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正对社会心理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司法公正是法学界探讨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以时间横轴为导向,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一直在为法律的公正而思索反思,进而补充修改;以空间竖轴为导向,纵观世界各国立法与司法,都在积极的追求司法的公正。法律在历史的长河中慢慢的融进了人民的信仰中,伯尔曼就曾经在《法律与宗教》中有力的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①伯尔曼将法律与宗教这两样看起来没有必然关联的事物结合起来论述其根源就在于法律和宗教共同点是人们能够寄托其愿求,这也是“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古谚能够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但是,法律和宗教有着显著差别,其植根于不同的社会基础,要随着价值的深入而分流,各归属于自身的价值理念。
社会心理是一种社会意识,民众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的创造者、主要践行者和推动者。作为反映社会存在的法律,司法公正就体现了民众对于社会和法律的期望,这种以司法公正为载体寄托在法律上的期望给予了法律一项非常重要的使命,那就是追求和确保司法公正,只有确保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民众对于法律的期望,良好的推动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如若司法得不到公正的确保,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便会形成恶性态势,扭曲社会的正常发展进程。
因此,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心理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司法公正是实现法律理念的必经阶段
“法律理念”②来源于“理念”这个词的延伸与派生。我们视理念即理想,那么法律理念就是法律的理想,是法律的终极目标;有的学说将理念理解为一种信念、信仰。当然,这里的信仰和宗教的信仰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按照唯心和唯物主义的学说派别来分类,宗教中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归类在唯心主义学说派别中的,唯心主义赞成思想的第一性,因而宗教的信仰也赞成思想的第一性。然而,法律中的信仰是属于唯物主义学说,是实证主义、经验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三位一体,源于生活,馈于生活,法律以其自身信仰为终极目标,通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向其终极目标靠近而实现,体现其价值。法律信仰总是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向自己的终极目标靠近,具备极强的现实性和可实现性。
论述了这么多关于法律信仰、法律理念还有宗教信仰的理论与观点,究竟司法公正和它有什么关系呢?又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关系呢?司法公正和法律理念以及程序正义三者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的,这三者是绝对不能孤立分开的。很多国家的司法机关都用天平来象征“公正”,宝剑来象征“正义”,公正之秤和正义之剑就寄托了法律的全部理想和价值追求,所以司法公正是实现法律理想的必经阶段,“法律理念”是司法公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终归属。
三、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阶梯式关系
(一)司法公正是程序正义的价值归属
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又有什么关系呢,要实现司法的公正就要有着正义理念的支撑与指导,正义包含程序层面的正义与实体层面的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者互为补充,铸成了正义的司法理念。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是一种上下位的逻辑关系,司法公正是程序正义的上位目标。具体而言,程序正义在诉讼中体现为法官裁判的过程相对于实体裁判结果而言要是正义的,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果而言要是正义的。诉讼就是通过一系列阶段性程序的推进以及进程化的发展,在程序的规制下追求实体的正义。③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这种规则来保障实体正义,如若程序正义得不到保证,又何来我们通过繁琐的诉讼要来追求的实体正义?法律是一门艺术,需要通过不同的“角色”、“乐器”和“工具”来诠释、演绎和打磨,因而法庭和法律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来制约。
我们在案件中不能绝对的分出谁的对与错,特别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案件发生后,除了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外,谁也无法在事后精确地判断出到底是谁的主观恶性诱导了犯罪因子的产生,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根据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等的陈述、口供来,通过对各种证据的理化分析形成证据链,重组犯罪现场,与现场情况比对,由法官运用法律裁判规则和依据,通过自由心证作出判决。
(二)程序正义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1.程序正义是守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元素: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不能还给被害人公平公正,反而会因为程序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逃脱法网,程序正义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程序的设立绝非不是成为让罪犯逃脱的漏洞和有利机制,程序正义必须存在。上面论述过,诉讼,特别是对于刑事诉讼而言,需要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下才能定案,刑事诉讼的终结绝大部分依靠的是证据力量的证明和支撑,不能单凭口供定案,证据里面存在大量的信息和内容,它们在通过各种形式、形态、方式在告诉着我们犯罪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前,我们不能在主观上对其定性,这也就是无罪推定这一基本原则的思想根源,不能因为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就认定他(她)是罪犯。
2.程序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程序正义的核心意义在于,在遵守程序规则规制的前提下,通过程序的推进和深入来寻求实体的公正,让实体公正来得更加的严谨,让实体公正在程序的检验和推敲下能够经受得住考验。
为什么程序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面对程序,被害人和被告人又能够在程序正义的规制下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呢?上面论述过,在实体裁判中,检方和被害人因为证据的不完整,程序的不严谨,在诉讼中证据被质疑或者被排除,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使得被告无法得到追诉。法律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点不接地气,然而,法律确是一种理性的学问,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守护公平与正义,所以不能被情感的纱巾遮蔽其判断事实的眼睛。我们无法准确的知道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和过程,司法人员只能通过材料和证据去最大限度的推理案件的真相,从而来断案,因此一个案件的审判,光靠实体的裁定和审判是很难认定胜诉的,是一种近似的 “公平”,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在程序体系下要求诉讼参与人按照规则来行使诉讼权利,对诉讼请求、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由程序加以弥补和再评价,进而让整个案件的审理达到最大限度的近似公平值。 3.程序正义在控辩行为中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我们站在被害人及公诉方的角度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事审判面前,有罪推定会主导人的思想,影响人的判断能力,这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所在,在一定程度上,由于被害人和公诉机关希望早日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于是不注重程序的严谨,因此,庭审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会出人意料,公诉方因为没有遵守诉讼程序而败诉,被告人的罪名不成立或者刑罚不足以达到预期效果。这样分析看来,程序正义在这里体现出了它的价值,它不能给予被告人在实体法上面的“开恩”,因为触犯了刑法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程序正义能够保障被告人在程序上的权利和利益,站在程序的进程中,被害人、公诉方和被告人有着同等的诉讼地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程序的充分保障,程序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当然,如果被害人和公诉方能够正确的运用证据,按照诉讼程序一步步的走,尊重程序,尊重事实,不急不躁,我们相信,犯罪分子一定能够得到他应由的惩罚,法律能够在程序的保障下达到正义。
另一个方面,我们站在辩护方的维度来看,辩护方总是与公诉方相抗衡的,面对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被剥夺,被告人是恐惧的,特别是对于本来清白的人,他们的心里是焦急的,所以辩护方是十分渴望取得胜诉的。对于真正的犯罪分子,他们的心理十分的恐惧,面对和铁一般的事实证据,他们会想方设法的毁灭证据,还有甚者伙同其辩护人歪曲事实,制作虚假的证据来帮其逃脱法律的追诉,但是这一类人的侥幸心理并不能逃脱公诉机关的审查和法庭严谨的审判程序,在程序的检验下,他们不仅不会减刑而且还会因为窜供等侥幸行为反而加重自己的刑罚,甚至面临新的定罪量刑,面对这一种人,程序正义发挥了其作用,将真正有罪的人绳之以法,彰显法律的威信;对于清白的人,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被冤入狱,他们十分焦急的期望法庭能够公正的判决,还其清白,这个时候程序正义同样发生了效用,在程序的检验下,面对各种不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法庭能够有效的排除,还给无罪的人以清白。
四、程序正义是守护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
程序正义依靠严谨的步骤和评判标准,在各种规则的规制下,辅佐实体法完成诉讼的使命,让有罪的人得到追诉,让无罪的人免受刑罚,达到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敬畏法律的目的。在诉讼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弱者,但是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追诉和审判,犯罪嫌疑人会显得更加的弱小,在没有审判前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面对追诉和审判,犯罪嫌疑人是无助的,是弱小的。实体法有其固有的缺陷和不完善,不能将各种犯罪行为和方式穷尽,有时候面对犯罪,被害人是可怜的,但是程序正义会让被害人在程序的进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最大限度的给予被害人公正,还给其公道;面对追诉,被告人是无助的,弱小的,他们担心自己被冤枉,会被判处重刑,程序正义会让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审判,严格依照事实和证据,对于非法证据毫不犹豫的排除,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让被告得到公平的审判,提供给审判一个公平的环境,让被告人在程序中感受到法律的大度,让有罪的人诚心伏法,让无罪的人清白。
因此,程序正义能够守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是守护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
五、结语
程序正义,是守护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尊重和相信程序的力量和功效,会让整个审判和案件达到最大的公正的效果;不尊重程序法的威严,就会产生冤假错案,让司法得不到公正的实现。作为法律人和司法工作者,我们是极不情愿看到此种情况出现的,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成熟与完善,随着立法者对于程序法的逐步重视和改进,在程序正义的辅佐和补充下,正义终将得到实现!程序正义终将会以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评价标准,与实体法相辅相成,追求判决的公平,司法的公正,捍卫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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