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当中的冲突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一种现象,它主要分为:同位法间出现的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的冲突,而这些冲突的存在会对国家法制统一性、行政法的实施以及个人权益的维护造成影响。因此,现在一定要对法律冲突进行解决,并且制定相应解决机制来控制冲突的发生,进而使我国的法律规范变得更加健全。
法律规范中出现的冲突就是同一个法律事实被众多法规所涉及,不同法规间还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且这些法规还不能进行相容。因此就需要相关人员积极探究出良好的方法把法律规范中存在的冲突问题有效解决,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此,笔者进行了以下介绍。
1 法学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冲突问题
通过大量实践表明,法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它主要以下述两种形式存在。
(一)同位法间存在的冲突
通常情况下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会把自己部门的规章或法规当作执行根据。这样一来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导致同位法间冲突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不但影响严重,而且还很难解决,而追求其原因就是部门与部门间规章不同而产生的冲突,以及部门规章同地方性法规间产生的冲突[1]。譬如:某个省针对野生植物资源拟制定了保护条例,而草案起草工作还没有实施,这时部门与部门间就会出现分歧;如城建部门认为应该由自己负责管理园林内衣及风景区内野生植物、林业部门提出由他们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医药行业提出自己不应该管理野生植物,也就是中药资源,以上部门都是根据国务院的规章所提出来的建议。因此针对上述法律规范冲突,法学界一定要对其进行加强关注,否则将会造成严重影响。
(二)上位法同下位法间的冲突
因为制定规章、法规、法律的主体在国家机关当中有着不相同的地位,所以,立法主体不同,也会使他们制定出来的规章、法规与法律也会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由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自身所具备的效力不同,所以通常情况下会将具备较高法律效力的规范与法律划分到上位法中;而针对那些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称作同位法;法律效力比较低的法律规范称作下位法。
想要确保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体系可以协调一致,就要将所有法律都必须把先发当作立法的依据[2]。此外,还要求下位法必须把上位法当作基础依据,不能够违法上位法内容与原则。同时司法气管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先适用上位法,特别是当针对同一件事情,而上位法与下位法有着不相同规定时,此种法规冲突会在“越权立法”这方面表现的较为突出。
2 解决法规冲突的方法
我国在十五大中明确指出,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表明我国治国方略应该从人治向法治方向上转变,应该使用法治而不是要人治。在进行法治过程中,依法行政是其核心内容,如果法律规范出现冲突,那么法治将会受到影响,如:致使国家法制不能够协调统一、使行政执法无法顺利进行、个人权益受到了侵犯等,追求其原因有下述几种,其一,立法体制上存在缺陷,进而使法规出现冲突;其二,众多主体利益间存在冲突、差异和多元化,从而依法各种法规冲突的出现。对此,想要解决法规冲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对国家立法体制进行完善
事实证明行政规章以及法规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法律和宪法要严重的多,而且这部分行政规章与法规不仅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范,还较为混乱,可能会引发众多法规冲突,影响我国法规建设与完善。
首先,对立法主体的权限进行明确。虽然《立法法》已经在宪法中确定的立法权限基础上界定了行政的立法权限,可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怎样划分国务院和各部委的实际立法权限、划分国务院和各地人民政府立法权限的标准等。
其次,统一立法程序的标准。现在我国立法这方面有很多缺陷,可是能够利用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这个方法来解决[3]。所以,国家人大在制定法规程序时,一定要确立一个统一的立法程序。本文笔者认为,如果可以制定一个明确的立法程序规则,那么法规冲突将会减少发生。
最后,对监督立法的机制进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主要机关,因此,需要担负起监督立法的责任。由人大监督行政立法的制度是由宪法第67和104条规定的,《立法法》当中的第五章对此进行了重新申请,并做好了相应的改变。可是此项制度却不能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所以,从实体方面看,以上规定作用并不明显;从程序方面看,上述规定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对此,本文笔者认为,需要根据规章重要性、行政对人造成的影响程度、行政法规可行性等提交给人大代表,人大既能够批准又能够否决,还可以要求相关机关修改以后再进行提交。如果提交上来的规章或法规,同上位法不相符合,可以将其变成批准程序并给予否决。
(二)对法规冲突规则进行控制
在法规出现冲突时,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对其进行控制。如;《立法法》中从第78条一直到底86条共有5条规则,也就是宪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最高;上位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比下位法高;同位法当中的特殊规则比一般规定优先,先规定比旧规定优先;在不溯既往和各位阶法间不相同,并且不能根据效力高低对适用性进行确定时,需要由裁决机关做出相应的裁决规则。如果不同法规对同一件事所作出的规定不相同时,就需要把当事人当作标准,不而应该把当事人所在的区域当作标准[4]。这一条规定不但有利于执行操作,而且还使行政管理变得更加规范。
(三)加快法规的代谢过程
中国现在的法规代谢过程同社会需求不相符合,这样就很容易导致法律冲突的出现。首先,不能够及时的对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其次,不能够及时、准确的定立新法规。自从1983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局,虽然全面清理了2万多地方规章与法规、2万多部委规章、3万多法规,可是从清理的结果来看,旧法规中有1800多件法规需要做重大修改、自行失效与废止,占总法规数的67%左右,而可以被继续应用的却只有1/3左右[5]。因此在社会转轨以及立法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众多规章制度需要被及时的清理。与此同时,还需要应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立法的确立,进而使心立法更加的协调、配套与可行。
3 结语
总之,引发法规冲突的原因有很多种,如: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间的界限混淆、立法权与修宪权间界限的混淆、立法权限不清楚等,对此我们可以从对国家立法体制进行完善、对法规冲突规则进行控制、加快法规的代谢过程等方面解决法规冲突问题,进而使我国法规变得更加完善。
作者:王鑫鑫 来源:卷宗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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