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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什么时候提出的,决定论的含义及真假问题哲学研究

2023-02-13  本文已影响 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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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73(2012)03-0024-10
我们的生活是不断变化的,我们的世界也是不断变化的,但这变化是乱行无定的、抑或还是有定规的呢?这就是决定论问题,一个重大哲学原理。它关系到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自然界的变化与发展,对之是否可以预计和控制,而且也牵连着人类社会的前途和个人命运的展望与把握,联系着人的自由、创造、道德与责任。从而,历代思想家、哲学家们大都本着各自的立场对决定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然而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获得公认的解决,争论更是广泛和深入。本文先简述决定论问题的古今争论,接而分析现代科学揭示的各种“本质上的偶然性”现象的实质意义,然后论述决定论的确切含义、形成根据以及决定论是否真正存在的问题。
一、决定论问题的古今争论
历史表明,关于决定论的思想随着人类对于事物变化发展的因果性与规律性的观察在世界上很早就出现了。我国商、周时代的卜卦活动和关于卜卦的学说《易经》中就已经包含了决定论的思想——只当一切事物之生灭是有定数的方才可以通过占卜来预测(当时的哲人把“太极”作为万物的元始与统制);春秋战国时代,“天行有常”或“天有常道”之认识的形成又使决定论思想进一步明确化(这基本上是一种规律决定论)。然而,中国古代的决定论也是不完善的,因为一方面相信有能推算“过去未来”可得知“五百年前五百年后”的通慧大师,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有“法力无边”的玉皇大帝和如来佛祖,这样的神明是不遵守固定法则的至高无上的自由主宰,世界会随它们的意愿而无规变化。
西方人的决定论思想也产生得很早,西方哲学史上有西方人决定论思想形成发展的脉络,这也是一个决定论与非决定论反复争论的历史过程。在古希腊时代,首先出现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决定论:一是赫拉克利特和德谟克利特所代表的自然决定论,他们相信规必然律和因果关系的普遍存在,主张世界“古往、现在与未来的一切都是有定数的”。二是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所代表的观念决定论,他们也相信世界是有秩序的,但说这种秩序是来自“数”或“理念”或神;柏拉图又将这种观念决定论发展为目的论,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由神的目的所决定的。后来的宗教神学继承了这种决定论,认为一切都是由全知全能的上帝决定的(但对于上帝决定论又分为一次决定论和不断决定论两种理解)。
亚里士多德以后,西方早期的决定论受到两种思想的动摇。一是斯多葛派的自由意志论(他们在自然观上主张必然性,但在社会伦理领域主张自由意志论),二是伊壁鸠鲁的“原子自动偏斜说”的提出把本质意义的偶然性带入了自然界。从此,自由意志和偶然性就成了反对决定论的两大理由和支持非决定论的两大根据。决定论问题的论战由此而在西方哲学史上拉开了帷幕。再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怀疑主义学派反对因果性而宣扬不可知论,摈弃一切确定的论断,成为极端非决定论的早期代表。
欧洲中世纪是宗教神学的一统天下,上帝决定论统治了这个漫长的黑暗时代,人民大众在严格的宿命论观念中忍受着教会的压迫剥削。
文艺复兴运动给近代西方带来了思想解放和科学技术发展,上帝决定论也逐渐为新的哲学所抛弃;科学研究对自然规律和因果关系的不断揭示使自然决定论的观念日益增强,产生了许多坚定的自然决定论者,斯宾诺莎、霍尔巴赫和拉普拉斯是其中的三位代表人物,他们在自己的著作中先后提出了三个自然决定论的典型表述。
斯宾诺莎是一个坚持从世界本身说明世界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他确信因果关系在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都是普遍存在的,作为世界本原的“实体”通过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链网必然地决定着自然和社会中的一切事物之运动和发展。他在其名著《伦理学》中写道:“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类推,以至无穷。”[1]25-26]同时,“每一个意愿只有为另一个原因所决定,才可以存在,可以动作,而此另一个原因又复为另一个原因所决定,如此类推以至无穷。”[1]29再者,作为世界本原的“实体”虽然不再为他物所决定而是自己决定自己的“第一原因”,但它也没有自由意志而只能依其本性必然地行动,除了产生现已存在的自然状态和秩序之外,不能再产生别的替代样式[1]29-30。这样,斯宾诺莎就把世界描述成了一个因果必然性的决定论系统,这里没有偶然性,没有自由意志,没有超自然的目的论,一切皆由“实体”的本性因果必然地惟一决定了,人应该平静而理智地面对所遇到的一切有幸和不幸,这是自然的法则。
霍尔巴赫是另一位杰出而彻底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他也坚信因果关系普遍而必然地存在于世界的一切事物之中,并以物质的必然因果法则对偶然性观点和自由意志论作了严密而系统的批判,由此而提出了他的决定论:“宇宙本身不过是一条原因和结果的无穷的锁链,这些原因和结果,不断地这一些从那一些中产生出来。只要我们稍加思索,我们就会不得不承认,我们所见的一切都是‘必然的’,或不能不是现在这个样子的;我们所看到的一切东西,以及超乎我们视觉以外的一切东西,都按照一定的法则而活动”[2]51。以至狂风巨浪中的一粒沙、一滴水的运动迹线都是严格地决定了的,在激烈政治动乱中人们的每一言一行也是由因果关系必然地安排了的[2]51-52。总之,一切都在因果必然性的秩序之中,霍尔巴赫的决定论是绝对严格的,不允许有丝毫的偶然性;并认为一个极微小的原因也会决定未来的一个巨大结果[2]52,但世界上决没有找不到原因的东西(如果一时找不到的话也不能承认它没有原因),哪怕混乱的状态其实也是有严格原因的必然现象。
以上斯宾诺莎和霍尔巴赫的决定论都是以严格必然的因果关系链维系的因果决定论,但这二者也有一个明显的不同:斯宾诺莎的决定论是以“实体”为基点——第一原因——发出一束无限伸展的“射线式”因果关系链,可称为射线决定论。霍尔巴赫则认为不能存在“第一原因”,主张宇宙因果关系链是无限循环的圆圈——自然事物“是更替地作着原因和结果;它们就是这样地形成一个生与灭、配合与解体的巨大的圆圈,这个圆圈既不能有开端,也没有终结。”[2]33从因果关系的性质上看,霍尔巴赫的圆圈体系更合理些。
拉普拉斯是一位近代自然科学家,他在普遍成立于宏观世界的经典力学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科学形式的决定论:“我们应该把宇宙的现在状态看作是它先前状态的结果,随后状态的原因。暂时设想有一位有超人的智力的神灵,它能够知道某一瞬间施加于自然界的所有作用力以及自然界所有组成物各自的位置,它并且能够广泛地分析这些数据,那么它就可以把宇宙中最重的物体和最轻的原子的运动,均纳入同一公式之中。对于它,再也没有什么事情是不确定的,未来和过去一样,均呈现在它的眼前。”[3]36(这个决定论后来密尔在其《逻辑体系》中作了重述)显而易见,拉普拉斯的决定论表述有其鲜明的特点:第一,它不仅是一种存在论的哲学论断,而且是以科学定律的形式试对世界的过去和未来定量计算,原则上要给出一切时刻的精确的宇宙物理图像,因而也是一个认识论意义的且有科学性质的物理决定论。第二,斯宾诺莎和霍尔巴赫的决定论的理论基础或立论根据是定性的因果关系或因果必然性,拉普拉斯的决定论的立论根据则不仅是因果关系,而主要是定量的经典力学规律。因此,拉普拉斯决定论可以称为规律决定论,或因果律决定论(经典力学规律是因果律);相应斯宾诺莎决定论则可称为因果决定论或因果性决定论。由于后来统计规律的产生以及发现经典力学规律对微观领域不适用,故而拉普拉斯的经典力学规律决定论就被贬称为“机械决定论”,在当今成了批判的对象(但由于一切统计规律都不与动力学因果律真正矛盾,故而当今论者的批判意见并不真正有效,拉氏决定论表述的主要缺陷乃在于它没有处理无限问题,参见后面分析)。
另一方面,近现代西方哲学中也有许多持自由意志论的哲学家,像笛卡尔、莱布尼茨、康德、费希特、黑格尔、詹姆士、柏格森、萨特等人,都是著名的自由意志论者。由于认为自由意志不遵守因果关系和客观规律,那么上述哲学家原则上都是不支持决定论的。笛卡尔主张人是凭自由意志而自由行动的:“我们也当认为自己不止是机器,而还更进一步,因为我们在接受真理时,并非出于必然,而是自由的。”[4]14萨特也认为,自由之为自由,仅仅是由于自由的选择永远是无条件、无根据的,所以,人的选择和行动并不遵循什么规律,而是绝对偶然的[5]24。这样,即便自然事物具有必然性,但由于人的自由行动的干预,世界在总体上就不能是决定论的。因此,詹姆士说:“自由意志的实用主义的意义,就是意味着世界有新事物,在其最深刻的本质方面和表面现象上,人们有权希望将来不会完全一样地重复过去或模仿过去。”[6]62也就是说,自由意志论是希望将来不重复过去,一切是可变的,世间不断出现不能预定的新东西—这就是非决定论的本质意义。此外,罗素主张因果关系的概然性,认为一切规律皆有例外,所以他也不赞成严格的决定论;尚在发展中的西方后现代主义学派向近代传统挑战,他们反对基础论(否定世界有本原)和本质论(否定现象—本质关系),主张非确定性,从而也反对一切决定论。
但是,也不是一切自由意志论者都主张非决定论。首先,莱布尼茨虽然主张心灵活动不遵循自然规律,但他又认为心灵和物体的运动都是上帝预先安排好的,世界万物都处于一种“前定的和谐”之中,这也是一种决定论的景图,属于上帝决定论。其次,康德的自由意志论主张人的自在本体是自由的,但在现象世界上,人的行动又是可有因果关系的,且符合自然规律。于是,在康德的哲学中,现象世界可以是决定论的。再者,黑格尔主张自由与必然相统一(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那么他的哲学实质上也不真正反对决定论。
由以上所述,我们已看到,不论在古代还是在近代或近现代,一直都存在着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两种相反观点的对立,在决定论方面也有理论根据上的差别和分歧。到了现代社会,现代科学的发展在微观领域和复杂系统中又揭示出了许多新的随机事件或不确定性现象,又加剧了人们对决定论问题的争议。这些新的不确定性现象,首先是量子力学理论(波函数)对微观事件(之观测结果)的统计性(几率)描述和关于微观粒子的测不准关系(不能同时准确测定其位置和动量等值)。其次,系统科学的发展也揭示出复杂大系统中具有非线性因果关系、涨落现象、“分叉点”问题和“对初值敏感性”效应等不确定性现象,它们似都不遵循原因与结果的确定对应关系。于是许多论者把这些新的不确定性现象称为“本质上的偶然性”事件,并认为它们已否定了因果确定性、摧毁了严格的决定论。随之,国内外也相应提出了名目繁多的新理论,如西方的“非因果决定论”和“不完全决定论”;国内的“辩证决定论”、“哲学决定论”和“多元决定论”等[7]。这些新理论尽管名称不同,但都是一种兼容了非线性因果关系、各种统计规律和“本质上的偶然性”的新式决定论,在严格的机械决定论和极端的非决定论之间开劈中间道路。它们都建立在一个新的共识之上——即认为现代科学揭示出来的各种新的随机事件与偶然性现象否定了因果律(因果确定性或必然性)的普遍存在。这些论者们步科学新发现而动,并以不同的方式与风格来着手批判或摧毁建立在因果律之上的旧式决定论,在国内外掀起了一股否定严格决定论的浪潮。但由于各种新的随机现象仍然服从统计规律,不是绝无章法的混乱现象,又使这些论者们不得赞同极端的非决定论。因此,建立一种介于严格决定论与极端非决定论之间而又能概括科学新进展的新式决定论就成了自然趋势。至于如何具体建构这种新理论,不同的论者基于各自的立场与学识而各取方案:有人通过修改旧决定论的概念含义而沿用其名称来表述新的决定论;有人维持近代概念的原有含义而修改其名称;还有人则采用部分修改部分否定的折衷方案。于是就出现了上述内容类同而表述方式和名称各异的各种新式决定论,其实都是某种折衷理论,它们之间的争论实际上主要乃是概念定义方式上的争论。当然,坚持严格决定论和极端非决定论的人现在仍有存在,因为对于现代科学的新发现还是可以有进行多种解释之余地的。
总之,从古至今,决定论问题经过了人类两三千年的研究和争论,现在仍未真正达成共识,在概念与实质两方面还需继续研究。
二、“本质上的偶然性”之实质分析
现代科学揭示出的上述“本质上的偶然性”现象或随机事件已被广泛谈论,并已成为许多论者否定因果确定性和严格决定论的基本根据。但这也不是一致公认的结论,已有一些深入一步的研究分析表明,它们仍只是一些现象问题,是对科学实验结果的表观理解,而缺乏实质性分析。下面我们试作一些实质分析(我们已经在《因果关系研究》一书中对于各种不确定性现象的实质意义作了系统的研究分析,这里将其要点简述如下)。
1.量子力学中的不确定性现象之实质分析

即量子力学波函数对微观物质的原本运动状态的描述是有因果确定性的。量子力学的不确定性只发生在上述第二个环节中,这个环节属于测量环节。因为微观物质(或粒子)的原本状态是不可见的隐态存在,从单个量子(微观粒子)到其在宏观仪器上的表现,是一个微观客体与宏观仪器组成的整体现象,人们看见一观测到的“微观粒子”实际乃是微观粒子本身与测量设备—显示介质(乳胶、云室、屏幕、照相板等)以及各种背景和操作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这是一个“波包缩编”过程,一个从微观隐态到宏观可见态的层次过渡。但由于现有的量子力学理论不是关于测量的理论,量子力学波函数并不描述微观测量过程之波包缩编的物理机制,即它未能完备描述测量过程对微观物质运动状态的各种影响作用,因而它就不能对微观粒子的可见态给出精确的描述,只能给出一个发现的几率。
由上分析明示,量子力学不是测量理论,量子力学的波动方程和波函数乃是描述微观物质原本状态(隐态)的数学模式,此描述是有因果确定性的。量子力学的统计性(几率)描述乃是发生在以波函数之模平方预言微观过程之观测结果P的测量环节上。波函数对这个环节的原因描述是不完备的,正如玻姆所言:“它依靠的是对人们尚不知道的过程的一种平均作用”[9]。海森伯也认为,量子力学的几率描述代表着进行测量时的实验状况,这里的统计性描述的出现是与知识不完备有关的,对一个系统的不完备的认识一定是量子论的每一个表述的本质部分。因而,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物理学家认为,~P关系乃是一种并不必然违反个体因果律的系统的统计分布。这也就是说,微观过程本身原是具有因果确定性的,这里的“不确定性”乃发生于不适合量子力学波函数描述的测量环节上,它是由未计量因素的未知作用所造成,属于原因作用的未确定而非因果对应的不确定。所以,量子力学的统计性描述并不真的否定微观过程具有因果确定性,它也不是真正的“本质上的偶然性”。
其次,量子力学还有一个著名的“测不准关系”,这是海森伯公式△X·△P≥h/4π的物理意义:在一次测量中,不可能同时准确地测定微观粒子的位置与动量。其他诸如时间与能量或频率之间也有这种测不准关系。这就意味着人们永远无法准确地测定微观粒子的存在状态,它们将常在不确定之中。但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测不准关系乃是人们采用经典力学描述宏观物体的概念和术语(如粒子、位置、动量、时间、频率等)去描述微观物质状态所导致的问题,它只表明,对于微观对象用经典力学物理量来测量—描述时,将不能同时得到精确的全部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微观物质没有自己的确定状态(上面已述,波函数对于微观物质不可见的原本状态的描述是有因果确定性的)。量子物理学家玻姆已经指出,微观过程是“一种真实的、具体的和确定性的物理过程——即一种能够以精确数学细节加以描述的过程——而测量行为则不可避免地阻碍了正在加以测量的东西。”[9]因此,量子力学的测不准关系,只是表明人们难以准确地测定微观粒子的一些物理量,而不是说它们本身也不能确定地存在,即只是“测不准”而已。当人们不对这些粒子进行观测时,它们原是带着各种确定的物理量而存在和运动的(对微观过程进行“回溯性测量”可以证明这一点,海森伯也这样认为的[10])。
鉴于上述两方面的实质性分析,我们已看到,量子力学并未真正发现微观领域存在“本质上的偶然性”,人们谈论中的微观过程的不确定性,实乃是由于量子力学涉及测量问题和相应的不完备描述所导致的未知原因作用引起的;关于原子核衰变事件的随机性实际也是由于量子力学对其衰变过程的非机制性统计描述所造成[11]。量子理论并没有清晰明确地给出关于微观过程的实在图像,它们至今仍是不确知的暗箱事件,故“知识不完备”问题定然难免,这正是其不确定性现象的基本原因。
2.系统科学中的不确定性现象之实质分析
与量子力学互应,现代系统科学也在复杂大系统中揭示出了许多新的不确定性现象,主要有非线性因果关系问题、涨落现象、“分叉点”问题和“对初值敏感性”效应等几种,它们也被一些人视为是“本质上的偶然性”现象。下面我们也对其实质意义进行简要分析。
(1)非线性因果关系分析。复杂大系统中的因果关系也相应复杂化了,出现了一些“非线性”特征,表现为:系统中各种不同原因的作用不能简单地相加,总体运动状态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各局部运动状态的加和;一个原因可能引出多种结果,一个结果也可能有多种原因;结果有时会反作用于原因。这看似破坏了因果之间的单向对应关系,否定了因果确定性。但我们的研究表明,“非线性因果关系”仍是一种严格的因果关系,这里的原因仍然有其确定的结果。
一方面,复杂系统中各种不同原因的作用不能简单相加的问题,这表明系统中的相互作用复杂化和层次化了。正如数学上的非线性关系是由于变量之间存在着相乘作用引起的一样,系统中的非线性因果关系也是由于其内各种因素或局部运动之间存在着横向的交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正是这种横向的交互关系的存在,而使得系统的总体状态不能是其各元素各部分的原因作用之简单相加的结果,它也不能够简单地还原为各元素各部分的存在和运动,也即线性关系失效了。然而,系统内部的交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存在也只是把系统结合成为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使人们难以在其中分离出独立的二体因果链,但此系统的前一总体状态仍然对其后一总体状态有着严格的因果规定性。由于因果确定性(原因对结果的严格规定性)本来也只是对完全原因或封闭系统之总体状态而言的,故这种非线性关系就并不破坏严格意义的因果确定性了,它也不是一种“本质上的偶然性”。
另一方面,关于“一因多果、多因一果”之说,实乃一种不严格的表述。研究表明,关于“一个原因可能引出多种结果”的现象,实际乃是由于把一种变化根据当作原因而让它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例如说一个火种放在油中能燃烧而放入水中则生烟),或是让同样的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出不同的结果,或是将一个结果的不同部分当做了不同的结果。这里的问题乃在于没有从完全原因和完全结果上讲关系,其所言的“原因”实乃部分原因,因为“不同的条件”也是原因成分(为外因,上例中,火种与油的相互作用是一种原因,火种与水的相互作用则是另一种原因);或其结果只是部分结果。再说,宏观随机事件,由于其中存在着试验操作因素的未知作用,故它们不是真正的“一因多果”事件;微观随机事件中也存在着测量条件的多种未知作用,故两个看来同样的微观实验之不同的观测结果,也不是真正的“同因异果”。因果确定性本来只是对完全的原因和结果而言的,部分原因与部分结果之间的不确定关系并不破坏因果确定性的本义。同样,关于“多因一果”现象,也是由于把表面类同的不同东西当成了“相同结果”所致的近似判断,这种“相同结果”之间其实存在着许多的内部差异,从而对应着不同的原因。例如,手摇打字机和电脑所打印出的“相同文件”,二者在打印时间与字迹形色细节上仍是存在差异的不同结果;木棒和铁棒所敲响的锣声(之音色)也不一样;不同初始条件所致的“热平衡状态”其内部分子的运动迹线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故这也不破坏严格的因果对应性。
总的说,世界上或系统中的事物是普遍地互相联系的,任何一个因素作用都会引发一连串相关结果,一个结果也必定由多种因素综合导致,确定对应的严格因果关系只对孤立或封闭系统的前后总体状态而有效。其他各种“二体”因果关系(包括上述的“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关系)皆是忽略了大量次要因素的近似因果关系,才引出了一些因果不确定对应的假象,曲解了因果关系的本来意义。再则,自控系统中的反馈作用问题,也并不是“结果对原因的反作用”,而实际是多个因果过程的接续:前一原因引起一个结果,这个结果状态转而又作为一个新的原因再作用于原来曾是原因的东西而使之成为一个新的结果(构成一个转圈式因果链),如此多次循环构成一个自动控制过程。这里我们不应把时间上多个不同的因果过程混淆成为一个因果过程。三体问题和多体问题也都应从系统角度来看待,因果关系才能理顺。总之,所谓“非线性因果关系”的各种现象,实际都不构成因果确定对应关系的反例,它们也不是“本质上的偶然性”。
(2)涨落现象分析。“涨落”也称“起伏”,指热力学系统中表征系统之某种性质的物理量(密度、压强等)在统计平均值附近不断地作无规则的微小变化。它是由系统中大量物质微粒的热运动造成的。由于涨落现象大量存在而又难以预计和控制,故而也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偶然性现象。深入一步的分析表明,由于涨落现象是系统内部微粒的热运动所造成,对于气体和液体系统来说,其涨落现象的原因则是大量内部分子的热运动。物理学已知,分子的运动是遵循动力学规律的,具有因果确定性;那么大量分子热运动的集合体(系统)也就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因果关系网,而由它们表现出来的涨落现象也就存在于严格的因果关系中,并且原则上是可以通过对每个分子运动迹线的计算来预计它的,只是由于这种计算极其复杂而人力难以进行而已。照此道理,由分子以上的物质微粒构成的系统的涨落现象,都应是因果关系网中的确定性事件,而非“本质上的偶然性”。关于微观领域的“量子涨落”问题,也即微观粒子的“波动性”,在上面我们已经论证微观粒子的波动过程(不可见的原本运动状态)是有因果确定性的,因而,量子涨落现象也不会违反因果确定性。总之,涨落现象只是一种人力难以掌控的复杂事件,是一种可作因果解释的偶然现象。
(3)“分叉点”问题分析。“分叉点”是耗散结构理论中的一个著名问题,其内容是说,当一个系统向远离平衡态演化时,会出现一种通向不同状态的“分叉点”,一个无限小的扰动就可以促成一个特定的演化方向。鉴于“一个无限小的扰动”是一难以捉摸的偶然现象,故而有人认为系统在“分叉点”处就失去了因果确定性。那么应该如何看待此问题呢?通过对一些相关事例的具体考查而看到:某些系统产生“分又点”时,就是进入了一个即将发生变化的“临界状态”,一个微小的扰动就会导致一个变化迅速发生,就像一丝小风就会使一个立椎倒向一方一样。这实是一个小原因引发一个大结果的事件。然而,尽管这个“微小扰动”不易掌控和计量,但毕竟还是一个实在的原因作用,它引起的特定变化也是一个合规律而发生的因果事件,这里并没有因果确定性的真正破坏。分叉理论的提出者普里戈金也认为:“小的原因可能产生大的效果,但这个世界并非是任意而为的。……涨落逃脱控制这样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找出涨落放大所引起的不稳定性的原因来。”[12]“分叉点”处的相变事件是有其确定原因的,不是神秘莫测之事。
(4)“对初值敏感性”效应分析。“对初值敏感性”乃是混沌系统之随机现象的特征效应,系统初始条件的微小差别将会导致后续状态的巨大变化,并且这种“微小差别”是生自系统内部的,故此效应又称为“内在随机性”。这里以“奇异吸引子”现象为例来作考查:吸引子是漩涡中心一类东西,混沌系统的“奇异吸引子”的特征在于,它在整体上是一种稳定的无穷层次自相似套嵌结构,但从局部看,它又是不稳定的,其内部套嵌的小吸引子之间互相竞争着,相邻的运动轨线互相排斥而迅速分离。研究表明,奇异吸引子乃是分形几何中的一种分形结构,相邻内部小吸引子之间的边界也是无穷细节的分形——存在着许多微小的差别;正是这些微小的差别致使边界上的质点归属不同的吸引子。这也就是说,两个竞争的吸引子之间的质点终究归属哪一个吸引子,是由边界上的微小差别决定的;这种微小的差别(作为原因)将使这些质点以后的去向巨大不同(相邻轨线按指数分离)。这是一种典型的“对初值敏感性”效应。其他还有“倍周期分岔现象”和“蝴蝶效应”等,也皆是因微小的初始差别或变化导致后续的巨大变化的事例。
上述事例以其微小难辨的差别促成巨大变化的奇特现象使人难以捉摸和不可思议,确实是一种无从把握的随机事件,人力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准确计量和预控。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对初值敏感性”效应也不是绝无原因的乱象,它们每一巨大的变化皆由一种“微小的差别”所引起,这是一种难以把握但又是真实确定的“原因”;加之混沌系统乃是“确定性系统”,故而又保证了此“小原因”对大结果的规定是有确定性的。所以有些科学家称此为“混沌决定系统的伪随机性”[13]。这样一来,“对初值敏感性”效应也应归属于认识上的不确定性现象,它们的出现虽不是源于人的无知,但却是由于人的能力有限所然,也不能算是“本质上的偶然性”;就像人们虽然写不出圆周率π的确切数值(而无法精确计算圆的周长),但每个圆皆有其确定的周长一样。
3.事理分析
以上我们对于量子力学和系统科学揭示出来的微观过程与复杂系统中的一些不确定性现象之实质意义作了简要分析,已经看到它们都不真是破坏因果确定对应性的“本质上的偶然性”现象。其不确定性皆由于原因的不能确定计量所引起,而非因果对应性的否定。再从事理上分析,当今谈论的“本质上的偶然性”现象,乃是原因对结果的不完全规定的事件(而非完全无规的乱象);但这“不完全规定”之性征,是介于“完全规定性”与“完全无规性”之间的,应是两种对立作用的中和效应——具体应是遵因果性与反因果性两种对立性质一同作用所造成。于是这就意味着相关原因事物同时具有着遵循因果关系和违反因果关系两种性质。然而,要让一事物既遵循因果关系而同时又不遵循因果关系,或让一性质对一物态既规定而又不规定,乃是明显违反逻辑的矛盾之事,定然不能真实存在。那么是否可以设想原因中一些因素遵因果性而另一些因素反因果性呢?若是如此,世界上就得存在一类遵因果性的东西和一类反因果性的东西;而人类科学实际上只是发现有前者,而从未发现有完全反因果性的东西(无因之果或无果之因)存在;故此设想也不能成立。一物要么严格遵循因果关系,要么完全不遵循因果关系,“半遵半不遵”乃是悖理之言,而全无因果性之物又不见存在。所以,那种“不完全规定”的“本质上的偶然性”从事理逻辑上也是不能存在的。另外,伊壁鸠鲁关于原子能作直线和斜线两种运动之学说,乃是未经证实的思辨猜想,也不能支持有“本质上的偶然性”存在。数千年的人类实践知识已确认了“自然齐一性”原理,现代科学也证实了“基本粒子全同性”规律,那么当科学已表明因果关系大量存在而一些疑难的不确定性随机现象也都能作出合理的因果解释的情况下(即并未发现有因果关系真正失效的地方),我们就能够得出:“相同的物质具有相同的属性,相同的原因皆有相同的结果”的结论,因果关系对于一切事物都严格成立,“本质上的偶然性”当不存在。之所以有许多的人都倾向于认可微观过程和复杂系统的随机事件对于因果确定性的挑战,本是出于对科学的诚信与尊重,但他们在尊重科学新发现的同时,只是直接援引科学新事实来作出理论判断,缺乏对它们的实质意义进行深入分析,流于事情的表观理解之中,故其判断难免偏颇或失当。我们上面通过对于这些不确定性随机现象的实质分析已经表明,这些不确定性现象实是原因不详之事,而非真的违反了因果确定性。争论还会继续,关键在于对科学的理解。科学的结论有其成立的严格条件,不可随意扩大其有效范围。
三、决定论的含义与真假问题
上面第一节中我们已简述了古今人们对于决定论问题的不同观点,由之看到了“决定论”的概念一直处在变化发展之中,其确切含义至今尚未统一界定;它的真假问题——究竟存在还是不存在——更是人们长期争论的话题,至今也尚无定论。下面我们根据有关研究来对这两个问题试作分析,希能有助于它们获得解决。
1.决定论的含义分析
在至今以来关于“决定论”的众多定义中,有许多是把它述为一种关于世界上因果关系和客观规律普遍存在的学说或理论。但有进一步的研究则表明,这类定义并不确切:因为因果关系和客观规律的普遍存在只是意味着变化发展有客观必然性,但对于一个开放系统而言,这并不能导致根据初始条件对其未来发展状况有决定性和预言性(因为时刻有外部干扰作用进来破坏其决定性)从概念逻辑上讲,所谓“决定论”,其本义在于“决定”二字,在于对未来的已经“决定”了,而不仅只是说未来的发展有不随意志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若一个世界或系统之未来发展不能决定或预言,它就不能是“决定论”的。通过领会古今各种决定论的意旨,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一种基本思想,构成一切决定论的本质意义,它就是:“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切事物之存在与变化皆在定数之中”(“定数”即已安排好了之义),简言之,“一切皆有定数”。若偏离或舍弃了这个基本思想,它就不能成为一种决定论,至少已不是严格意义的决定论了。但是,这一基本思想只是指示“有定数”,而并未指示这种定数是由何而来或谁给出的;后者乃是各种决定论所要具体论究的重要问题,并明确体现在它的决定论定义之中。
由第一节所述已知道,古代的决定论有三种,一是因果决定论,以因果关系普遍而必然地存在为根据,由它决定世界的古往今来之定数;另一种是神灵决定论,它的定数由上帝、真主或佛祖的法力来安排;再一种是目的论,它由某种超自然的目的性规定了古往今来的一切定数。实际上,目的论也可以归入神灵决定论。
由于神灵决定论和目的论随着科学文化的发展而逐渐为历史所抛弃,只有因果决定论长期流传下来,并且在内容上不断充实,成为了近代决定论的主流。又则,近代社会、特别是西方近代社会,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揭示出了许多自然规律,这些规律以数学形式表述,具有精确定量的特点,能够把事物存在与变化的各种定数具体地计算出来,比定性的因果推理关系大大前进了一步。于是,规律又进入了决定论的定义和根据之中,补充和发展着因果决定论,并有取而代之的趋势。例如,拉普拉斯决定论就是在因果决定论的基础上补充了力学规律的内容,使它成为了一种有操作意义的规律决定论。进而,如今还有一些论者已完全用规律来定义决定论,或只承认规律决定性。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界定决定论的确切含义呢?或者说,决定论与因果性、规律性以及必然性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三者中何者才是决定论的真正基础与根据呢?显然,要判定这些问题,只能以决定论的基本思想——一切皆有定数——为准则。由这一准则来审视,可认为决定论与规律的关系最直接。因为决定论的“定数”是指一切事物的存在与变化而言的,它既指一切因果性变化过程有定数,也指一切非因果性变化过程有定数,还指事物的空间结构与分布状态有定数。但是,因果关系只是使因果性过程有定数,必然性也只是使一切变化过程有定数,这二者都不直接规定事物之空间结构与分布上的定数,而空间定数也是决定论的基本内容,这一内容又只能由结构规律来规定。因此,只有普遍的规律性才完全符合决定论的要求,它可以构成决定论的直接基础。若是把因果关系或必然性作为决定论的基础的话,则总有一些定数难以直接说明。例如,因果关系的普遍存在只意味着现在的空间状态是由过去的空间状态规定的,但初始状态的空间结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因果关系本身不能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必然性同样也不能回答它,只能求助于事物的结构规律。不过,对于一个已经存在的世界或系统而言,它的初始条件已经确定了,这时只要因果关系普遍而严格地存在,此世界或系统(封闭系统)就是决定论的了;即在这种情况下,普遍而严格的因果关系可以成为决定论的基础或根据。
然而,用规律性作为决定论的基础或根据也有其特定的问题,这就是统计规律问题。我们知道,动力学规律能给出对象的确定数据,它直接体现着决定论的意义;但统计规律只有系集的大数确定性,对于个别事件,它只能给出一个几率描述,规定一个大致的答案范围,而并无确切的定数。那么,只有统计规律性的事物还属于决定论的范畴吗?这乃是当今论者正在争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导致了决定论意义的变化,有些论者提出严格决定论与趋势决定论之分,后者又被赋予哲学决定论、辩证决定论和统计决定论等新名称。但实际上,趋势决定论乃是在严格决定论与极端非决定论之间的折衷方案,是既要屈从科学新发现而又欲坚持决定论原则的不得已之为;若敢于放弃决定论原则的话,统计规律也可以划归非决定论范畴。不过,我们已在上一节中较系统地论证了统计规律并不与因果确定性真正对立,它的不确定性乃是由于相关科学的局限性和人的能力限度等原因造成的,故而统计规律并未真正否定严格的决定论,它也不能成为另一种非严格决定论的存在根据。因此,统计规律的存在不会破坏以普遍的规律性作为决定论之基础的结论。
由以上分析我们已看到,“决定论”概念的含义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本义,即认为世界上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切事物之存在与变化皆在定数之中,绝无例外;二是基础或根据,世界之所以一切皆有定数,是因为世界有因果性与规律性,普遍而严格存在的客观规律和因果关系已把世界古往今来的一切皆安排成严格的秩序,规为定数。由是,“决定论”概念的确切含义已经清楚,我们现在可以给出它的定义:
“决定论”宣示:世界上普遍而严格的客观规律和因果关系使得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切事物均在确定的秩序之中,导致宇宙万象的存在与变化皆有定数。
上面的表述是决定论的完整定义。至于其“定数”是否可以计算的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世界之巨大与复杂已限制了人力计算天地人生等大值定数的可能,但人们可以按照科学定律推算各种具体事物的存在状态和变化结果之(一定精度的)数值。同时,决定论的存在也为宇宙的全息结构及其相关的各种预兆提供了可能或依据,反之,一些预兆或预言的实现也可引为对于决定论的支持,非决定论的世界是没有预言性的。
上述定义也表明,决定论作为一大哲学原理,也是一种存在论意义的宇宙观,它宣示了世界之存在与演化的必然性;同时也指示了事物之变化发展的可预计性,又具有认识论意义。换个角度看,决定论既是关于世界总体发展的必然性原理,也是关于具体事物存在与变化的确定性法则,它兼有世界决定论和事物决定论二义。再从决定论拒斥自由意志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关于人类活动的物质决定论;鉴于决定论否定“本质上的偶然性”,它又是一种关于事物演化的时空决定论。
2.决定论的真假分析
上面我们已界定了决定论的概念含义,它是一种关于由普遍的客观规律和因果关系导致严格的世界秩序的哲学原理或宇宙观。当然,这只是从概念逻辑上界定了它的内涵,至于它是否具有相应的外延,即是否真正存在的问题,则还需另行研究分析而定,因为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各种反对决定论的观点。我们先来分析这些反对观点的理由。
回顾古今各种非决定论,其反对决定论的基本理由或根据,在古代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张人有自由意志,二是认为物质运动有偶然性(如伊壁鸠鲁的原子自动偏斜说)。在近代和当今,自由意志论依然相当广泛地存在,但微观过程和复杂系统中的随机事件或不确定性现象已成为反对(严格)决定论的主要根据。由于随机事件也属于偶然性范畴,所以,总计古今反对决定论的基本理由或根据,也就只有两种:即认为世界上存在自由意志和偶然性。关于偶然性,我们已在上面第二节中,对于微观过程和复杂系统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偶然现象作了专题分析批判,论证了它们都不是真正违反严格的因果性与规律性的“本质上的偶然性”。至于各种经典统计学中的相对偶然性事件,则更是些可作因果解释的复杂现象,它们不会破坏决定论的存在。再关于自由意志问题,经过近百年来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们坚持不懈的努力,现代心脑科学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各种心理意志过程都具有相应的神经生理机制,是大脑神经活动(以及有关的身体结构)引起和支持着一切心理意志活动的进行;而大脑神经(和身体组织)的活动乃是物质性生理活动,它们只能遵照客观规律和因果关系来进行。因此,一切超越神经生理活动而违反客观因果规律的自由意志是不能存在的,人类科学也否定了有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但由于人们在生活中学习了许多知识与技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组织自己的思想与行为去实现自己的意愿和目的,这也可以视为是一种“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意志活动。但这种意义的“自由意志”活动是基于神经生理活动且符合因果规律而进行的(因为知识与技能是依规律而习得和起作用的),属于与必然相统一的自由行为,它们并不破坏世界的因果关系链[14]。总之,自由意志问题也不能构成对于因果性、规律性和决定论的反例。这样,上述两种对于决定论的反对理由就都已化解否弃了。那么,决定论就真的存在无疑了吗?待我们进一步分析之。
我们认为,除了自由意志和偶然性之外,还有一个干扰决定论严格存在的自然因素,这就是世界的无限性。因为决定论的基本含义乃是普遍的因果规律使得世界的一切皆有定数,这意味着可以依照因果规律由世界的先前状态规定其后续状态,有一种因果确定对应关系。然而,世界或宇宙的无限性会破坏因果之间的长程对应性,从而也破坏了决定论的严格存在。道理如下:
第一,因果确定性或严格因果关系的普遍存在只能在一个孤立或封闭系统中才导致严格的决定论,对于一个开放系统则不然。因为一个开放系统会不断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以它的初始条件或先前状态为原因依照因果规律决定不了它的后续发展过程、虽然外来因素也是依照因果规律确定地起作用的。由此,我们看到了决定论与因果关系和规律性的区别:决定论是指世界或系统的初始状态对其以后全部演化过程的规定性,为一种长时程的预言法则;因果规律严格说只有瞬时的规定性——由前一状态严格规定后一瞬间的存在状态而不能保证对再后的状态有严格的规定(外来因素会干扰其原先的作用效果),它们只是一种关于事物变化机制的法则。
第二,如果世界是有限宇宙的话,它就可以作为一个孤立或封闭系统来看待,普遍的因果性和规律性将导致它的决定论;但如果世界是无限大的话,它就不再是一个系统了,因为“无限大”没有止境,是不可想象、不可描述、不可总括的,故而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了,而系统则是一个可以总括的整体。从而,无限大的世界也就没有了一个可描述的总体“初始状态”来作为因果关系和规律的推演起点,决定论因而也无从安立。另一方面,当世界是无限大的时,那么其中的任何一个有限系统—不论如何巨大—其外都将存在着一个无限大的环境,从而将避免不了来自无限环境的外部影响因素,且时间越长,影响因素也越多。再则,无限世界的每一事物也将受到来自无限过去之无限远处的无限因素的无限影响,这种无限影响也是无从计量的。同时,不论未来科学如何发达,人力所及的范围总是有限的;尽管数学上有表示量无限的极限方法,但可以断言,科学绝不可能发展出描述无限物质世界和总括无限环境影响的实用方法来,“无限远处”永远是未知之谜。因此,无限世界中的任何一个有限系统和事物都将无法确定它所遇到的全部影响因素,从而也就无法确定它们的未来状态,故其决定论也无从形成。即从全体和部分两方面分析,无限世界都不能是决定论的。
第三,或许有人会说,上述道理只是一种认识论的非决定论,而不是实在意义的非决定论,普遍而严格的客观规律和因果关系必然会使无限世界的现在状态决定它的未来状态。其实,这种辩解并不成理,关键仍在于“无限世界”不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系统来看待,这并不仅是因为人的能力有限造成的,而是本来就不可能有“无限大的整体”或“无限大的系统”这种违反逻辑的东西存在(因为“无限大”是永远不能完成其综合的,故不能当作一种已完成的东西来看待)。再说,各种客观规律和因果关系也只能成立于已综合的事物之中,而无从以“不能综合的无限状态”为初始条件(未完成综合者不能起确定的原因作用,故因果关系和规律皆无从生效);即不能将因果规律用于无限情形。所以,决定论对于无限世界及其一切部分和事物皆不成立的结论,不仅是认识论的,也是存在论的。
综上所述,虽然自由意志和偶然性问题不足以否定决定论的严格存在,但世界的无限性问题则可以左右它的真假:如果世界是有限宇宙,则决定论为真;若世界是无限大的,则决定论对于世界及其一切有限部分(系统和事物)都不能成立。但是,在近似意义上,无限宇宙中的某些近似孤立的系统在有限时段内还是可以存在一定精度的决定论的(罗素的“因果线”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果规律可以在这些系统中作一定精度的运用。具体对于我们的地球世界而言,如果宇宙是有限的,则地球世界是决定论的;如果宇宙无限大,地球世界原则上应是非决定论的,但在一定期限内它也可以有近似意义的决定论。
另一方面,上述分析结论还使我们看到了拉普拉斯决定论表述的缺陷所在。实际上,拉氏决定论表述的主要缺陷并不在于它的严格因果性和力学规律性(因为它并不排斥纳入其他规律共同起作用),而在于它尚未确知世界是有限还是无限的情况下就把宇宙作为一个可总括的整体来描述了,并认为这个“整体”的力学数据可以(通过神灵)计算出来。然而,如上所述,如果世界是无限大的话,这个“整体”就并不存在、更不可能计算了。当然,如果世界是有限宇宙的话。则拉氏决定论的表述原则上是正确的;其缺陷乃在于并未确定世界是有限还是无限的情况下就按有限宇宙来表述了。
那么,世界究竟是无限还是有限的呢?这个问题乃是哲学和科学中的难题,需要另作专题研究。但从逻辑角度来看,无限空间和世界起点乃是两个最不可理解且难以想象的东西;“无限大”意味着永无止境、永未完成之状,不当为已经“是”的存在物之空间;而“世界起点”则意味着毫无凭依的突然创造,永远不可解释者!反之,如若世界是有限无边的闭合宇宙的话,则可有合理的逻辑意义。因此,有限宇宙和决定论世界至少也是可能存在的情形。并且,严格决定论的世界也没有什么可担忧的:因为一方面,世界之巨大和复杂已使世界和人生的未来绝不可详知,人们还是永远面临着未知的命运,前程总是新景;另一方面,在因果规律的决定论世界中,人的思想行为也是事物因果链条的构成环节(即人的心理意愿会通过其神经生理机制参与决定下一步的事物发展),从而人生的理想和奋斗仍有意义和必要,未来仍然需要自己去争取(即人生是组成决定论的构元而参与未来的决定,而不是决定论世界的外在等待者),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14]。所以,对于我们的人生来说,世界是不是决定论的并无实际的不同,前程仍然常新,成功仍需奋斗。
到此,我们也可以提出一个决定论的划界标准了。由于无限问题尚未解决,因果关系和客观规律的普遍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决定论的成立。因此,决定论的划界标准就只能依凭其基本含义——“一切皆有定数”——了:凡主张或承认世界之过去未来的一切皆有定数者,就是决定论者;凡否认(有)此定数者当为非决定论者。一切关于未来之预言的实现,都是对决定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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