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她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刑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出版至今虽然已有50年的历史,但她所表述的刑法思想仍然对刑法的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从刑讯、死刑两个方面来阐述现代刑法的改革方向。现代刑法应该摈弃残存的野蛮内容,摒弃刑讯逼供、废除死刑,通过普及法律的途径来预防犯罪。刑法的价值重心应该从打击犯罪转为预防犯罪,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刑法将是现代刑法改革不断努力的方向。
刑法改革刑讯死刑
《论犯罪与刑罚》首次出版于1764年,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传世之作。虽然篇幅不大,但却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力,是人类历史上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首部著作。对于一个初读之人来说,我想不出该用怎样的语言来概括这样一本不足六万字的小书带给我的更是带给历史的震动,所以我借鉴了别人的总结——“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我想这应该是经过岁月的洗礼后众人对她最中肯最朴实的评价。
初初读来,处处能发现现代刑法的影子。在第三章中得出的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让我看到了罪刑法定的雏形;第二个结论“如果说社会各个成员都受到社会约束的话,同样,该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也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君主和臣民都承受着这种义务,它平等地约束着最伟大的人和最渺小的人”,让我看到了早期的平等适用法律原则;在第六章中所表述的“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让我看到了罪刑相适应的早期表述。而这些正是现代刑法普遍具有的三大原则。不仅如此,作者还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但这愤怒却不是武断的贴标签,这愤怒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让人读的酣畅淋漓。同时作者还对刑罚的人道化做了严谨的论证。而文章所体现出的人道主义关怀,正是现代刑罚不可逆的改革方向。过去,她对暴虐和腐朽进行批判;而今天,她仍然在为刑法改革指明方向。
一、关于刑讯
在该书的16章中,作者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这一理念已经被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用。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在罪与非罪仍然存有疑问的时候,法官是不能对公民判处刑罚的。根据社会契约论,社会、国家不能武断的取消对公民的保护,只要还不能断定他确已侵犯法律。但是现实和理想总是大相近庭。为了让嫌犯交待犯罪经过,为了让嫌犯承认犯罪结果,或者为了探问不在控告之列的可疑的罪行,在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这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刑讯盖上了面纱从而成为了一种合法的暴行。透过媒体,我们就已经能经常看到刑讯逼供的报道了,而真实情况如何也能可见一斑。
刑讯是不人道的,大家都知道,但为什么仍能在文明社会中遍地开花呢?笔者认为,公众对此的漠视态度才是刑讯能够苟活的原因。对于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似乎是人的本性使然,“怎么能给‘坏人’权利?我反正又不是‘坏人’,所以剥夺‘坏人’权利跟我有什么关系?”谁都不认为他人会成为“我”,所以我对他人的权利不闻不问。只有当人们意识到“他也可以是我”,人权理念才能真正普及开来。当然,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刑讯在封建社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并且基本上是官员判案的主要手段,打板子、滚钉板、夹手指等等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刑讯手法。时至今日,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耳朵边放鞭炮等等这些看似并不暴力的方法成为了刑讯的新内容。它的种类和形式较之古代变得更加隐秘更加文明,但是究其本质是一样的,是现代刑法所禁止的。
刑讯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够有助于司法人员了解犯罪事实,但这并不是能使其合法化的理由。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真的有效么?这种方法考验的似乎只是受刑者的身体素质,强壮的人可以得到释放,软弱的人可能被迫承认了谎言。难道说软弱的人就是当然的罪犯而强壮者就是当然的无辜者么?当然不是,只不过再也承受不住身体的痛苦了,所以谎言成为解脱的唯一途径。似乎我们也从未考虑过若这个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的话,我们该用什么理由来佐证对其实施刑讯的正当性这个问题。我们想当然的把犯罪嫌疑人都看成了罪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什么时候我们能正确的看待犯罪嫌疑人呢?不带有色眼镜,不带我们“我不会是他”的笃定,平等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在法槌没有敲下之前的人,不论他是不是罪犯,因为在法官给他定罪之前,他和我们一样都是无辜的弱者。
一个社会中,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强权在其中也是有一席之地的,有时甚至会起着压倒性的作用,因为有时候为了稳定政治,法律会变成为统治阶层的工具。若确有这样一个社会,在这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法律本身也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它有滞后性,有含混性,因此在法律的适用上更多要关注的是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司法工作者本身的学识素养。作为一个人,本身就是感性的,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观念,之所以他能成为司法工作者是因为他受过专业的训练,较之普通人能更加公正的看待犯罪,看待控辩双方,但我们不能要求他成为一个完全公正的机器。因为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侦查技术的落后,很多时候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因而自古以来的认罪口供便被一直作为了办案人员的宠儿。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人,谁都希望把罪犯绳之以法,都希望将可能对自己对社会有危害的人抓住并进行处罚,但有时候往往我们太自信,太过相信内心的直觉,而忽略了客观事实。我们常常以为民众想要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所以这些不人道的过程都是不公开的,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根本不给人民一个表现同情心的机会。如果连机会都没有,似乎也不能说人民是有意的纵容。即便“我不会是他”,但是如果我知道他接受了刑讯逼供,我同样也会怀疑判决的公正性。所以除了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素养以外,给大众一个监督的机会和途径也是改善刑讯逼供现状的有效方法。
众所周知只有迅速及时的惩罚犯罪,才能实现公正和有益。但是在有限的技术条件下,罪犯可能会因为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被释放,这是不是就违反了刑罚的目的——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么?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刑事侦查技术也将不断的提高,对于刑讯的依赖程度也将慢慢降低,让无辜者成为牺牲品的情况终将消失。所以我认为单从立法上简单的禁止刑讯是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只会促使行为人将明的转为暗的而已。笔者认为想要彻底废止刑讯,一是人权观念的普及,二是刑侦技术的发展。用更加宽容的心去看待嫌疑犯,利用更先进的侦查技术去还原事实,才能让犯罪分子不得不认罪。
二、关于死刑
作者在第二十八章中提到,“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他反问,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谁会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交由别人操使呢?人都是自私的,都会担心自己割让的自由比别人的多,都只愿意为自由做出最的小牺牲,那么很难想象有人会把冠于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在我看来,死刑使人们交出了超过必要限度的自由,是一种强权,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并且一般它都会获得胜利。
酷刑能够让决定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么?我想答案是否定的,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酷刑种类繁杂,但是犯罪却从未消失过。我想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并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这世间唯有时间才能让痛苦发酵而让人从心底生出恐惧与敬畏。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菜市场斩首示众的场面尽管可怕,但也不过是几秒钟的事情,第二天的菜市场仍然人声鼎沸,斩首对于老百姓来说更像是看热闹,其威慑作用在于那些不打算犯罪的老实人,对于决心犯罪的人作用甚微。但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偿还他所犯下的罪行,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苦楚才是长久,才能随着时间发酵成为忏悔,这才是惩罚犯罪并预防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因为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极端且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这种惩罚会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我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中。死亡之后我们会去到哪里?我们谁都说不清。死亡这个扑朔迷离的代价似乎值得放手一搏,相比之下,劳役简单的多,没有自由,只有苦役,所以说劳役它更有力量。不管犯罪能为其带来多少好处,我相信没有哪个人会愿意用自己一身的自由来换取。当然这就要求法律要将这种劳役落到实处,如果活命乃是给犯罪分子留下的一个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那么似乎死刑才能一劳永逸,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安全。
在第二十七章中,作者提出了刑罚的宽和,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心悸。公共场所吸烟是不道德的,但是一旦加上了罚款这一处罚,那么人们在抽的时候就会警觉了,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严峻的刑罚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更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就好比撒了一个谎需要撒更多的谎来圆这个谎一样。从现实来看,很多死刑犯肩负的都不只是一个罪名,也许第一个犯罪行为就够判死刑了,而对于之后的行为,很多犯罪分子要不然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要不然就是自暴自弃的认为多做一件赚一件,反正大不了一死的心理,所以我认为死刑并没有威慑到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有时候它更像冒险中可以躲过的灾难,吸引着误入歧途的罪犯分子。
在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中,作者指出,人们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然的存在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从理论来说,我认为犯罪的阶梯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最高点,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最低点,但是人的生命却只有一次,可以说其是一切财富之首,剥夺它可以说是刑罚阶梯的最高点,没有最高点的犯罪阶梯和有最高点的刑罚阶梯,怎么会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呢?一个行为在现在被判为死刑,那么谁能预料下一秒是否会出现一个比它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产生呢?如果产生了,为了公平正义,那么这个行为该判什么刑罚呢?我找不出比死刑更加严厉的刑罚,难道说可以用更残酷的执行死刑的方式来保证公平么?很显然,随着社会进步,文明的传播,犯罪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死刑的使用应该留给最糟糕的犯罪,而在时间的长河中,谁也不能确定最糟糕的犯罪是什么,我们只能发现更糟糕的,所以在这个漫长的等待中,死刑只能在终点遥遥无期的等待。在我看来现代国家的刑罚要为未来的犯罪留有余地。
从现实来说,即便是中国,一个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也有比较完善的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死刑制度,对于限制死刑起了重要的作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减少死刑条文和罪名。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另外第四十九条还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现代国家倡导人文化关怀,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不可逆,人们甚至有时间为动物植物争取权利,或许因为是同类,我们反而能够痛下杀手?若压力、竞争和不安全感导致死刑的执行不能够唤起人们内在的同情和良知,那么死刑的执行并不是在冲抵罪行,而是在为国家职能的缺失买单。国家在不能满足公民基本安全需求的时候,死刑的废除就等于揠苗助长。所以废除死刑只能说是刑法改革的方向,而这个过程则是诸多因素博弈的最终结果,切不可操之过急。
以上仅是我初读此书后的些许感想,这部经典之作的每一处都值得细细思考,从过去到未来,她将一直为法律的改革指引方向。
作者:熊君婷 来源:商情 2014年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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