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刑法规制中的相关问题,旨在通过刑法规制的确立,为P2P网络集资平台的构建提供良好依据。
在社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P2P网络集资形成呈现出全新性的发展方向,各界人士在不同领域、不同视角下对P2P网络集资项目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全面丰富了社会大众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及创新发展开辟了全新途径。而在P2P网络集资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出现了无准入门槛以及无监管机构的危机性发展局面,2014年上半年,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针对P2P网络集资提出了多种规范性的处理意见,刑事司法机关也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对P2P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在中宝投资的法定代表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之后,多家P2P网络集资平台被警方立案侦查。文章在研究的过程中,对我国P2P公司的运行现状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同时也对其法律规范进行了科学性的分析,旨在通过刑法规制环境的营造,规范P2P网络集资行为,从而为我国金融行业的运行及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 P2P网络集资行为引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P2P平台存在跑路频发现象
我国的P2P行业,从其发展之日起就受到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我国的P2P平台,由于其跑路、倒闭现象频发,使我国P2P平台的确立与国外纯线上的经营模式以及借贷模式存在差异,在国内,平台的构建只是P2P借贷的一种宣传形式,而且其借贷率明显高于银行利率,这种借贷平台的设计缺乏系统性的监督及管理,一些P2P网络集资存在着忽视企业经营风险、盲目追求企业利益等现象,使很多P2P企业在运行中受到公安部门的调查。在这种环境下,应该积极引入刑法规制内容,对P2P网络集资行为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为金融行业的创新及发展提供稳定性的运营空间。
(二) 刑法介入是P2P网络集资中的法理基础
在市场经济运行及发展过程中,其市场经济注意力是将社会的经济准则作为基础,通过行为规范及调整进行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状态的调整。P2P网络融资作为一种全新性的融资模式,其项目的运作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利益,而在社会运行中,只有健康、稳定的经济利益才可以充分满足人民的利益,因此异化的P2P网络融资行为就存在着非法集资的风险,这种环境会为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造成影响,更为严重的会互相损害他人利益的关系,只有通过刑法规制的有效介入,才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P2P网络融资平台的稳定性发展。
二、 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若干研究
(一)合理取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对直接融资的规制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民间借贷以及非法集资的界限确定相对模糊,一些民间融资现象会受到司法部门的严格打击,很多企业借贷以及民间的直接集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类型,在这种治理环境下,一些企业在运行中会将直接性融资由非法吸收转移到擅自公开证券的行为之中,因此在刑法规制介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为企业的直接融资营造良好空间,例如一些中小型企业在运行中,可以通过这一环节进行贷款,将集资行为重新还原成民间的权利机制。而在P2P网络融资平台设计中,由于P2P网络融资本身就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环境,很多P2P借贷人所指的对象不再局限于自然人,更多情况下将其认定为P2P借款人一方。当刑法对企业民间直接借贷产生限制时,会使P2P发展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也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造成影响。
(二) P2P网络集资行为中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在P2P网络集资平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状态下,会向社会中不特定的群体进行资金吸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条件,因此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中应该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在P2P网络集资平台中,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状况下,可以将借贷人的贷款需求设计成为相应的理财产品,并将其出售给出资人;第二,实现资金的归集处理,然后再寻找借款对象;第三,构建期限错配的资金管理方式,将长期性的资金标准拆成短期标准,从而为资金的科学管理提供有效依据;第四,可以开展自融业务形式,将吸收的资金运用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中。通过这些融资方式的确立,可以使P2P网络集资平台改变原有的发展方向,使该平台成为借款人以及出资人的资金中转站,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集资行为,实现合规性、合法性网络集资平台的构建。在刑法规制确立中,应该认清上述现状,从而实现非法集资行为的准确认定。
(三) 构建刑法规制中P2P网络融资监管技术
在P2P金融行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我国P2P网络融资仍然存在着无监管、无牌照以及无门槛的发展现状。在调查中发现,我国于2015上半年,P2P跑路平台的数量逐渐增加,很多平台也在发展中凭借创新性的发展理念得到转型。在实践的过程中,很多融资平台需要特许资格才可以进行金融项目的经营,但是P2P中无牌照、无门槛现象使P2P在运行中险象环生,因此在现阶段刑法规制中,应该尽快完善网络融资的监管机制,为P2P行业的发展指引方向,使其现有的融资无序现象得到有效改善。在刑法规制监督管理措施构建的过程中,应该限定P2P平台从事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明确投资人以及借贷人的对应借贷关系,其所接受的资金应该由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P2P平台不能直接参与到借贷活动之中,如果P2P平台在运行中,通过风险储存的方式进行了贷款信用风险的承担,也应该遵循银行资金损失准备金以及资本相当的监督管理原则,保证资金风险的成本,实现P2P平台风险的有力吸收,并为网络平台的构建及经营提供系统依据。⑤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社会经济 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P2P网络集资平台的发展提供系统性的法律依据,在刑法规则融入中,也应该明确集资行为的监管主体,构建行业自律以及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平台运行模式,科学完善征信体制的监督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明确P2P网络集资的市场准入资格,保证人们的基本权益。与此同时,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协调刑法规制与P2P平台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网络集资行为的科学探究,明确司法实务的相关内容,从而为P2P网络集资平台的安全运行提供有效依据。
[作者简介:孙蕾(1985-),女,山东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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