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见危不救行为在生活中频频发生。中国民众对于此类事件的舆论甚嚣尘上,各阶层民众不同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断地声讨与讨伐见危不救行为的恶性事件。它涉及了伦理、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方面。本文从亲社会行为视角探讨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
论文关键词 见危不救 犯罪化 亲社会行为
近年来,见危不救行为在生活中频频发生。中国民众对于此种事件的舆论甚嚣尘上,各阶层民众从不同程度上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不断地声讨与讨伐见危不救行为的恶性事件。一时之间,要求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成为了社会媒体与大众的主流声音。虽然所有的讨论与批判最终的目的都是希望规制这种行为、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但是立足于目前我国社会的现实,刑事立法是否应当不加限制地将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还亟待深入研究与探讨。见危不救行为涉及了伦理、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方面。人们对见危不救行为的价值判断容易受到个人认知、群体性情感、风险认知、自身能力的评价、文化传统、社会情感等所影响。关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犯罪化,本文侧重从亲社会行为角度进行探析。
一、“见危不救行为”的概念界定
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界定,学术界亦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指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施救而不予施救的情形。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是指救助者意识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处于或即将处于重大危难之中,经过判断,认为该救助不会侵害自身及第三人利益,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施救的情形。
从上述学术界的观点来看,见危不救行为的这些定义都具有如下要素:一是所需救助的利益处于或即将处于危险状态;二是见危不救行为人对于他人利益没有实施救助。然而,我们讨论见危不救行为的定义时,见危不救行为的主体是否应当不加限制地扩大到一般主体,而“危”的含义又该如何界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文的见危不救行为应当做如下定义,指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重大威胁时,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或虽不能施救但能协助而不予协助的行为。首先,见危不救行为的主体,在本文中讨论不加限制地认为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且包括仅负有道德义务的主体。其次,“危”的含义应当界定为,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重大危难时,导致或即将导致生命或财产的重大威胁。这种“危”的程度应当具备紧迫性,即人身安全或是财产利益受到的威胁必须是紧急的;严重性,即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严重性;真实性,这种危险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而非救助人臆想或误以为存在的,并且应当排除他人以欺诈的手段使救助人误以为存在的情况。再者,从见危不救行为的主观方面讲,应当认识到危险状态的存在。若救助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危险状态,或是认识到危险状态且认为不紧急、不严重、不真实,则不构成见危不救行为。从见危不救行为的客观方面讲,救助人应当有能力救助、报告或是呼救,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的要求都不应当强人所难。
二、“亲社会行为”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情况下人们会选择见危救助,而这一过程受社会认知、情感因素和推理决断等因素的影响。与利他主义动机的说法相比,笔者更倾向于救助行为属于亲社会行为的范畴。见危不救行为与见危救助行为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涉及了伦理、道德、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方面。本文仅撷取一个视角,即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讨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
探析亲社会行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影响,首先,我们首先必须对亲社会行为的含义作出界定。亲社会行为是心理学家用来表达社会所确定的道德行动的术语,亲社会行为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指一种有利于他人的助人行为,这种助人行为符合社会期望的、对他人、社会、群体有益的行为。某种行为是亲社会的,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一定是纯粹意义上的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亲社会行为是既可以包含利他动机,也包含利己动机的。亲社会行为,不管助人者的动机是什么,助人的各种动机既体现为有利于他人、社会、群体,同时也存在自我满足感或获得物质利益等方面。亲社会行为主要包括谦让、合作、分享、奉献、同情、助人等形式。
三、亲社会行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影响
当社会上见危不救的恶性事件日益增多之时,人们容易想到刑事立法,将之犯罪化,但是一个问题的解决并非单纯依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相反地,若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可能会衍生其他的不可预知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光要从社会学、法学、伦理学、宗教学等等角度考虑,而且社会心理学也是其中重要的考量角度,相比与其他的亲社会行为,见危救助是亲社会行为中更高的要求,人们面临的价值判断与社会认知更为复杂。亲社会行为的发生是一个涉及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复杂过程。而救助行为作为亲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受场景,助人者及受助者等因素的影响。下面主要是从这几个因素谈谈其与见危不救的密切联系。
(一)场景
“小悦悦”事件中发生在闹市区,7分钟18个路人竟然无一救助。与此相似的是,在1964年,美国纽约凯蒂·珍妮威斯被杀一案,目击者38人无一人救助。按照通常的观点来讲,当某一紧急危难的事件发生时,目击者越多,被害当事人被救助的可能性越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个人具有高尚的道德,但是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情境中会依照自己的道德观念,选择实施道德的行为。在实施救助行为之前,人们的心理往往要经过复杂的认知和理性判断的过程,人们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偶然、必然地作出各种不同的选择。
而上述案例中所表现的现象,在紧急危难的状况下,个体在他人在场时,救助他人的可能性降低,随着旁观者人数的增加救助他人的概率随之相应减小。因为当仅有自己在场时,救助行为变得责无旁贷,在责任感道德感的驱使下实施救助行为的可能行大大增加。相反,当旁观者的人数越多的情况下,会导致帮助的责任被扩散到每个旁观者身上,救助他人的责任感会在心理上分摊给他人,每一个人都相应地减少了帮助的责任,从而造成了等待别人去帮助或互相推诿的情况。这种由责任分散导致的多数目击者不救助的现象被称作“旁观者效应”。假若大部分的不救助者见危不救,并非因为道德感的丧失,那么针对见危不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以法律促进道德的目的。即使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遏制见危不救恶性事件的发生,但是法律不应当使人们随时处于可能的犯罪的状态,而且,动用刑罚的手段显然是不合比例的。
其次,在场景因素中,人们所处的环境,比如说城市的天气、城市的规模大小、时间等都可能影响救助的行为。人们在晴朗白天或许比风雨交加的夜晚更容易帮助别人,人们在空闲的时候比在忙碌紧急的时候更容易帮助别人。许多相关因素在多大的程度上对救助行为的行为产生作用难以考量。
(二)助人者
尽管场景因素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改变人们亲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但是仍然有人在便利的情况下见危不救,有人在不便的情形下见危救助。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个性差异性。当面临危难时,个体的认知、性格、心情、道德感、同情心、风险评价和自身评价等都会影响救助与否整个决策的过程。
在危难情况发生之时,个人价值取向是一个人信仰、价值、行为规范等总和,而倾向于亲社会价值取向的人们更容易帮助他人。同时,不同的个体对于紧急情况的迫切性、危险性、真实性的认知是不同的,而个人的认知与一个人的经历或是他人的经历有关,一个接受过他人帮助的人更容易助人,而彭宇案则给以另一方面的启示,一个人给予帮助反遭诬陷后则很难救助他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有时候会却步不予救助。其次,情感因素对助人与否的判断也有重要的作用。一个富有良知、同情心、责任感的人在危急状态下更倾向于帮助他人。影响人们决策的因素中,是否具有同情心,是否能对别人的痛苦感同身受也至关重要。同时,心情的好坏与人们的自身认知评价也是能够影响人们助人的重要因素。个体若对自身的能力、经验、知识、工具认知评价过低,而认为自己不足以应对所面临的危难状态,则可能实施不予救助的行为。相反,若自恃过高,个体不具备救助他人的条件即使具有救助他人的动机也很难产生救助他人的后果。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恶性事件的一再发生,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归咎于道德的沦丧,一味地呼吁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够忽略人们的心理因素、个性差异、认知能力等情况。
(三)被助者
在危难情形下,影响助人行为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是被助者。在相关的研究与调查中,一般来说,人们更容易倾向于帮助弱者,如老人、小孩、女性、残疾人等,此类人群更容易引发人们的同情心而获得更多的帮助。其次,人们更容易倾向于帮助自己喜欢的人,人们容易受到被救助人的魅力以及与自身的相似性的影响,而去救助自己欣赏或是具备相似性的人。同时,由于自身不可控制的因素产生危难的人更容易受到帮助,例如,由于地震、海啸等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生命受到威胁的人,比那些因为懒惰而致的饥饿导致生命垂危的人更容易受到同情。
综上所述,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析见危不救行为应否犯罪化,它包含了许多复杂的因素,我们不能够一味地呼吁刑事立法化,而应当更理性的看待见危不救行为,仅仅寄希望刑法的干预是一时无法实现,我们更应该关注与解决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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